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597-2006
中文名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1-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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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30.99
中标分类号:Z97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的全文内容。该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及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山东省内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 (DB37/597-2006)
发布日期:2008-04-30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主要起草人:刘强、耿明、张文华、潘光。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η = (C前 * Q前 - C后 * Q后) / (C前 * Q前) * 100%
式中:
C前为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³;
Q前为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³/h;
C后为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³;
Q后为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³/h。
3.7 恶臭污染物:指刺激、膜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⁸ 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 m²。
4.1.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划分参数见下表: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 基准灶头数 | 对应灶头总功率 (10⁸ J/h) | 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 (m²)
小型 | >1 | <3 | 1.67 - <5.00 | ≥1.1
中型 | ≥3 | <6 | ≥5.00 - <10 | >3.3 - <6.6
大型 | >6 | ≥10 |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³) | 1.5 | 1.2 | 1.0
注:若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受建筑物影响时)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³) | 1.0 | 0.8 | 0.5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 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小型 | 85
中型 | 90
大型 | 90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5 其他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 GB/T 16157 和 GB 14554 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见下表:
表5 分析方法汇总
污染物名称 |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 | 附录A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
油烟去除效率 | 附录B (见GB 14675)
臭气浓度 |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6.4 分析结果处理: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中,若某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数据经取舍后,应至少有三个有效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
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采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气体,将油烟吸附在采样头内的滤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并定容,利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含量。
A.2 试剂:四氯化碳 (CCl₄)、高温回流食用油(花生油、菜籽油或调和油)。
A.3 仪器和设备:红外分光仪(3400cm⁻¹~2400cm⁻¹)、超声清洗器、容量瓶、油烟采样器与滤筒、比色管、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烟尘测试仪。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参照 GB/T 16157 进行等速采样,采样前检查气密性,记录采样参数(压力、温度、流量、体积等)。收集后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并盖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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