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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2285-2025

中文名称:低零碳工厂建设导则

所属省份: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10-24

实施日期:2026-01-2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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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01

中标分类号:Z04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邱岚、江学书、陈潇川、吴林涛、郭敏杰、陈松涛、许静贤、康依涵、谢家成、蒲倩、王栓、林非、陈金文、巫瑞上、赵越、陈贤佳、卓开烺、罗德彬、丘喜生、曾令兴、曹长林、王文波、洪志伟

起草单位:福建省节能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师范大学、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三明市节能中心、福建师范大学泉港石化研究院、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福建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 1)

提出单位:福建省节能中心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低零碳工厂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建设过程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开展低零碳工厂建设;其他工业企业参照执行DB35/T2285-2025《低零碳工厂建设导则》规定了低零碳工厂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建设过程。适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低零碳工厂建设,其他工业企业参照执行。涵盖低零碳管理体系建立、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及绩效评估等核心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20.01
CCS Z04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285—2025

低零碳工厂建设导则
Guideli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low-zero carbon factories

2025-10-24 发布 2026-01-24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节能中心提出。本文件由福建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节能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师范大学、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三明市节能中心、福建师范大学泉港石化研究院、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岚、江学书、陈潇川、吴林涛、郭敏杰、陈松涛、许静贤、康依涵、谢家成、蒲倩、王栓、林非、陈金文、巫瑞上、赵越、陈贤佳、卓开、罗德彬、丘喜生、曾令兴、曹长林、王文波、洪志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低零碳工厂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建设过程。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开展低零碳工厂建设,其他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67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
GB/T 24256 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T 32151(所有部分)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GB/T 32161 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
GB/T 36132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零碳工厂 low-zero carbon factory
依据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建立低零碳管理体系、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和开展碳抵消等方式,不断降低碳排放量,以实现二氧化碳净排放量小于或等于零为目标的工业企业。
3.2 绿色电力 green electricity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电量。
[来源:DB35/T 2258—2025,3.2]
3.3 实际碳排放量 actual carbon emissions
由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来源:DB35/T 2258—2025,3.4,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边界清晰,生产经营正常。
4.2 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化文件。
4.3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b) 近三年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或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c)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4 建筑、照明、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计量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GB/T 36132中的相关规定。

5 建设内容
5.1 组成
主要包括:建立低零碳管理体系、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和温室气体减排绩效,具体内容按附录A执行。
5.2 建立低零碳管理体系
5.2.1 制定明确的“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实施路线图、阶段性减碳目标。
5.2.2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工厂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减碳工作推进。
5.2.3 加强员工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相关能力建设,定期组织相关的教育、培训,并对结果进行考评。
5.2.4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及报告制度,明确数据收集、量化、报告及归档要求。
5.2.5 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GB/T 32151(所有部分)等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必要时进行结果披露。
5.2.6 制定并实施低碳供应链管理制度或准则。
5.2.7 按照GB/T 23331、GB/T 24001等标准化文件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5.2.8 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
5.3 温室气体减排措施
5.3.1 按照GB/T 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减少原辅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鼓励按照GB/T 32161等标准化文件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5.3.2 优化用能结构,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利用厂区条件建设光伏发电或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5.3.3 采用国家和福建省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或产品,应用节能、低碳或负碳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5.3.4 向上游供应商获取原材料碳足迹相关数据,并采取措施推动供应链全链条低零碳发展。
5.3.5 定期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或能源审计,挖掘节能减碳空间,实施合理化节能减碳措施。
5.3.6 采用GB/T 24067等标准化文件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根据核算结果实施产品碳足迹改善措施。
5.4 温室气体减排绩效
5.4.1 涉及工业重点领域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其他领域能效水平应达到国家或福建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化文件的先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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