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市地方标准  > DB11/ 502-2008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502-2008

中文名称: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7-2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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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30.10

中标分类号:Z70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11/502-2007。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适用于现有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是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技术标准。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30.10 Z68 备案号:X—2008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502—2008 代替DB11/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2008-07-24发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07-24实施 发布 前言 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GB18485中有关规定。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DB11/50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398有关规定执行; 2. 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与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米; 3. 删除焚烧炉监督性监测需达到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环保验收监测不低于75%工况要求; 4. 增加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规定; 5. 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各方研究使用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DB11/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垃圾 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能力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5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见附录A。二噁英类毒性当量计算公式如下: TEQ = Σ(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 × TEF) 3.6 烟气不透光率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后因吸收及散射导致强度衰减的百分率。本标准中烟气不透光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数值,用“%”表示。 4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规定。 表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烟尘、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烟气不透光率、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镉、铅、二噁英类等。 4.2 恶臭控制 (后续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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