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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2149-2023

中文名称:设施渔业养殖场建设与生产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9-25

实施日期:2024-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47.76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50

中标分类号:B52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北京市地方标准 DBI1/T2149—2023《设施渔业养殖场建设与生产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设施渔业养殖场的选址与建设、养殖设施、场区布局及生产技术的要求,适用于设施渔业养殖场的建设与生产。

部分标准内容

DBI1/T2149—2023
设施渔业养殖场建设与生产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quafarms construction and productive technology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渔侬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市通州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大兴区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北京市延庆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朝朝阳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密云区农业服务中心、唐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唐山市曹妃甸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北京龙腾鱼跃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北京万海瑞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东杰、李文通、高亮、孙砚胜、朱莉飞、钱洪波、康元环、胡金有、张强、刘鑫、张欣、王宾、高薇、张颖、申慧卿、汤理思、李森、娄立稳、王淼晶、王赛赛、张立颖、张悦、吴娟、张连洁、孙立丽、张俊平、张秀芳、周维维、门硕、信超、王盈莉、姜伟、蒋丹、王广宇。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设施渔业养殖场的选址与建设、养殖设施、场区布局和养殖技术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设施渔业养殖场的建设与生产,不包括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的渔业养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M/T 3616 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
NM/T 5281 无公害食品鲤鱼养殖技术规范
NM/T 5361 无公害农产品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GB/T 1077 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
GB/T 1132 渔药使用规范
GB/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DB11/T 343 节水器具应用技术标准
DB11/T 1663 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技术规范
DB11/T 1869 池塘养殖通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设施渔业 (facility fishery):在规划的区域内,利用水体进行水产养殖活动,并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辅助设施,为水生生物的养殖提供人工控制的适宜环境,使其在最经济的地域空间内,获得高产量、优质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效水产养殖生产方式。注:包括池塘设施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3.2 设施渔业用地 (facility fishery land):设施渔业占用的土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4 选址与建设
4.1 设施渔业养殖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养殖区域及周边应无对养殖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应具有建造适宜规模养殖场的地形条件且水源充足。场址环境应符合 NM/T 5361 的规定。
4.2 设施渔业养殖场水源应充足、引水便利,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且取用水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和用水计划指标。

5 养殖场设施
5.1 生产设施
5.1.1 生产设施的建设应符合 NM/T 3616 的规定。生产设施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系统、饵料系统、进排水系统,及水处理系统、水质监测系统、增氧系统、热力系统、保温系统、电力系统、信息系统、仓储系统、交通系统、运输打包车间、病害防治防疫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及与生产设施之间的隔离带等。
5.1.2 设施渔业养殖场应安装节水器具,按照 DB11/T 343 的规定执行,安装率应达到 100%。
5.2 辅助设施
辅助设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与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具有办公、检测、档案保存、水质检测和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等管理功能,以及职工生活服务功能的设施。

6 场区布局
6.1 布局形式
6.1.1 应具备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池应根据场地地形、生产规模进行布局。
6.1.2 工厂化养殖池可建于温室外,也可建于温室内。
6.1.3 池塘宜东西向长、南北向短,长度比以 2:1~4:1 为宜。
6.2 道路
场内道路应便于产品的运输和机械通行,主干道路宽应不低于 6m,支路宽不低于 3.5m。温室的内部主要通道宽度不大于 4m,其他通道不大于 1m。
6.3 设施渔业用地
设施渔业用地宜按以下要求执行:养殖池塘面积占总面积的 65%~75%;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 3%以内,且最多不过 0.26ha;管理用房用地控制在辅助设施用地面积的 20%以内;池塘养殖每年单位养殖产量用地量不高于 0.67 $m^2$/(kg·a),工厂化养殖每年单位养殖产量用地量不高于 0.33 $m^2$/(kg·a)。

7 生产技术
7.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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