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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5.4-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85.4-2007

中文名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4-25

实施日期:2007-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95454

相关标签: 危险废物 鉴别 易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50回收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7页

标准价格:10.0 元

计划单号:20067176-Q-467

出版日期:2007-10-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7-04-25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提出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GB 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5085.4-200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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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IdentificationstandardsforhazardouswastesPart5:Identification for ignitability(发布稿)
2007-04-25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10-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鉴别标准
实验方法
标准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本标准为新增部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3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
1范围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08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61
GB 19521.1
GB19521.3
HJ/T298
3术语和定义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闪点flashpoint
指在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液体表面上方释放出的易燃蒸气与空气完全混合后,可以被火焰或火花点燃的最低温度。3.2
易燃下限lowerflammable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低浓度,以%表示。
易燃上限upperflammable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高浓度,2
以%表示。
易燃范围flammablerange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能被引燃并传播火焰的浓度范围,通常以可燃气体或蒸气在混合物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表示。4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4.1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60℃(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4.2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4.3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20℃,101.3kPa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百分比≤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5实验方法
5.1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HJ/T298规定进行。5.2第4.1条按照GB/T261规定进行。5.3第4.2条按照GB1952.1规定进行。5.4第4.3条按照GB19521.3规定进行。6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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