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T 1431-2014
中文名称:墨鱼丸加工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11-10
实施日期:2015-02-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90.62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20.30
中标分类号:X2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陈胜军、杨贤庆、马海霞、魏涯、邓建朝、黄增芳、焦哲、陈曼华。
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东莞理工学院、中山市渔农产冷冻厂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广东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墨鱼丸加工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加工技术要求及生产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墨鱼为原料加工墨鱼丸的生产。本标准规定了墨鱼丸加工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加工工艺流程及生产记录规范,适用于以鲜、冻墨鱼为原料加工墨鱼丸的生产全过程质量与技术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020
X20
备案号:44704-2015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1431—2014
墨鱼丸加工技术规范
Code of practice for cuttlefish ball
2014-11-10发布
2015-02-10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3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汕尾南储食品冷链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胜军、杨贤庆、姜胜、马海霞、施坚武、吕建海、马晓斌、邓建朝、魏涯、黄增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墨鱼丸加工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加工技术要求及生产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墨鱼为原料加工墨鱼丸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107 鲜、冻乌贼
3 基本要求
3.1 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生产设备应符合GB/T 27304的规定。
3.2 加工用水及制冰用水质量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3 加工所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4 加工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5 允许使用经国家及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生产执行标准的辅料。
4 加工技术要求
4.1 原料接收
所接收的墨鱼原料品质应符合GB 2762、GB 2733和SC/T 3107的规定,要求原料体完整、色泽正常。每一批次原料必须经质检人员抽检,合格后方可接收。
4.2 原料加工与保存
墨鱼原料进厂后应在24 h内加工完毕。加工前原料应在0℃~4℃条件下保鲜保存。不立即加工的原料应存放在-18℃以下冻藏库中。
4.3 前处理
4.3.1 解冻:冻墨鱼原料应采用流水解冻后加工。
4.3.2 清洗:用清水清洗原料,去除杂质污物,水温宜控制在10℃以下。
4.3.3 去头、去皮、去内脏:逐只处理并清洗干净,取内脏时避免弄破墨囊,水温宜控制在10℃以下。
4.3.4 洗涤:充分冲洗去除墨汁污物并沥干。
4.4 绞碎
沥干后的墨鱼肉放入绞碎机绞碎,并加入碎冰使温度保持在10℃以下。
4.5 搅溃
搅溃过程温度宜控制在10℃以下,总搅溃时间30 min~50 min。
4.5.1 空搅:5 min~10 min。
4.5.2 盐搅:加入鱼肉量1%~3%食盐,搅溃10 min~20 min。
4.5.3 调味搅溃:加入辅料充分混匀后继续搅溃10 min~20 min。
4.6 成型
将搅溃好的墨鱼糜通过成型机或手工成型为鱼丸。
4.7 加热
加热方法分为一段加热法和二段加热法,中心温度需达到75℃以上,蛋白凝固后鱼丸浮起即可捞出。
4.7.1 一段加热法:沸水煮制5 min~10 min。
4.7.2 二段加热法:45℃~50℃加热10 min~20 min后,再沸水煮制至中心温度≥75℃。
4.8 冷却
煮制后的墨鱼丸立即置于0℃~4℃冰水中冷却至中心温度8℃以下。
4.9 称重
4.9.1 使用衡器应经计量鉴定,最大称重值不得超过被称样品质量的5倍。
4.9.2 衡器应定期校验并符合计量管理规定。
4.9.3 每一包装单位净含量应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偏差应符合JJF 1070规定。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