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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762-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4762-2008

中文名称: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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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重型 车用汽油 发动机 汽车 排气 污染物 排放 限值 测量方法 阶段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14762-2002

采标情况:MOD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90

标准价格:0.0 元

计划单号:20067150-Q-467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11-08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GB14762-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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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762-2008
代替GB14762-2002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V阶段)(发布稿)
Limits and measurementmethod for exhaust pollutantsfromgasolineenginesofheavy-dutyvehicles(lIl,IV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年4月2日发布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年7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型式核准的申请
5型式核准
6发动机标记
7技术要求和试验
8在车辆上的安装..
9发动机系族和源机
10生产一致性.
11标准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目次
(源机)发动机的基本特点以及有关试验的资料.附件AA(规范性附件)(
附件AB(规范性附件)
发动机系族的基本特点
附件AC(规范性附件)系族内发动机型式的基本特点:附件AD(规范性附件)车辆上与发动机有关部件的特征.附录B(规范性附录)试验规程
附件BA(规范性附件))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试验附件BB
附件BC
附件BD
附录C
机瞬态循环试验中发动
测量和取科祥规
件)标定规程
范性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附录D(规范性附录)分析和取样系统(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证
附录E(
附件EA(
规范性附件)型式核准证书附件附录F(规范性附录)生产
致性保证要求
附件FA(规范性附件)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附录G(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测
附件GA(规范性附件)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功能性项目试验附件GB(规范性附件)车载诊断(OBD)系统系族的基本特征附录H(规范性附录)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附录I(资料性附录)计算程序示12
GB1476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第II、IV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第II阶段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第II阶段和第IV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是对GB14762一2002的修订,与GB14762一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提高了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一调整了标准体系,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纳入其他相关排放标准;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所构成从第III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要求;一从第III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一从第IV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发动机的符合性要求:一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一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961-2005)已代替《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一2002)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部分:本标准代替《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一2002)的汽油机和汽油车部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废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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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V阶段)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s、N和N.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i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089—2001
GB/T17692—1999
GB17930
GB18285-2005
GB18352.3-2005
GB20890-2007
3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车用无铅汽油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急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气态污染物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假定碳氢比汽油机为CH1.85)和氮氧化物(NOx,用NO2当量表示)。3.2试验循环
发动机在瞬态工况试验中按照规定转速和扭矩进行试验的程序3.3发动机(或发动机系族)型式核准就排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核准一种发动机(或发动机系族)型式3.4.汽油机
以汽油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3.5发动机机型(机型)
在附录A中列出的发动机基本特性无差异的同一类发动机。3.6发动机系族
制造企业按附录AB规定所设计的一组发动机,这些发动机具有类似的排气排放特性;同一系族中所有发动机都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限值。
3.7源机
从发动机系族中选出的,能代表这一发动机系族排放特性的发动机。3.8净功率
在试验台架上,按照GB/T17692一1999规定的功率测量方法,在发动机曲轴未端或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3.9最大净功率(Pmax)
制造企业在型式核准申请时申报的最大净功率。3.10负荷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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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在某一转速下达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3.11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
进行本标准第7.2条中包含1830个逐秒变换工况的试验循环。该试验循环是采用附件BB发动机归一化转速时间和扭矩-时间数据,按照附件BA规定的方法转换而成的试验发动机实际转速-时间和扭矩-时间序列。3.12发动机工作转速范围
本标准附录B中规定的、发动机实际工作时最常用的发动机转速范围,它位于最大净功率转速和急速转速之间。
3.13最大净功率转速(npmax)
发动机发出最大净功率时的转速。3.14失效装置
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汽车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温度、进气压力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而且该装置上述功能的使用未经型式核准。当没有其他不降低排放控制系统效率的措施可采用时,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为避免发动机因间断工作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所采用的发动机临时保护装置:仅在发动机起动或暖机过程中起作用的装置。3.15辅助控制装置(AECS)
安装在发动机或汽车上的一种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用来保护发动机和它的辅助设备,以避免发动机损环和发生故障,或者有利于发动机起动。一个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一种对策或措施,应证明它不是一个失效装置
3.16不合理的排放控制策略
某种对策或措施,使汽车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低于相应的型式核准的水平。3.17车载诊断(OBD)系统
排放控制用OBD系统。它应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18OBD-发动机系族
按照本标准附录G的要求进行OBD系统型式核准时,制造企业按本附件第9章规定的具有共同OBD系统设计参数制造的一组发动机系统。
3.19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
按照本标准第7章和附录H进行的试验和符合性评价。3.20M1、M2、M3、N2、N3类车辆按GB/T15089—2001规定:
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3.21重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M类和N类车辆的定义按GB/T15089一2001的规定。3.22符号及单位
3.22.1试验参数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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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CRAT
Mrom,i
mol/mol
碳1(C1)当量的碳氢化合物
用下标表示的浓度
PDP标定函数曲线的截距
稀释系数
实验室大气因子
理论配比系数
稀释排气质量流量(湿基)
绝对湿度的基准值(10.71g/kg)进气绝对湿度
稀释空气绝对湿度
氢-碳比
进气由干基至湿基的校正系数
稀释空气由干基至湿基的校正系数稀释排气由干基至湿基的校正系数试验发动机的扭矩相对于最大扭矩的百分数PDP标定函数曲线的斜率
整个循环中CVS稀释排气总质量(湿基)CVS稀释排气瞬时质量(湿基)
整个循环中PDP的总转数
某一时间间隔PDP的总转数
发动机转速
PDP转速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
发动机进气空气的饱和蒸汽压
绝对压力
大气总压力
稀释空气的饱和蒸汽压
大气干压力
泵进口处的压力降
试验时将安装的辅件所吸收功率试验时将拆除的辅件所吸收功率未校正的净功率
试验台上测得的功率
CVS体积流量
进气相对湿度
稀释空气相对湿度
FID相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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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组分符号
3.22.3缩写
4型式核准的申请
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物
一氧化氮
二氧化氮
热力学温度
进气温度
PDP的有效体积流量
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的实际循环功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的基准循环功PDP体积流量的标定函数
临界流量文丘里管(CriticalflowVenturi)化学发光检测器(Chemiluminesecntdetector)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lameionzationdetector)加热式化学发光检测器(Heatedchemiluminesecntdetector)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HeatedFlameionzationdetector)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Non-dispersiveinfraredanalyser)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新型汽车或发动机应由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按本标准要求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核准申请,并完成本标准所要求的检验内容。4.1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型式核准申请4.1.1作为一个独立技术总成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就汽油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OBD系统的型式核准申请,应电发动机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4.1.2应同时提供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的描述,所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4.1.3应向负责进行第7章规定的型式核准检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A描述的“发动机机型”或“源机”特性的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4.2对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
4.2.1对装有未经型式核准发动机的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4.2.1.1就安装未经型式核准汽油机或其系族的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OBD系统所进行的汽车型式核准申请,应由汽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4.2.1.2应同时提供关于车型、与发动机相关的汽车部件,以及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如适用)的描述,所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4.2.1.3应向负责进行第7章规定的型式核准检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A描述的“发动机机型”或“源机”特性的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4.2.2对装有已经型式核准发动机的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4.2.2.1对于汽车,就其已经型式核准汽油机或其系族的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OBD系统的型式核准申请,应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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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4.2.2.2应同时提供关于车型和与发动机相关的汽车部件的描述,所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4.2.2.3应同时提交一份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的型式核准证明。4.3对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要求若申请牵涉到OBD系统,应遵守附录G第G.3章所述规程,并附上以下内容:4.3.1AA.2.3要求的附加资料。
4.3.2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OBD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有关零件的清单,即:OBD系统监控的传感器、执行器和部件。4.3.3OBD系统敌障指示器(MI)的描述。4.3.4制造企业应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4.3.5适用时,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4.3.6适用时,附件GB所述OBD系统系族的细节。4.3.7为了进行第G.3章所述的试验,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带OBD系统的发动机或一辆汽车,该发动机或汽车代表了准备型式核准的带有OBD系统的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车型或汽车系族。如果检验机构确定所提交的发动机或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GB所述OBD系统系族,则应提交一台替代发动机或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台发动机或一辆汽车,以进行第G.3章所述的试验。5型式核准
满足本标准5.1、5.2要求的发动机或汽车,应予以型式核准,并颁发符合附录E规定的型式核准证书。5.1汽油发动机(汽车)的型式核准对于汽油发动机(汽车),源机使用附录C的基准燃料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气态污染物排放和OBD系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5.2系族成员的排放核准
5.2.1除了第5.2.3条提及的情况外,源机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系族中所有成员而勿需进一步试验。5.2.2与车载诊断(OBD)系统有关的扩展5.2.2.1在0BD系统方面对某一已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机型或车型,可以扩展到不同的发动机机型或车型,只要该发动机机型或车型属于附件GB所述的同一发动机或汽车OBD系族。但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应与已批准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机型或车型相同,且符合附件GB中所述的OBD-发动机系族。对于车型扩展,下列汽车特性可以不同:发动机附件
一轮胎
三当量惯量
一总传动比
一变速器型式
一车身型式
5.2.3三次试验的发动机
对于一发动机,该发动机属某一发动机系族,或就其发动机对一汽车所进行的型式核准申请,如果型式核准机构认为提交申请所选用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AB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可由型式核准机构另选一台发动机,如果有必要,可增选一台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试验。6.发动机标记
作为技术总成型式核准的发动机应具有下列内容的标记:6.1发动机名称、型号及商标:
6.2制造企业名称;
6.3型式核准号。
6.4标牌
作为技术总成型式核准的发动机,其标牌应符合下列要求:6.4.1特点
标牌在发动机的使用寿命期内必须牢靠,标牌必须简洁明了,其文学和数字的高度至少为4mm。文字和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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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不可擦除。此外,标牌的固定方式在发动机的使用寿命期内必须牢固,标牌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不得拆除。6.4.2位置
标牌在发动机零部件上的安装位置,不能妨碍发动机的正常工作,并在发动机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更换位置。此外,当发动机运转所需的所有附件安装完成后,标牌应位于正常人容易看见的地方。7技术要求和试验
7.1一般要求
7.1.1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
对汽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产生影响的组件,其设计、制造和装配上,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7.1.2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的功能7.1.2.1禁止使用失效装置和不合理的排放控制策略。7.1.2.2发动机或汽车上可以安装任何辅助控制装置,此装置应满足下述条件:一仅在第7.1.2.4条规定条件之外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在第7.1.2.4条规定条件下,可以暂时起作用,其作用仅为避免发动机损害、保护空气调节装置、冷启动或预热
仅为了操作安全或带故障(跛行)回家策略,可以被车载信号激活7.1.2.3如果能满足第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则在第7.1.2.4条规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某种发动机控制装置、控制功能、控制系统或控制措施,其采用的发动机控制策略与在排放试验中通常采用的策略不相同或有改动。在其他情况下,这样的装置应被视为是一个失效装置。7.1.2.4就第7.1.2.2条而言,所规定的瞬态试验条件为:一海拔不超过1000米(或相当于大气压90kPa)环境温度在283K至303K(10℃至30℃)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在343K至368K(70℃至95℃)7.1.3电子排放控制系统的特殊要求文件要求:
制造企业应提供一个文件包,其中给出访问电子排放控制系统基本结构的办法,以及控制输出变量的手段,无论该控制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a)正式文件包,应包括系统的全部说明,在提交型式核准申请时提供给型式核准机构。如果所有输出信号有可能由独立单元输入信号的控制范围获得的矩阵中清楚地展现,该文件可以简短些。这个资料应附于第4章要求的文件中:
(b)补充材料,指出被任一辅助控制装置修改的参数,以及装置工作时的边界条件。补充材料应包括燃油系统的控制逻辑、正时策略和所有工况期间切换点的说明。补充材料还应包括使用辅助控制装置的理由,以及证明安装在发动机或汽车上的所有辅助控制装置对排气污染物影响的补充材料和试验数据。补充材料应严格保密,并由制造企业保存,但在进行型式核准检查,或在型式核准有效期内进行检查时,应提供补充材料。
7.2关于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汽油发动机气态排放物由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试验确定。附件BA和附件BB中规定了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试验规程。提供试验的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应按照附件BC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附录D描述了推荐的气态污染物分析系统。
如果其他系统或分析仪在各个试验循环中能得到等效的结果,则检验机构可以对其认可。该系统与本标准的某一基准系统之间的等效性,应在至少七对样本的相关性研究基础上加以确认。“结果”是指循环的比排放值。比对试验应在同一实验室、同一试验台架的同一发动机上进行,且最好能同时进行。判定等效性的准则定义为配对样本均值的一致性在土5%内。对于引入标准的新系统,其等效性应以IS05725所述的再现性和重复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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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作为依据。
7.2.1限值
试验测得的一氧化碳、总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比质量,按照7.4条的要求进行劣化值(或劣化系数)校正后,都不应超过表1给定的限值。表1试验限值
一氧化碳质量(CO)/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7.3车载诊断(OBD)系统
Eg/(kWh)]
总碳氢质量(THC)/
[g/(kwh)]
氮氧化物质量(NO)/
[g/(kWh)]
7.3.1所有汽车应装备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整个寿命期内识别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7.3.2所有汽车都应进行此项试验(适用5.2.2.1规定的汽车除外)。7.3.3按附件GA进行试验时,OBD系统应满足附录G的要求。7.4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7.4.1新型车(发动机)自表1中的第III阶段开始,应保证汽车(发动机)正常寿命期内排放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转,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7.4.2在实施表1的第Ⅲ阶段标准时,制造企业应保证发动机催化转化器等排放后处理系统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在汽车(发动机)的正常寿命期内有效工作,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排放污染控制系统耐久性应满足GB20890-2007的规定。
7.4.3在实施表1的第IV阶段标准时,制造企业应保证发动机催化转化器等排放后处理系统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在汽车(发动机)的正常寿命期内有效工作,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排放污染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另行规定。
7.5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要求
7.5.1新型车(发动机)自表1中的第IV阶段开始,应保证汽车(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寿命期内排放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转(正确维护和使用的在用车/发动机的符合性)7.5.2凡根据本标准要求型式核准、生产的车型,其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7.5.3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验应按附录H规定的程序。8在车辆上的安装
安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应满足该型式核准发动机的下列特征:8.1进气压力降不应超过附录E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压力降:8.2排气背压不应超过附录E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背压;8.3排气系统容积不应超过附录E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容积的40%8.4发动机运行所需辅件吸收的功率不应超过附录E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辅件吸收功率。9发动机系族和源机
9.1确定发动机系族的参数
同一系族的发动机应共有下列基本参数:9.1.1燃烧循环
三冲程
四冲程
一转子式
9.1.2冷却介质
一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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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缸体构造
9.1.3.1气缸排列型式
一直列
一其他
9.1.3.2缸心距
9.1.4单缸排量:
系族内各发动机间总相差不超过15%9.1.5进气方式
自然吸气
一增压
增压中冷
9.1.6燃烧室形式/结构;
9.1.7气门和气口一结构、尺寸和数量一结构
每缸气阀数
9.1.8燃料喷射系统
一进气歧管(单点/多点)/直喷/其他9.1.9其他特征
排气再循环(EGR)
二次空气喷射
9.1.10发动机电子控制策略
对于电子控制发动机,制造企业应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如计算、仿真、鉴定、喷射参数和试验结果等),陈述发动机满足相同排放水平的理由,说明确定发动机系族的方法。电控策略的控制参数如:正时
一喷射压力
一增压压力
一其他
9.1.11排气后处理
催化转化器
9.2源机的选择
应根据最大排量的首选原则选择系族中的源机。若有两台甚至更多的发动机符合首选原则,则应根据下列顺序的次选原则,选择源机:额定功率转速下每冲程最大燃料供给量一最大点火正时
一最少EGR率
一无二次空气泵或泵的实际空气流量最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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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检验机构可以决定试验第二台发动机,以便确定系族发动机中最差的排放率。因此,检验机构可以另外选取一台发动机作试验,所选发动机应代表该系族内所有发动机中的最差排放水平。9.3同一OBD-发动机系族的参数定义定义为同一OBD-发动机系族的各基本设计参数对系族内发动机系统应是相同的。如果发动机系统认为属于相同OBD-发动机系族,下列基本参数应相同:OBD监测的方法
故障检测的方法
除非这些方法已由制造企业采用相应的工程方法验证或采用其他适当的程序表明是等效的。注:只要能满足上述标准,不属于同一发动机系族的发动机仍可属于同一OBD一发动机系族。10生产一致性
应按照附录F采取措施,来保证生产一致性。10.1对已通过型式核准而批量生产的汽车和发动机,制造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汽车、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总成与已核准的车型或发动机机型一致。生产一致性检验应以本标准附录E所示的型式核准证书为基础进行。102如果需要测定污染物挂放量,且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已有一个或多个扩展,则应对扩展发动机进行检验。10.3发动机污染物排放一致性检验10.3.1在一个发动机系族中随机抽取三台。制造企业不得对所抽取的发动机进行任何调整。对所有按表1中IⅢIIV阶段要求进行型式核准的发动机,为了检查生产一致性,应进行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试验。其排放应满足本标准第7.2条的要求。
10.3.2当型式核准机构对制造企业提供的生产标准差感到满意时,试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照第FA.1条进行。当型式核准机构对制造企业提供的生产标准差感到不满意时,试验结果的判定则按照第FA.2条进行。在制造企业要求下,试验结果的判定可按照第FA.3条进行。10.3.3按照相应附录中的试验准则,在发动机抽样试验基础上,若所有的污染物都达到合格判定值,则认为该批产品是合格的,若有任意一种污染物达到不合格判定值,则认为该批产品是不合格的。当某种污染物达到了合格判定值,该污染物合格的结论不受其他污染物为了达标而道加试验的影响如果所有污染物均没有达到合格判定值,且任意一种污染物均未达到不合格判定值,则追加另一台发动机进行试验(参见图1)
当尚未做出合格或不合格判定时,制造企业可随时决定终止试验。这种情况下,将作为不合格记录。10.3.4用近期生产的发动机进行试验,充许发动机进行磨合,磨合规范按制造企业规定10.3.4.1在制造企业的要求下,发动机磨合时间可以超过第10.3.4条规定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00小时。磨合由制造企业进行,但应保证对发动机不作任何调整。10.3.4.2当制造企业要求按照第10.3.4.1条进行磨合时,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有被试发动机进行磨合;
或者,
第一台被试发动机进行磨合,并按下列办法确定渐变系数:测量第一台被试发动机在零小时和“x”小时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每一种污染物在零小时与“x”小时之间的排放量渐变系数:\X\小时排放量
零小时排放量
此值可以小于1。
一:随后试验的发动机不用经历磨合规程,但它们零小时的排放量要用渐变系数进行修正。此时,排放值应为:
一第一台发动机,“x”小时下的排放量,其他发动机,零小时下的排放量乘以渐变系数。重型汽油发动机所有试验都应使用符合相应阶段汽油标准的车用市售燃料。然而,在制造企业的要求下,可以采用附录C中描述的基准燃料。10.4车载诊断(OBD)系统的一致性检查10.4.1当型式核准机构认为生产质量可能不满足要求时,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发动机或一辆汽车,进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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