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892-2020
中文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10-13
实施日期:2020-11-1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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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99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志飞、钟鹤翔、王芸、顾遵雷、陶雯、程友华、陈原渊、盛宝隽、施羽斐、张子方、程亮、史小毛、钱凌浩、殷小军、蒲政
起草单位: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单位: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要求,包含基本原则、信息内容、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服务载体与服务渠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与保障、服务安全与审计以及资料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为其他信用主体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可参照使用。
引用标准:GB/T 18894-2016 GB/T 21064-2007 GB/T 22117-2018 GB 32100-2015 GB/T 38664-2020。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892-2020《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各项要求,涵盖基本原则、信息内容、服务主体与对象、服务载体与渠道、服务事项、质量保障、安全审计及资料管理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32/T3892-2020 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20-10-13
实施日期:2020-11-13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飞、钟鹤翔、王芸、顾遵雷、陶雯、程友华、陈原渊、盛宝隽、施羽斐、张子方、程亮、史小毛、钱凌浩、殷小军、蒲政。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4 基本原则
5 信息内容
6 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
7 服务载体与服务渠道
8 服务事项
9 服务质量与保障
10 服务安全与审计
11 资料管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要求,包含基本原则、信息内容、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服务载体与服务渠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与保障、服务安全与审计以及资料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为其他信用主体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2016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2117-2018 信用基本术语
GB/T 22117-2007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36092-2018 信息技术备份存储备份技术应用要求
GB/T 38664-2020 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术语与定义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主体: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来源:GB/T 22117-2018,2.4] 注:本标准中信用主体范围为法人和其他组织。
3.2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来源:GB/T 32100-2015,3.2]
3.3 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来源:GB/T 32100-2015,3.3]
3.4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通过构建统一数据交换接口,归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及相关服务系统。
4 基本原则
4.1 合规性:信用信息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2 安全性:服务主体应妥善保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对不同安全级别的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在保存、业务处理、数据传输等过程中的安全。
4.3 可扩展性:服务事项与流程应符合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具有扩展性,以适应政策的调整以及应用需求的变化。
4.4 充分性:信用信息内容应分类合理、内容全面,能准确充分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
5 信息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如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司法信息、联合激励信息、联合惩戒信息、行业认定信息、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相关模板参考】
- 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模板
- 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报告模板
6 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
6.1 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为江苏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6.2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江苏省范围内的:
1. 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
2. 社会大众;
3. 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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