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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T 1432-2014

中文名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11-10

实施日期:2015-02-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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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10

中标分类号:X04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谢海平、张亮、林颂雄、陈成桐、马伟成、吴亚梅。

起草单位: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归口单位:广东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与分工、抽样工作、检测工作结果报送与复检和执法处理等有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工作。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组织与分工、抽样方法、检测要求、结果报送及执法处理等技术规范,适用于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是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

部分标准内容

ICS03.120.10 B50 备案号:44705-2015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1432—2014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supervision inspection of aquatic products quality safety 2014-11-10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02-10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3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海平、张亮、林颂雄、陈成桐、马伟成、吴亚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组织与分工、抽样工作、检测工作、结果报送与复检及执法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DB44/T429 鱼苗药残监测抽样技术规范 DB44/T430 虾苗药残监测抽样技术规范 DB44/T431 贝苗药残监测抽样技术规范 DB44/T531 养殖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技术规范 3 定义 3.1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督水产品质量,依法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和机构,对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4 组织与分工 4.1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 4.2 渔政部门负责现场检查与监督,确保抽样工作顺利进行,并对不合格样品依法处理。 4.3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提供采样技术支持,并按要求开展实验室检测。 5 抽样工作 5.1 抽样人员要求 5.1.1 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前接受业务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包括抽样方案、技术规范及工作纪律等。 5.1.2 抽样人员应衣着整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严禁弄虚作假。 5.1.3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名渔政执法人员,确保现场抽样及执法取证工作正常开展。 5.2 抽样准备 5.2.1 抽样单位应根据任务制定抽样方案,遵循随机原则确定抽样地点、品种与数量。 5.2.2 抽样需准备剪刀、网兜、定位仪、样品袋、封样袋、保温箱、冰块、称量器具及相关文书等。 5.3 抽样工作程序 5.3.1 抽样人员应出示抽样通知书、相关文件及工作证件。 5.3.2 按照SC/T3016及相关地方标准进行现场抽样,不得由被检单位自行取样送检。样品需现场制备、封存并编号,确保样品质量及可追溯性。 5.3.3 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及封样单,经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 5.3.4 检测机构应核对样品封样情况、数量及编号一致性。 5.3.5 样品应及时检测,原则上从抽样到出具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4 抽样纪律 5.4.1 抽样方案及安排应严格保密。 5.4.2 发生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4.3 样品封存后不得擅自拆封或更换,否则视为无效并追责。 5.4.4 对违规行为应依法调查处理。 6 检测工作 6.1 总体要求 6.1.1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 6.1.2 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试剂和标准物质,确保结果科学可靠。 6.1.3 检测结果判定按统一规定执行。 6.1.4 实验室应采取措施保证检测公正性,实行盲样检测。 6.1.5 检测原始数据应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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