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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3279-2025

中文名称:种猪场种源性疫病净化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05-07

实施日期:2025-06-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670.38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陈弟诗、徐志文、周莉媛、任玉鹏、周远成、陈斌、李雯、张毅、邓飞、邵靓、李丽、邱明双、陈冬、梁璐琪、石艳萍、张孟思、文豪、朱丹、徐蜜、徐凯、李英林、胡生富、李星垚、王强、唐眉、董国兴、徐倚天、侯志乾

起草单位: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农业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内江市动植物疫控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攀枝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凉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乐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归口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种猪场开展种源性疫病净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净化流程、需要达到的净化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种猪场种源性疫病的净化和综合防控本文档为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3279-2025《种猪场种源性疫病净化技术规范》,规定了种猪场开展种源性疫病净化的基本条件、流程及指标,适用于猪瘟、非洲猪瘟等疫病的净化与防控。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CCS B 41

DB 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279—2025

种猪场种源性疫病净化技术规范

2025-05-07 发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7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农业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内江市动植物疫控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攀枝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凉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乐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弟诗、徐志文、周莉媛、任玉鹏、周远成、陈斌、李雯、张毅、邓飞、邵靓、李丽、邱明双、陈冬、梁璐琪、石艳萍、张孟思、文豪、朱丹、徐蜜、徐凯、李英林、胡生富、李星垚、王强、唐眉、董国兴、徐倚天、侯志乾。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猪场开展种源性疫病净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净化流程、需要达到的净化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种猪场种源性疫病的净化和综合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51 猪瘟诊断技术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8090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
GB/T 18641 伪狂犬病诊断方法
GB/T 18648 非洲猪瘟诊断技术
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
NY/T 541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2968 种猪场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种猪场 breeding pig farm
从事猪的品种选育、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种猪及其遗传材料,并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猪场。

3.2 种源性疫病 porcine breeder-origin infectious diseases
指在种猪繁育过程、生产环节中,由种猪个体或遗传物质,如精液、胚胎等,携带的特定病原体通过胎盘、乳汁等垂直传播、配种、人工授精等生殖传播、或遗传材料污染、生物媒介等间接传播等途径,导致该病在猪群内持续扩散或跨代传播的法定生猪疫病,主要包括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口蹄疫、非洲猪瘟等。

3.3 动物疫病净化 animal disease eradication
动物疫病净化是指有计划地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特定动物疫病,通过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达到该范围内动物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

3.4 免疫净化 eradication by vaccination
有计划地在某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特定种源性疫病,通过疫苗免疫等措施,达到并且维持该特定区域或场所内猪只无感染状态。

3.5 非免疫净化 eradication without vaccination
有计划地在某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特定种源性疫病,通过生物安全和饲养管理等非疫苗免疫措施,从而达到并且维持该特定区域或场所内猪只无感染状态。

4 净化基本条件

4.1 必备条件
4.1.1 种猪场的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址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4.1.2 应具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4.1.3 应具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记录。
4.1.4 应具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5 应有病死动物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有效措施。

4.2 人员要求
4.2.1 应建立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团队,对人员明确分工,制定员工开展净化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4.2.2 全面负责疫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养猪业三年以上。
4.2.3 应建立场内员工疫病防治培训管理制度。
4.2.4 场内所有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
4.2.5 猪场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至少1名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并有社保或工资发放证明等专职证明材料。

4.3 猪场结构布局要求
4.3.1 场区位置独立,与主要交通干道、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屠宰厂(场)、交易市场隔离距离符合GB/T 17824.1、NY/T 682、NY/T 2968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
4.3.2 场区周围有围墙、防风林、灌木、防疫沟或其它物理屏障等隔离设施或措施。
4.3.3 场区应设置有明显的防疫警示标语、警示标牌等防疫标志。
4.3.4 场内猪群按饲养阶段分群饲养在不同地点,每个地点相对独立。
4.3.5 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严格分开;生产区与其它功能区及场内出猪台距离符合GB/T 17824.1、NY/T 2968、NY/T 682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
4.3.6 场内净污道分开。如果存在部分交叉,规定使用时间和制定科学有效的消毒措施。
4.3.7 设置独立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出猪中转站及专用转运车辆。

4.4 猪舍设置要求
4.5 卫生环保要求
4.6 无害化处理要求
4.7 消毒管理要求
4.8 生产管理要求
4.9 防疫管理要求
4.10 种源管理要求
4.11 监测净化要求

5 净化流程

5.1 本底调查
5.2 净化措施
5.3 净化维持

6 净化指标

6.1 抽样方案
6.2 免疫净化指标
6.3 非免疫净化指标

附录A(规范性)
免疫净化标准实验室检测方法和抽样要求

附录B(规范性)
非免疫净化标准实验室检测方法和抽样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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