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622-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4622-2007
中文名称: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中国第III阶段)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4-25
实施日期:2008-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90218
相关标签:
摩托车
污染物
排放
限值
测量方法
工况
阶段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页数:52页
标准价格:0.0 元
计划单号:20067165-Q-467
出版日期:2008-07-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9-08
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总公司、上海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46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提出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GB 14622-2007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中国第III阶段) GB14622-200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622—2007
代替GB14622-2002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the emissions ofpollutantsfrom motorcycle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III(发布稿)
2007-04-03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07-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
5技术要求
6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
7生产一致性检查
8型式核准扩展
9标准的实施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资料.
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测量(I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GB14622200x
GB14622-200x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中第五章附录2《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进行修订的2002/51/EC指令《修订97/24/EC降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和2003/77/EC指令《修订97/24/EC和2002/24/EC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型式核准要求》中的型式核准试验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以及欧盟《适应技术进步修订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的指令》草案中耐久性试验要求的有关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IⅢI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删除型式核准试验中的双急速排放试验:一增加了对使用气体燃料摩托车的排放要求改变了EUDC运行循环中市郊运行循环的最高车速;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1462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工况法排放试验(I型试验)的排放限值:改变了工况法排放试验中阻力曲线的设定规则和车辆行驶运行循环;增加了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型试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明确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
改变了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规范性附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联合摩托车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五羊一本由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2月6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4622-2002。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范围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阶段)
GB14622—200: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I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359.5-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GB/T5359.6-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摩托车
指GB/T15089-2001规定的两轮摩托车(L3类),边三轮摩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
3.2基准质量(RM)
指GB/T5359.5-1996或GB/T5359.6-1996规定的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加上75kg驾驶员质量。3.3当量惯量(1)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摩托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3.4排气污染物
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气态污染物指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用二氧化氮当量表示的氮氧化物(NOx)。假定碳氢比如下:汽油:CH.85,
—液化石油气(LPG):CH2.525一天然气(NG):CH4。
3.5曲轴箱
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或蒸气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
3.6曲轴箱污染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通气孔或润滑系的开口处排放到大气中的气态污染物。3.7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实际气缸工作容积。3.8失效装置www.bzxz.net
GB14622—200
指在摩托车正常工作和使用的条件下,使其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的装置。包括所有测量、感应或响应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所用档位、温度、进气压力或其他参数等,用以激活、调制、延迟或终止排放控制系统零件工作的装置,但不包括其运行工况确实包含在型式核准试验规程中装置。
3.9不合理排放控制措施
指在摩托车正常工作和使用的条件下,使其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且不符合型式核准试验规程要求的排放水平的措施或测量。3.10稀释排气
指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气体经空气稀释后的均匀混合气。3.11污染控制装置
指摩托车上用于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排放的装置。3.12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13两用燃料车
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摩托车。3.14单一气体燃料车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的摩托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的摩托车。3.15车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装置指设计用于安装在一种或多种指定车型上的任何车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部件总成。3.16发动机要求的燃料
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一汽油,
一液化石油气(LPG),
一天然气(NG),
一汽油和液化石油气(LPG),
一汽油和天然气(NG)。
4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
4.1摩托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摩托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电请核准的内容包括该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择放、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等方面4.2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A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4.3适用时,必须提交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和确定排放劣化系数有关的资料。4.4为进行第6章所述试验,摩托车制造企业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核准车型的摩托车。
4.5如果满足了第6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并获得附录B所示的型式核准证书。
4.6如果申请涉及到电子控制装置,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提供一套技术资料,其中给出访问系统基本结构的方法,以及控制输出变量的手段。4.6.1技术资料在提交型式核准申请时应提供给检验机构,它应包括系统的全部说明。如果所有的输出信号有可能由独立单元输入信号的控制范围获得的矩阵中清楚地展现,技术资料可以简化。4.6.2技术资料应包括使用任何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的说明,以及证明对安装在摩托车上的任一类似装置对排放的影响的附加材料和试验数据。2
GB14622—200×
4.6.3技术资料应包含所有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控制措施所调整的参数,以及相关的运行边界条件。同时还应包括燃料供给系统的控制逻辑、正时策略和所有运行工况之间的切换点的说明。这些资料应被严格保密并且由摩托车制造企业保存,但在型式核准检查时予以提供。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凡是影响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应能保证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1.2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5.2限制要求
5.2.1摩托车禁止使用失效装置和(或)不合理排放控制措施。5.2.2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摩托车可以安装和使用相关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5.2.2.1仅用于发动机保护,冷起动或暖机目的;5.2.2.2仅用于运行安全或保险以及跛行回家的自目的,5.2.3如果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能够导致发动机采用与正常使用排放试验循环中采用的控制策略不同的或是经过调整的发动机控制策略,在满足4.6条的要求下,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效率,则充许使用。在其它所有的情况下,均认为其是失效装置。6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
6.1型式核准试验
型式核准试验指摩托车制造企业根据本标准要求,提交1辆代表该车型的摩托车,在检验机构对该车进行的本章规定的试验,试验项目包括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测量、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6.2型式核准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使用汽油或气体燃料摩托车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时每种排气污染物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表1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两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150 mL(UDC)
≥150mL(UDC+EUDC)
全部(UDC)
CO排放量LI
排放限值(g/km)
HC排放量L2
NOx排放量L3
注:1、UDC:指ECER40试验循环模型,包括全部6个市区循环模型的排气污染物测量,采样开始时间T=0
2、UDC+EUDC:指最高车速为90km/h的ECER40+EUDC试验循环模型,包括市区和市郊全部循环模型的排气污染物测量,采样开始时间T=0。6.3型式核准试验要求
6.3.1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测量(I型试验)6.3.1.11型试验使用的燃料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6.3.1.2对于两用燃料车,应分别使用两种燃料进行I型试验。6.3.1.31型试验应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各种排气污染物气体用规定的方法收集和分析。6.3.1.41型试验流程图见图1所示。3
第1次试验
Vi≤0.70L
第2次试验
Vi≤0.85L
且 Via且V+Viz<1.70L
Vi2>1.10L
或V>L
且V>L
第3次试验
且Vi2且Vis且Vi2≥
或Vi≥L
(Vut+Vz+V)/3不合格
【型试验流程图
GB14622200x
6.3.1.5摩托车应放置于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GB14622—200×
6.3.1.6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采样袋中。试验车辆的排气按照下述步骤进行稀释、取样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6.3.1.7除6.3.1.8条规定情况外,试验应进行三次。每次试验所得到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测量值均应低于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6.3.1.8尽管有6.3.1.7条的规定,对于上述每一种污染物,当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规定限值时,允许三次测量结果中有一次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但不得超过限值的10%。对于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6.3.1.9在以下条件下,6.3.1.7条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对6.3.1.7条提到的每一种污染物,V和V2分别代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量结果,L为6.2条表1中规定的每种污染物的限值。6.3.1.9.1对于所有污染物,当V≤0.70L时,仅需进行一次试验。6.3.1.9.2如果每一种污染物不满足6.3.1.9.1条要求,但每一种污染物符合V≤0.85L,且V+V2<1.70L和V26.3.3.2对两用燃料车仅使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6.3.3.3在整个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中,其排气污染物应达到6.2条表1规定要求。6.3.4试验时应测量和记录发动机的机油温度。6.3.5试验时应完整的记录排气污染物测量数据、试验室环境参数和车辆运行参数。7生产一致性检查
7.1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摩托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对已通过本标准型式核准试验而获准生产的批量摩托车,凡影响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的零部件均应与进行型式核准试验时摩托车的零部件一致。
7.2生产一致性检查,是以型式核准试验结果报告及附录A所规定的项目为基础,确认摩托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控制的符合性。
7.3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指在摩托车制造企业批量生产的摩托车产品中抽取样车,进行6.3.1规定的I型试验,确认其排气污染物与6.2条表1的符合性。如果型式核准的摩托车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附录A所述的车型或相关的扩展车型上进行。7.3.1在同一型式摩托车的批量产品中任意抽取至少1辆车,型式核准机关确定摩托车后,摩托车制造企业不得对所抽取摩托车进行任何调整。7.3.2尽管有C.3.1.1的要求,试验车辆不需磨合,试验是在从生产线下线检验合格的车辆中抽取的样车上直接进行。在摩托车制造企业有要求的情况下,试验可以按摩托车制造企业的磨合规范进行不足1000km的磨合,但不得对这些摩托车进行任何调整。7.3.3试验摩托车按照6.3.1进行1型试验。7.3.4每种污染物的测量结果乘以型式核准试验时确定的相应劣化系数DF,计算得出该样车试验总里程时每种污染物排放量,其值应符合6.2条表1规定。7.3.5所有试验均应使用附录F规定的基准燃料。7.4若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样车不能满足6.2条表1的要求,可按摩托车制造企业要求从该批产品中抽取若干辆样车,包含最初抽取的样车进行测量。摩托车制造企业应决定样品的数目n。对于每种气5
GB14622-—200x
体污染物,确定其样品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若满足下面条件,型式核准机关则认为该批产品符合一致性要求。否则认为该批产品不符合生产致性要求。x+k·S≤L
式中:L一一6.2条表1中规定的各种气体污染物的排放限值。k
一随n而变化的统计系数,在表2中给出:表2
若n≥20,则k=
S—标准差,满足下式:
统计系数
算术平均值,满足下式:
(x -x)
x—任一样品的测量结果。
7.5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7.1、7.2、7.3和7.4条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的任意一条,摩托车制造企业都应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否则应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8型式核准扩展
按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的扩展,应根据下列条款进行:8.1与排气污染物有关的扩展(I型试验)8.1.1不同基准质量的车型
当型式核准扩展的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已经型式核准车型的对应当量惯量或相邻的较高(低)一级的当量惯量时,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仅在基准质量上与型式核准车型不同的其它车型。
8.1.2具有不同总传动比的车型
通过型式核准的车型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扩展到与型式核准车型仅总传动比不同的其它车型。8.1.2.1对I型试验中使用的各种传动比均需确定比例E
GB14622200×
式中,U,U分别为型式核准车型和要求型式核准扩展车型在相同档位下发动机转速为1000r/min的车速。
8.1.2.2若各传动比均满足E≤8%,则型式核准可以扩展而无需进行I型试验。8.1.2.3若至少有一个传动比E>8%且每一个传动比均满足E≤13%,需进行I型试验,但该试验可由摩托车制造企业选定经核准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8.1.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均不同的车型如果满足8.1.1和8.1.2条的全部要求,一种车型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在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方面和型式核准车型不同的其它车型。8.1.4三轮摩托车
一种两轮摩托车车型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采用相同发动机、相同排气系统,相同传动装置或仅总传动比不同的三轮摩托车车型。8.1.5型式核准扩展限制
当一种车型按8.1.1~8.1.4条方法通过型式核准扩展后,该车型的型式核准扩展不得再核准扩展到其他车型。
8.2与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扩展(V型试验)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的组合与已型式核准车型相同的不同车型。
下列所描述的参数相同或能保持在其规定限值之内的车型,都认为其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的组合是相同的。
8.2.1发动机
气缸数
发动机工作容积(30%)
气缸体构造
气门数
燃料供给系统
冷却系工作方式
燃烧过程
气缸中心距
8.2.2污染控制装置
8.2.2.1催化转化器
催化转化器和催化单元的数量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和形状(载体容积±10%)催化活性的类型(氧化,三元,·...)贵金属含量(相同或更多)
贵金属比例(±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封装型式
催化转化器位置(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和尺寸不应使催化转化器入口温度的变化大于75K),该温度变化应在I型试验的设定负荷和以试验循环最高车速(以km/h表示)匀速行驶条件下检查。8.2.2.2空气喷射装置
有或无
型式(脉动,空气泵,·...)。7
8.2.2.3废气再循环装置(EGR)有或无。
8.2.2.4氧传感器
有或无。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规定的型式核准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GB14622200x
自规定的型式核准执行日期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摩托车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在规定执行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对于按本标准已获得型式核准批准的摩托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自规定型式核准执行日期之后一年起,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资料
型式核准请时,必须提供包括内容目次的如下资料,以电子文档提供。GB14622-200x
任何示意图,应以适当的比例充分说明细节;其幅面尺寸为A4,或折叠至该尺寸。如有照片,应显示其细节。如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装置,应提供其性能资料。A.1概述
A.1.1商标
A.1.2型号
A.1.3摩托车识别代号
A.1.4摩托车类别
5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
总装厂名称和地址
摩托车标牌位置
摩托车总体结构特征
代表摩托车的照片和(或)示意图整车外型尺寸图
A.2.4轴数和轮数
发动机安装位置
A.2.6乘员数
最大设计车速
整车质量参数
整备质量
基准质量
基准质量状态下各轴的载荷
厂定最大载质量
厂定最大载质量状态下各轴的载荷A.3.6
每个轴上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发动机
制造企业
厂牌或商标
发动机号位置
工作循环:四冲程/二冲程
划掉不适用者
2)注明公差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