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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3461-2021

中文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制规范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6-30

实施日期:2021-07-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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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020

中标分类号:C10/29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内容及格式,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报告的编制。内容涵盖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以及总结报告、个体报告和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审核签发及格式示例。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020
CCS C10/29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461—2021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mpil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report

2021-06-30 发布
2021-07-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素梅、刘源、郭昕薇、邢威、石颖。
本规范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201,联系电话:024-23381009。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联系电话:024-23349169。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内容及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报告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查对象 reviewer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体检结果异常,可能罹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需要重新检查的人员。
3.2 疑似职业病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或其他医疗机构认为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须经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疾病。

4 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及内容
4.1 职业健康检查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2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a)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包括转岗人员;
b) 拟从事有特种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4.3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4.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有无职业病及身体的健康状况。
注: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及内容
5.1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为总结报告、个体报告及评价报告。
5.2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内容应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受检人数、受检人员姓名及每位受检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查时间和地点,体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每位受检对象的体检结果、体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可以一览表的形式列出。
5.3 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包括受检对象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结果、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等。
5.4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是否出具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职业健康指导建议。

6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编制程序
6.1 受检对象对体检表中个人信息、职业史及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签名确认。
6.2 检查医生依据标准确定的项目进行体检,包括:询问病史(应遵守附录A)、症状、体格检查,并将询问及检查信息填入个体报告。超声、X线、心电图、电测听、肺功能等辅助检查应保存检查结果并出具检查结论。
6.3 主检医师汇总和分析各项检查结果,出具个体体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应遵守附录B),并在个体报告的基础上编制《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筛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非目标性疾病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6.4 审核医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对《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果、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6.5 报告签发人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进行最终审核。

7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内容及格式
7.1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7.1.1 封面
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名称、报告编号、报告时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受检单位的名称等。
7.1.2 正文
正文内容应包括:
a) 编制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应的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b) 任务来源:委托协议,包括委托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委托协议书编号、接触(或拟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检查的时间、地点、应检人数、受检人数等;
c) 检查项目: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必检项目,由主检医师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选检项目;
d) 检查结果、结论及处理意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目标疾病检出情况、目标疾病的处理意见、非目标疾病或异常指标的临床建议(按附录B执行)。
7.1.3 签发
应包括主检医师、审核医师、签发人员签字,填写签发日期,加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公章。
7.1.4 附表及附件
报告的附表及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附表:个体体检结果、结论及处理意见在此处以一览表的形式列出;
b) 附件: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正文中无法表述清楚的内容,以附件形式进行说明。包括异常检出率较高且怀疑与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指导建议;检查结果异常,但技术规范中不属于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范畴,但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材料;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
7.1.5 报告格式示例
附录C给出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示例。
7.2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应符合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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