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220
CCSB41
内蒙古自治
区
DB15
地方标准
DB15/T4194—2025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条件
判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termining the conditions ofsupplementary quarantine of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2025-09-30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5-10-30实施
前言
DB15/T4194—2025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1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动物检疫技术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通辽市农牧科学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化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阿荣、崔毅、张继、樊凤娇、董鹏、贾皓、王高峰、武霞霞、王雪峰、安娜、陈焱、李靖、王世英、散仁、李运娜、张雨初、张娜、吴海燕。1范围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条件判定技术规范DB15/T4194—2025
本文件规定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判定技术本文件适用于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人工饲养动物、野生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具备补检条件的技术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569
术语和定义
3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补检complementaryinspection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所进行的检疫4补检条件判定
4.1人工饲养动物的补检条件
4.1.1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反乌动物、家禽、马属动物、兔、非食用性动物、人工饲养的骤、犬、猫、蜜蜂。4.1.2临床检查健康。
4.1.3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4.1.4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猪和家禽,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4.1.5来自饲养场的能够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来自饲养户的能够提供免疫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1.6畜禽标识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4.1.7符合本标准4.1.1~4.1.2的条件要求,但不符合本标准4.1.3~4.1.5的条件要求的,货主应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实验室检测种类:一猪检测非洲猪瘟:
反当动物检测口蹄疫、小反兽疫、布鲁氏菌病:一家禽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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