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T 1510-2024
中文名称:物流企业数字化通用要求
所属省份: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10-11
实施日期:2025-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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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220
中标分类号:A16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31/T1510—2024《物流企业数字化通用要求》标准文本,规定了物流企业在数字化应用、设施、功能、管理、增值功能、数据安全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物流企业开展数字化建设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31/T1510—2024
物流企业数字化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gitalization in logistics enterprises
发布日期:2024-10-11
实施日期:2025-02-01
发布机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物流协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惠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韵鲜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综合保税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外运物流华东有限公司、上海前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皓、陈震、吴洁、李佳、徐爱萍、熊星明、周亚玲、沈文涛、葛益、施黄宾、浦林祥、龚慧珍、李犇、曹健、卢宁、董明、李博程、应炜、郑豪杰、孙仟花、李秀忠、徐水波、吴吴龙、秦玉洁、何杨华、拔小娇、于翔、张淑平、尉芳芳、樊骁、王信洋、张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物流企业数字化应用的基本要求、数字化设施要求、数字化功能要求、数字化管理要求、数字化增值功能要求、数据安全及风险管理要求和数字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物流企业开展数字化建设工作,不适用于危险品运输物流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 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98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395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A/T 367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流企业数字化 (Digitalization of logistics enterprises):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物流设备等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形式表示(表现)物流企业运输、仓储、管理等活动的数据,以实现物流企业内部及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共享与智能化管理。
4 基本要求
4.2 应设置数字化建设与运维的组织机构。
4.3 宜建设完备的机房、网络与监控设施。
4.4 应配备专职数字化人员,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
4.5 应制定数字化运营人员的考核制度。
4.6 应制定数字化运营相关的管理制度。
5 数字化设施要求
5.1 网络与基础设施
5.2 仓储作业设施设备
5.3 运输作业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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