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06/T 47-2023
中文名称:食品快速检测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1-22
实施日期:2023-12-2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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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99
中标分类号:X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程晨、高杨、折桂兰、杨护成、高媛媛、罗卿、焦强、云昊雨、吕树梅、呼延蓉、斯庆、王力美、杜萌、郝倩、白佳蓉、李洋、杨春晓、杜健、林赛娜、陈姝君、包塔娜、白璐、任瑞、丁彩霞、郝博、丁之然、刘媛媛、邬春晖、王婷、娜仁图雅、王永恒、陈瑞、武霄怡、刘卓航
起草单位: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归口单位: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页面展示DB1506/T47—2023《食品快速检测管理规范》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全文。内容涵盖食品快速检测的总体要求、管理制度、计划方案、实施要求(场所、设施、人员、设备)等,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快速检测的日常管理,旨在规范食品快检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20.99
CCS X 01
DB1506
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
DB1506/T 47—2023
食品快速检测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rapid identification of food
2023-11-22 发布
2023-12-22 实施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晨、高杨、折桂兰、杨护成、高媛媛、罗卿、焦强、云昊雨、吕树梅、呼延蓉、斯庆、王力美、杜萌、郝倩、白佳蓉、李洋、杨春晓、杜健、林赛娜、陈妹君、杨怀文、包塔娜、白璐、任瑞、丁彩霞、郝博、丁之然、刘媛媛、邬春晖、王婷、娜仁图雅、王永恒、陈瑞、武霄怡、刘卓航。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快速检测组织开展的要求,包括总体要求、管理制度、计划方案、实施要求、其他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快速检测的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233 快速检测术语与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422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快速检测 rapid identification of food
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进行与安全有关的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检测,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为,简称“食品快检”。
3.2
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rapid identification method of food
开展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中使用的标准操作方法,与参比方法相比,具备检测时间少、易于人工操作或者自动化、小型化、检测成本低等特点,并能够满足食品快速检测的适当需求。
3.3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 enforcement body for rapid identification of food
利用快速检测产品(包括检测仪、检测箱、试剂、试纸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或快速检测产品说明书,对食品中特定物质或指标开展快速定性或半定量检测的执行部门。
3.4
快检产品 product for rapid detection
食品快检方法的产品化,包括试剂、试纸、仪器、设备等。
4 总体要求
4.1 食品快速检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4.2 食品快速检测应满足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要求。
4.3 食品快速检测应能在较短时间内显示食品安全抽查检测结果,且至少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的快速检测:
a) 食用农产品;
b) 散装食品;
c) 餐饮食品;
d) 现场制售食品。
4.4 食品快检检测应能至少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检测能力:
a) 禁限用农兽药;
b) 非法添加物质;
c) 生物毒素;
d) 食品添加剂。
4.5 食品快速检测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
4.6 食品快速检测不应向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收取检测费。
4.7 食品快速检测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筛查需要配备满足快速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
4.8 食品快速检测应明确组织、实施、发布等管理权责。
5 管理制度
5.1 食品快速检测的各环节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度应覆盖监管、检测、设施、考核、验证及日常管理等多方面的过程要求。
5.2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与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规程、质量管理等制度。
6 计划方案
6.1 食品快速检测的实施应按照所制定的计划及方案进行。
6.2 食品快速检测计划及方案应根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和安排制定,满足食品快速检测的有效性和靶向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快检的食品品种、项目和批次数量等;
b) 快检的环节、方法等;
c)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3 食品快速检测计划及方案应考虑风险防控,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及重点安全领域展开,满足检测的重点性及覆盖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环境污染地区生产的;
b) 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
c) 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d) 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
e) 流通范围广、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
f) 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g) 节日、应季消费量大的;
h) 重大活动保障的;
i) 其他需要作为初步筛查重点的。
7 实施要求
7.1 场所、设施与环境
7.1.1 食品快速检测可在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常规检验室、监督检查现场、活动保障现场等场所进行。
7.1.2 食品快速检测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规模的食品快速检测中心(室)或快速检测车或其他能够满足现场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满足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要求。
7.1.3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应满足仪器设备运行、样品管理、快速检测产品存放、检测方法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7.1.4 食品快速检测中心(室)或快速检测车等应合理划分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达到安全、合理、科学、方便和节能的要求,满足基本检测需求。
7.1.5 食品快速检测中心(室)或快速检测车等应根据食品种类和质量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及快速检测产品。
7.1.6 食品快速检测中心(室)或快速检测车等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7.2 设备、试剂与产品
7.2.1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应具备与快速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器具及其他基础设备,并进行有效维护及管理。
7.2.2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应选择合格有效的配套试剂及快检产品,不宜选用大包装、产品说明书缺失的食品快检试剂及产品。
7.2.3 食品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器具及快检产品的选择应能够满足检测灵敏度、准确度、重复性、检测效率的要求。
7.3 人员
7.3.1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应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7.3.2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客观,不应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7.3.3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的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检测任务需要,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相关知识,并熟练掌握食品采样、检测操作、设备使用、质量控制、实验室安全与防护、计量和数据处理等要求。
7.3.4 食品快速检测实施机构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与考核的制度,不断提高检测人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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