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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DB41/T 1724-2018
中文名称:小型氟利昂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
所属省份: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11-26
实施日期:2019-02-2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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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ICS号:23.020.30
中标分类号:J74
ICS 23.020.30
J 74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724-2018
小型氟利昂制冷装置压力容器
定期检验规范
2018-11-26 发布
2019-02-26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 检验前准备
6 检验项目和要求
7 缺陷及问题的处理
8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9 检验结论、报告
10 合于使用评价
11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附录A(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附录B(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素琴、陈卫红、齐晓冰、姜建华、张莉、张海营、韦谓深、周纪龙、装渐强、郑艳、程新乐、李俊锋、李玉真、李利军、梁朝旭、周静、沈玥、李明、张炎、范春雷、侯延平。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氟利昂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前准备、检验项目和要求、缺陷及问题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报告、合于使用评价、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本标准适用于以氟利昂为制冷剂,单台氟利昂储罐容积不小于0.03m³、不大于5m³且系统总容积不大于10m³的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T 26610 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
NB/T 47013.3 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波检测
NB/T 47013.4 无损检测 第4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9 无损检测 第9部分:声发射检测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以下简称压力容器)小型制冷装置中以氟利昂为介质的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储液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虹吸罐等。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根据压力容器检验情况,由检验人员按TSG 21-2016第8.5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Risk-Based Inspection,简称RBI)一种重点针对材料损伤所引起的设备失效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通过对主要设备的检测来管控风险。
使用单位应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确定检验日期并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按TSG Z7001-2004核准范围从事压力容器检验检测工作;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应具备TSG Z8002-2013规定的资格。
检验用的设备和仪器应在有效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5.1.1 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5.1.2 制造资料,包括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等,以及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5.1.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
5.1.4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5.1.5 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充装记录等。
5.1.6 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5.1.7 5.1.1~5.1.4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应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进行审查。
5.1.8 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压力容器的现实状况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未按TSG 08-2017的要求办理变更的,检验机构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
5.1.9 资料审查发现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未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或者无《使用登记证》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并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
检验机构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及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等制定检验方案,并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5.3.1 检验现场应当保持整洁,不应有影响检验的各种杂物,不得有威胁到检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
5.3.2 检验方案要求搭设安全、牢固、便于检验的脚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