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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3/T 772-2013

中文名称:动物诊疗场所防疫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08-15

实施日期:2013-10-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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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诊疗场所防疫管理的规范,包括选址、建筑与布局、设施与器械配置、人员要求、清洁消毒、防疫要求、兽药使用、检验、诊疗管理和档案记录,适用于湖南省动物诊疗机构。

部分标准内容

动物诊疗场所防疫管理规范 DB43/T77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规则编制,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起草单位为湖南省兽医局,主要起草人包括谭运华、李智勇、郭永祥、彭晋勇、贺用权、徐丹、蒋国才、谭镜明、胡敏、张继红、邓云波、吕晓星、张强、主晓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建筑与布局、设施与器械配置、人员要求、清洁消毒、防疫要求、兽药使用、检验、诊疗管理及档案记录,适用于湖南省动物诊疗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 兽药管理条例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场所,包括动物诊所和动物医院。 4 选址 4.1 动物诊疗场所应距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不少于200米。 4.2 应设独立入口,出入口不得位于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5 建筑与布局 5.1 建筑 5.1.1 建筑结构应合理、坚固,采光与通风良好。 5.1.2 动物诊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m²,动物医院不得少于100m²;兼营宠物用品、食品、美容、寄养的,应相应增加面积,不少于10m²。 5.1.3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 5.2 布局 5.2.1 应设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等;动物医院还应设隔离室、住院室、X光室等。 5.2.2 各工作室布局合理,不得相互干扰或交叉污染。 5.2.3 兼营区域应与诊疗区域分开设置。 6 设施与器械配置 6.1 应配备与诊疗相关的诊断、治疗、手术、消毒、冷藏、保定及常规化验器械。 6.2 动物医院还应配备显微镜、手术台、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X光机、B超等设备。 6.3 配备工作服、护目镜、口罩等人员防护设施。 6.4 配备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他医疗废物的临时存放和处理设施。 6.5 使用放射性诊疗设备,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7 人员要求 7.1 从业人员应熟悉兽医、兽药知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或培训,遵守法律法规。 7.2 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7.3 动物诊所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应配备至少3名执业兽医师。 8 清洁消毒 8.1 每日清洁消毒一次,诊疗器械使用前后均应消毒。 8.2 动物尸体及病理组织处理应按GB16548执行。 8.3 一次性医疗器械等废弃物应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处理。 8.4 禁止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和污物。 9 防疫要求 9.1 场所内应悬挂国家公布的疫病名录。 9.2 建立诊疗服务、疫情报告、清洁消毒、兽药处方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9.3 进行疫苗注射,应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并发放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制的免疫证明。 9.4 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 10 兽药使用 10.1 兽药和疫苗的采购、贮存和使用应按《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10.2 建立采购、保管、存放和使用记录,保存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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