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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3-200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8352.3-2005

中文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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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轻型 汽车 污染物 排放 限值 测量方法 阶段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18352.2-2001

采标情况:98/69/EC MOD 2003/76/EC MOD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380209.010

页数:140页

标准价格:58.0 元

计划单号:20020561-Q-467

出版日期:2005-11-20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11-08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提出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18352.3-200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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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352.32005
代替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IV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II,V)
2005-04-15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
1范围bZxz.net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5技术要求和试验
6型式核准扩展
7生产一致性
8在用车符合性
9标准的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I型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急速的入值(双怠速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Ⅲ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I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VI型试验)车载诊断(OBD)系统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汽车的特殊要求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生产
一致性保证要求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判定方法
参考文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M和M2类车型的分组;
燃料的技术要求;
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急速试验:实施时间;
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X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I阶段和第IV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加严了排放限值;
一改变了I型试验和IV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VI型试验的要求、双急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和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O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提出了第IV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执行日期24个月前应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352.2-2001。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IV阶段)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17691(第III阶段或第IV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类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952002
GB14961979
GB/T5181-2001
GB/T150892001
GB17691
GB18047
GB/T19001-2000
GB19159
3术语和定义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用压缩天然气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车用液化石油气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M,类和N,类汽车。3.2Mi、M,和Ni类汽车
按GB/T150892001规定:
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z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3.3第一类车
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类汽车。3.4第二类车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3.5汽车型式(车型)
指机动车的型式。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1)附录C.5.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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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录A列出的发动机和汽车的特性。3.6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7两用燃料车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单一气体燃料车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汽车。3.9基准质量(RM)
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3.10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11当量惯量(I)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3.12气态污染物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一汽油:C,H1.85,
—柴油:CH1.86,
LPG:CH2.525,
NG:CH4。
3.13颗粒物(PM)
指按附录C中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最高温度为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排气成分。
3.14排气污染物
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3.15蒸发污染物
指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1)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33当量表示)。
(2)热浸损失:在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20当量表示)。
3.16曲轴箱
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和蒸气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
3.17曲轴箱污染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通气孔或润滑系的开口处排放到大气中的物质。3.18冷起动装置
指临时加浓空气/燃料混合气,便于发动机起动的装置。3.19辅助起动装量
指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料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时等。
3.20发动机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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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名义气缸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名义气缸容积的两倍。3.21污染控制装置
指汽车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3.22车载诊断(OBD)系统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3.23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指按照本标准第8章和附录N进行的试验和符合性评价。3.24适当的保养和使用
指作为一辆试验车,它满足了第N.2章选择汽车的接受准则的要求。3.25失效装置
指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车辆的运行参数(如汽车速度、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档位温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它参数),来激活、调整、延退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汽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装置:(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装置:(3)在I型或IV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的装置。3.26原装催化转化器
指型式核准汽车上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其内容填写在附录B的相应章节中。3.27替代用催化转化器
指拟在市场销售,用于替代已型式核准汽车中的原装催化转化器,并按附录L作为独立技术总成获得型式核准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3.28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
指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投放市场的原装催化转化器3.29车用LPG或NG装置
指设计用于安装在一种或多种指定车型上的任何车用LPG或NG部件总成3.30汽车系族
指附录K中由一辆源车确定的一组车型。3.31发动机要求的燃料
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一汽油,
LPG(液化石油气),
NG(天然气),
汽油和LPG,
一汽油和NG,
一柴油。
4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4.1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申请核准的内容包括一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等方面。4.1.2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按本标准附录M的要求提交有关生产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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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性保证材料。
4.1.3若申请牵涉到车载诊断(OBD)系统,必须遵守第1.3章所述规程,并附上以下内容:(1)A.4.2.11.2.8要求的附加资料。(2)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在C.5.3.1所述的I型试验中,将造成污染物排放超出1.3.3.2表1.1中极限值时的失火百分率。(3)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将导致排气催化转化器永久损坏的过热时的失火百分率。(4)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有关零件的清单,即: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控的传感器、执行器和部件。(5)车载诊断(OBD)系统故障指示器(MI)的描述。(6)制造厂必须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7)适用时,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8)适用时,附件IB所述汽车系族的细节。(9)为了进行第I3章所述的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汽车,此汽车代表了准备型式核准的带有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车型或汽车系族。如果检测机构确定所提交的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IB所述车型或汽车系族,则必须提交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辆汽车,以进行第I.3章所述的试验。4.1.4适用时,必须提交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的有关资料。4.1.5为进行第5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汽车。
4.2型式核准的批准
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并获得型式核准证书,型式核准证书格式见附录B。5技术要求和试验
5.1一般要求
5.1.1影响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使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都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还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它们在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的原始意图。所有汽车必须装备车载诊断(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整个寿命期内识别劣化或故障的类型。如果满足了5.3(型式核准)、第7章(生产一致性)和第8章(在用车符合性)的规定,则认为满足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禁止使用失效装置。
5.1.2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和燃油溢出。(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超标:(3)其它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绳索栓住的或链条栓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这时,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5.1.3电控系统安全性的规定
5.1.3.1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汽车,必须能防止改动,除非得到了制造厂的授权。如果为了诊断、维修、检查、更新或修理汽车需要改动,应经制造厂授权。任何可重编程序的电控单元代码或运行参数,必须能防止非法改动,并提供一定级别的保护措施,如果这种改动是按照IA.6.5规定的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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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条文和诊断接口进行的,则至少相当于1998年10月版的ISODIS15031-7(1996年10月版的SAEJ2186)的规定。任何可插拔的用于储存标定数据的芯片,必须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储存的数据必须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5.1.3.2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必须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5.1.3.3对于装在压燃式发动机上的机械式燃料喷射泵,制造厂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汽车使用过程中,其最大供油量的设定被非法改动。5.1.3.4制造厂可以申请对那些不必要求防护的汽车,豁免这些要求中的一项。型式核准机关考虑此豁免的准则将包括但不限于:性能芯片目前是否能供应、汽车高性能的能力和汽车计划销售量。5.1.3.5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厂,必须防止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厂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只有制造厂在维修时才能用车外电控单元访问程序。具有适当程度防非法改动的方法,将由型式核准机关进行批准。5.2型式核准试验项目
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核准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1,各项目的执行日期见第9章。表1型式核准试验项目
型式核准试验类型
双怠速
车载诊断(OBD)系统
表中:
汽油车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两用燃料车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单一气体燃料车
不进行
不进行
I型试验:指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Ⅲ型试验:指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IV型试验:指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V型试验:指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I型试验:指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不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双急速试验:指测定双急速的CO、HC和高急速的入值(过量空气系数)。5.2.1燃用汽油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包括两用燃料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I型试验,
ⅢI型试验,
IV型试验(两用燃料车仅用汽油进行),V型试验,
VI型试验(两用燃料车仅用汽油进行),双怠速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5.2.2燃用LPG或NG(单一气体燃料)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I型试验,
II型试验,
V型试验,
双急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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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5.2.3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I型试验,
V型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5.3试验描述和要求
5.3.1I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5.3.1.1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进行I型试验时,应该使用附录J所述的不同组分的LPG或NG。对于两用燃料车,应该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I型试验:在用LPG或NG作燃料时,应该使用附录J所述的不同组分的LPG或NG进行试验。
5.3.1.2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附录C规定的运转循环、排气取样和分析方法、颗粒物取样和称量方法进行试验。图1描述了型式核准1型试验的流程。5.3.1.2.1试验共持续19分40秒,由两部分(1部和2部)组成,应不间断地完成。经制造厂同意,可以在1部结束和2部开始之间加入不超过20秒的不取样时段,以便调整试验设备。5.3.1.2.2试验1部由4个城区循环组成。每个城区循环包含15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5.3.1.2.3试验2部由1个城郊循环组成。该城郊循环包含13个工况(急速、加速、匀速、减速等)。5.3.1.2.4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袋中,在运转循环结束后进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
5.3.1.3不仅记录CO、HC和NOx;也记录装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PM。5.3.1.4试验应重复三次。每一项试验结果应乘以5.3.5确定的相应劣化系数。每次试验求得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小于表2所示限值:2I型试验排放限值
基准质量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RM≤1305
-氧化碳
13051760RM≤1305
13051760碳氢化合物
(g/km)
氮氧化物
碳氢化合物
和氮氧化物
(HC+NO)
0.460.060
5.3.1.4.1虽然有5.3.1.4的要求,但对于每种污染物而言,只要这三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于规定的限值,三次试验结果中充许有一次的值超过限值,但不得超过该限值的1.1倍。即使有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限值,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5.3.1.4.2当用气体燃料进行试验时,求得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量应小于表2中对汽油车要求的限值。5.3.1.5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5.3.1.4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参见图1)。其中Vi是第一次试验的结果,V是第二次试验的结果
次试验
Vil≤0.70L
二次试验
Viu≤0.85L
和Viz≤L
和Vir+Vi2≤1.70L
Viz>1.10L
Vi≥L
Viz≥L
三次试验
Vi3>1.10L
Vi3≥L
Viz2≥L
(Vin+Vi2+Vis)/3不合格
图1型式核准I型试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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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1如果得到的每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不大于0.70L(即V,≤0.70L),则只进行一次试验。
5.3.1.5.2如果不满足5.3.1.5.1的要求,但每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满足了以下要求,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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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85L和Vi+V≤1.70L和V2≤L5.3.2双息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入值)5.3.2.1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外,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5.3.2.1.1对于两用燃料车,必须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此项试验。5.3.2.1.2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用该气体燃料进行此项试验,5.3.2.2制造厂在型式核准时,应提交双急速的CO、HC污染物排放值和高速的2值的控制范围。并保证在出厂后24个月内车辆的高怠速入值在控制范围内。5.3.2.3如果实测的双怠速CO、HC排放值和高息速入值在制造厂申报的控制范围内,则记录制造厂的申报值,否则记录实测值。
5.3.2.4试验在I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试验方法按附录D规定。5.3.2.5制造厂应对生产下线的汽车进行双怠速试验。当按照附录D进行试验时,汽车的双怠速CO,HC排放值和高怠速入值都应在制造厂型式核准时申报的控制范围内。5.3.3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5.3.3.1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外,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5.3.3.1.1对于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5.3.3.1.2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此项试验。5.3.3.2按附录E进行试验时,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5.3.4IV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5.3.4.1所有汽油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5.3.4.2按附录F进行试验时,蒸发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2g/试验。5.3.5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5.3.5.1所有轻型汽车应根据5.2的规定进行此项试验。5.3.5.1.1两用燃料车仅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燃用气体燃料时的劣化系数可采用燃用汽油时的劣化系数。
5.3.5.1.2按附录G所述的程序,在试验跑道上、或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80000km耐久性试验,确定实测劣化系数。
5.3.5.1.3在制造厂要求下,检测机构可在完成V型试验之前,应用表3的劣化系数进行1型试验。完成V型试验后,检测机构可以用V型试验中测得的劣化系数替代表3的劣化系数,以修正记录在附录B中的型式核准I型试验结果。
5.3.5.2虽然在5.3.5.1中有要求,制造厂可以选用按5.3.5.1规定实测的劣化系数,也可以选用表3中所规定的劣化系数替代5.3.5.1的实测劣化系数进行1型试验。劣化系数是用来确定是否满足5.3.1.4和7.1的要求。
表3劣化系数
发动机类别
点燃式发动机
压燃式发动机
5.3.6V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劣化系数
HC+NOx
5.3.6.1所有汽油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汽油进行此项试验。PM
5.3.6.2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附录C规定的运转循环1部、排气取样和分析方法进行试验。
5.3.6.2.1试验由型试验1部的四个城区运转循环组成。附件CA描述了试验1部,并由此附件的图8
GB18352.32005
CA.1和图CA.2加以说明。试验共持续780秒,试验期间不得中止,并在发动机起动时开始取样。5.3.6.2.2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66K(-7℃)下进行。试验前,试验汽车应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再现性。预处理和其它试验规程按附录H进行。5.3.6.2.3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收集样气。试验汽车的排气按照附录H规定的规程进行稀释、取样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分析稀释排气的CO和HC。5.3.6.3试验应进行三次。CO和HC测得的排放量必须小于表4所示限值:5.3.6.3.1量然有5.3.6.3的要求,但对于每种污染物而言,只要这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于规定的限值,三次测量结果中充许有一次的值超过限值,但不得超过该限值的1.1倍。即使有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限值,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表4VI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试验温度266K(-7℃)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基准质量(RM)(kg)
RM≤1305
13051760CO,L,(g/km)
HC,L2 (g/km)
5.3.6.3.2如果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在限值的100%到110%之间,在制造厂要求下,5.3.6.3规定的试验次数可以增加到干次,此时,仅要求十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于限值5.3.6.4符合下面的条件,5.3.6.3规定的试验次数可以减少。5.3.6.4.1如果每种污染物的测量结果,不大于0.70L,则只进行一次试验。5.3.6.4.2如果不满足5.3.6.4.1的要求,但每种污染物能满足以下要求,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V≤0.85L和Vi+V≤1.70L和V≤L
5.3.7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5.3.7.1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5.3.7.2按附件IA进行试验时,车载诊断(OBD)系统应满足附录I的要求。5.3.8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和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试验5.3.8.1对于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必须按照附录L进行试验,5.3.8.2对于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如果满足了5.3.8.2.1和5.3.8.2.2的要求,则不必按照附录L进行试验。
5.3.8.2.1标识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应至少标注以下识别内容:5.3.8.2.1.1汽车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5.3.8.2.1.25.3.8.3中记载的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厂牌和零件识别号。5.3.8.2.2资料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应附有下列资料:5.3.8.2.2.1汽车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5.3.8.2.2.2
5.3.8.3中记载的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厂牌和零件识别号:此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所适用的车型,以及是否适用于装有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汽5.3.8.2.2.3
车的标识;
4如需要,应提供安装指南;
5.3.8.2.2.4
这些资料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提供:5.3.8.2.2.5
随同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专页,: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出售时的包装盒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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