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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6/T 426-2017

中文名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所属省份: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06-02

实施日期:2017-12-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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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434.28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

中标分类号:A9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符有辉,王昌壮,阮敬辉,白瑞娟

起草单位: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

归口单位: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部门: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46/T426-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规定了监督抽查基本要求、分级和部门职责、抽查依据、方案制定、任务安排、抽样、检验、复检及后处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海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部分标准内容

DB46/T426-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起草,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主要起草人包括符有辉、王昌壮、阮敬辉、白瑞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督抽查分级与部门职责、监督抽查依据、监督抽查方案、任务安排与培训,以及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异议复检、上报抽查结果和结果处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海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2.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2.2 承抽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任务的部门或检验机构。 2.3 抽样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抽样工作的承抽机构工作人员。 2.4 承检机构: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法定资质,并在能力范围内依法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机构。 2.5 检验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从事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工作人员。 2.6 复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 2.7 复检检验:被抽查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后,复检机构按原方案对留存样品或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 2.8 后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通报、公告、分析、培训、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 2.9 复查检验:后处理部门组织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在完成整改后按原方案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 基本要求 3.1 监督抽查基本要求:应遵循科学、公正原则,不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信息发布应符合法律法规。 3.2 抽样人员基本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抽样员证,熟悉相关方案,掌握抽样技能和工具,掌握必备法律法规知识,且不得参与自身检验范围内的抽样。 3.3 承检机构基本要求: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取得法定资质;保证检验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如实上报结果,不分包检验任务,需借用设备需经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不得泄露或对外公布企业及产品信息和检验结果。 4 监督抽查分级和部门职责 4.1 分级:按组织部门级别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和市(县)级监督抽查。 4.2 部门职责: - 省级组织部门职责:统一管理,制定制度,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监督抽查;编制计划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通报市(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异议或委托下级部门/指定检验机构处理;汇总、分析、通报省级信息并向国家报送;负责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或移交指定后处理部门。 - 市(县)级组织部门职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辖区监督抽查;编制计划报上级部门备案;负责本级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或移交指定后处理部门;承担上级部门移交的监督抽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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