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徽省地方标准  > DB34/T 973-2025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973-2025

中文名称: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09-03

实施日期:2025-10-0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23.020.30

中标分类号:J74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34/T 973-202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

起草单位:-

发布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973—2025《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详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设施、相关人员的一般要求、充装安全及应急管理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34/T973—2025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ylinders of compressed natural gas vehicle)
2025-09-03发布
2025-10-03实施

前言
DB34/T973—2025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973-2020《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与DB34/T973-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更改了文件适用范围(见第1章);
2.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3. 增加了GB51102部分内容(见4.1.2、5.1.4);
4. 更改了充装相关人员要求(见4.1.6、4.2.1,2020年版的3.1.6、3.2.1);
5. 增加了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部分内容(见4.1.8、4.2.4);
6. 增加了TSG23部分内容(见4.1.9、5.3.1、5.4.3);
7. 更改了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相关要求(见4.1.11,2020年版的3.5);
8. 增加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见4.3.4);
9. 增加了防雷防静电设施相关要求(见4.3.6);
10. 增加了充装装置识读汽车牌照和气瓶电子识读标志功能要求(见4.3.7);
11. 更改了车辆驾驶人员要求(见5.2.2,2020年版的3.2.4、4.3.1、4.3.2);
12. 更改了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相关要求(见6.1、6.2,2020年版的5.1、5.2);
13. 增加了参考文献(见参考文献);
14. 删除了附录A(见2020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芜湖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芜湖市湾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月龙、齐福利、韩卫龙、伍韶君、李盛超、汪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9年首次发布为DB34/T973-2009,2020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设施、相关人员的一般要求、充装安全、应急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公称容积为30L~300L、工作温度为-40℃~65℃的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的充装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1102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0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TSG08 特种设备生产和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Z60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4.1 充装单位
4.1.1 充装单位应具有法定资格,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充装销售。
4.1.2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站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施、充装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厂房场地、安全设施和气体储存能力等应符合GB51102及GB50156要求。充装单位的选址和设立,应报经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4.1.3 充装单位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4.1.4 充装单位的建筑、场地、设施等应经当地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4.1.5 充装单位只可充装已按照TSG08规范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合格气瓶。
4.1.6 充装单位应按照TSG07的规定,设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充装人员和充装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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