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540-2019
中文名称:天目湖红茶质量等级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02-28
实施日期:2019-03-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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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40.10
中标分类号:B35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刘新玲、洑学栋、史云峰、居倪萍、蔡超、洑爱玉、吕文戈
起草单位:溧阳市天目湖玉枝特种茶果园艺场
归口单位: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天目湖红茶的术语和定义、鲜叶原料要求及分级、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天目湖红茶质量等级划分。
引用标准:GB/T 191 GB 5009.3 GB 5009.4 GB 7718 GB/T 8302 GB/T 8303 GB/T 8305 GB/T 8311 GB/T 14487 GB/T 23776 GH/T 1070。
本文档为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3540—2019《天目湖红茶质量等级》的规范文本,详细规定了天目湖红茶的术语定义、鲜叶原料要求、产品质量指标(感官与理化)、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部分标准内容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540—2019
天目湖红茶质量等级
Quality grading on Tianmuhu black tea
发布日期:2019-02-28
实施日期:2019-03-3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溧阳市天目湖玉枝特种茶果园艺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新玲、状学栋、史云峰、居倪萍、蔡超、吕爱玉、吕文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目湖红茶的术语和定义、鲜叶原料要求及分级、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天目湖红茶质量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叶采样
GB/T 8303 茶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目湖红茶 (Tianmuhu black tea)
以苏南地区种植的白化变异品种茶树鲜叶制成的红茶。外形:条索细紧,色乌润。内质:香气甜香显,滋味鲜爽,汤色橙红、明亮,叶底橙红、尚嫩、匀、亮。
4 鲜叶原料要求及分级
4.1 特级
自采摘之日算,第10天前采摘的一芽二叶,芽叶完整,叶色略转白,芽叶长短基本一致。
4.2 一级
自采摘之日算,第10天及以后采摘的一芽二叶及同等嫩度的一芽三叶,芽叶完整,叶色显白,芽叶长短基本一致。
5 产品要求
5.1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添加任何着色剂、食品香精香料及其他物质。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 特级:条索细紧;色泽乌润;匀净度匀齐、净;香气甜香;滋味鲜爽;汤色橙红、明亮;叶底橙红,尚嫩、匀、亮。
- 一级:条索尚紧细;色泽乌尚润;匀净度较匀齐、净;香气甜香;滋味尚鲜爽;汤色橙红、亮;叶底橙红,尚勾亮。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 水分(质量分数):≤6.0%
- 总灰分(质量分数):≤6.5%
-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32.0%
- 碎末(质量分数):≤5.0%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备样
6.1.1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1.2 样品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按GB/T 14487和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的检测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3.2 总灰分的检测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3.3 水浸出物的检测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4 碎末的检测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组批
以同期加工、同一级别、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7.3 抽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5.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5.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加工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6 判定规则
7.6.1 凡劣变、有异味的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6.2 产品经检验如有理化指标不合格或感官指标经综合判定不合格,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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