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市地方标准  > DB11/T 1991-2022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991-2022

中文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06-21

实施日期:2022-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46.75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00

中标分类号:C06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991—2022《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以及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等工作环节全过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1991—2022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发布日期:2022-06-21
实施日期:2022-10-01
发布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如刚,松凯,张非若,陶淮颖,李煜,杨红艳,李宝欣,赵宇,杜金颖,况海涛,李树强,关里,乔昕,王建国,董华凰,赵娜娜,钱青俊,闫凯,赵芳红,张睿,王京,伍岳,蔡卫红,房云,胡智平,谭建,邢润泽,梁婧,罗环,高建华、于建平。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检查前准备
6 检查
7 检查结果报告
8 报告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接触有害化学、物理因素及特殊作业相关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附录B(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签收单/送达函
附录C(资料性)疑似职业病告知/通知书
附录D(资料性)职业禁忌证告知/通知书
附录E(资料性)复查通知书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以及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等工作环节全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
GB 236 职业性白斑的诊断
GB/T 237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
GB/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GB 278 职业性冻伤诊断
GB 289 职业性丙烷诊断
GB 290 职业性硬金属肺病的诊断
GB 291 职业性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的诊断
GB 292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铜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 55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
GB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6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 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GB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DB 11/T 1355 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无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与受检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检单位组织受检者根据协议内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等。
4.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b)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具有相应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
d)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应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e)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计量、校准和检定。
4.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室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4.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护生物标本的完整性,标本采集、标识、保存、运送、交接、检测、留存、处理应符合临床实验室样品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保证样品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
4.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包括受检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将受检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检查机构的建议等书面告知受检者。
4.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受检者本人并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证的,应及时告知受检单位和受检者。
4.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尊重和保护受检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向受检单位、受检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提出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建议与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 检查前准备
5.1 确定检查类别
5.1.1 按照受检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接触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生物因素类、放射因素类和其他类(特殊作业等)。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各类中的检查项目,应符合 GB 188 及附录 A 的要求;放射因素类检查按相应规范、标准执行。
5.1.2 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根据受检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确定检查信息:
a) 受检单位的基本情况;
b)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等;
c)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及生产设备和材料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等相关资料。
5.2 确定检查内容
5.2.1 根据受检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不同检查种类,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目标疾病,确定每位受检者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应完整,无缺项、漏项。GB 188 已列出的危害因素,按 GB 188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GB 188 未包括的危害因素需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应考虑该因素的健康损害特点,按照附录 A 确定检查内容。
5.2.2 对接触两种及以上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应危害因素分别确定检查项目。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标准图片预览

DB11/T 1991-2022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DB11/T 1991-2022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DB11/T 1991-2022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DB11/T 1991-2022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DB11/T 1991-2022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