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85-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706.85-2008
中文名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9-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402030
相关标签:
家用
用途
电器
安全
紫外线
红外线
辐射
皮肤
器具
特殊要求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170人体保健器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4家用保健器具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DT IEC 60335-2-27:2004(4.1)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页数:24/字数:34
标准价格:20.0 元
计划单号:20021588-Q-607
出版日期:2009-01-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8-04-11
起草人:黄文秀、彭咏添、陈子良、凌宏浩
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香港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等
归口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 而形成的。GB4706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装有向皮肤辐射紫外线和红外线的发射器的电器的安全。 GB 4706.8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 GB4706.85-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97.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06.85—2008/IEC 60335-2-27:2004(Ed4.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kin exposure to ultraviolet and infrared radiation(IEC 60335-2-27:2004(Ed4.1),IDT)2008-04-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数码防伪
2009-01-01实施
IEC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般要求
试验的一般条件
标志和说明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电动器具的启动
输人功率和电流
发热: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瞬态过电压
耐潮湿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耐久性·
非正常工作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机械强度
内部布线·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接地措施
螺钉和连接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附录AA(规范性附录)
附录BB(资料性附录)
光度的测量
UV器具的详细分类
GB4706.85—2008/IEC60335-2-27:2004(Ed4.1)次
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down.jz321.netGB4706.85-2008/IEC60335-2-27:2004(Ed4.1)参考文献
图101
表101
UV作用光谱
护目镜的最大透射度
表BB.1有效辐射度限值
要求正文:罗马字体;
—试验技术规范:斜体字;
一注释:小罗马字体。
GB4706.85--2008/IEC60335-2-27;2004(Ed4.1)正文中用黑体印刷的词在第3章中给出定义。当一个定义涉及一个形容词时,则该形容词和相关的名词也是黑体字。
委员会已经决定本出版物的基础标准及其修改件的内容在IEC网站(http://webstore.iec.ch)指出的维护日期前保持不变,到该日期时,本出版物将被:·重新确认;
·废止;
·被修订版替代,或
·被修正。
在下述国家存在着下列差异。
7.1:标志不同(美国)。
-10.1:偏差不同(美国)。
-10.2:偏差不同(美国)。
-19.101:试验不同(美国)。
-—20.1:试验在8°角度下进行(美国)。第22章:在某些UV发射器中要装人串联电阻(澳大利亚)。-22.107:该要求不适用(美国)。—22.108:定时器最大设定时间稍短(美国)。32.101:辐射度限值及试验不同(美国)。-32.102:对护目镜的要求不同(美国)。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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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down.jz321.netGB4706.85—2008/IEC60335-2-27:2004(Ed4.1)引言
在起草本部分时已经假设,本部分内容的实施是委托有适当资格及有经验的人来执行。本部分承认国际上认可的对器具在考虑到制造商的使用说明的条件下正常使用工作时所带来的诸如电气、机械、热、着火及辐射等危险的防护水平。本部分还覆盖了在实际中可预期的非正常情况,并将电磁现象影响器具安全工作的方式也给予考虑。本部分尽可能地考虑了GB16895的要求,以便在器具与电源连接时符合布线规则。如果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还含有GB4706的第2部分的另一个标准所覆盖的功能,则该相关的第2部分标准只要合理应分别适用于每个功能。如果适用,一个功能对其他功能的影响也应考虑。本部分是一个涉及器具安全的家用产品标准,并在覆盖相同主题的同一水平和类别的标准中处于优先地位。
符合本部分正文的器具在进行检查和试验时,如果发现其具有的其他特性会损害这些要求所覆盖的安全水平时,则未必认为其符合本部分的安全原则。使用不同于本部分要求规定的材料或结构形式的器具,可以按照这些要求的意图来检查和试验,如果发现实质上是等效的,则可以认为其符合本要求。1范围
GB4706.85—2008/IEC60335-2-27:2004(Ed4.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1一2005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装有向皮肤辐射紫外线和红外线的发射器的电器的安全。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一一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一幼儿玩要器具的情况。
注101:注意下述情况:
一对于打算用于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一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只要合理,GB7000.1-2007(idtIEC60598-1:2003)适用。注102:本部分不适用于:
一医用器具;
一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灰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4706.1一2005的该章适用。
3定义
GB4706.1一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3.101
ultravioletemitter;UVemitter紫外线发射器
是一种辐射源,设计成能发射400nm或以下波长的非离子状态的电磁能量。3.102
infrared emitter;IR emitter
红外线发射器
是一种辐射源,设计成能发射800nm或以上波长的电磁能量。3.103
有效辐射度effectiveirradiance按照规定的作用频谱进行加权的电磁辐射的辐射度。一般要求
GB4706.1一2005的该章适用。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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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down.jz321.netGB4706.85—2008/IEC60335-2-27:2004(Ed4.1)5试验的一般条件
GB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5.1增加:
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按照电动器具进行试验。装有IR发射器的器具按照电热器具进行试验。6分类
GB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6.101
UV器具应按照紫外线发射分类为下述类别中的一种:用作家用的器具;
仅作商用的器具。
注1:用作家用的器具也可以用作商用,如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和类似场所使用。注2:器具的详细分类见附录BB。是否合格,通过视检及相关的试验来检查。7标志和说明
GB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7.1增加:
打算用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和类似场所的UV器具应标有7.6所示的“不用作家用”标志,或标有下述内容:
不用作家用
装有可更换的UV发射器的器具应标明推荐使用的发射器类型。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应标有下述内容:警告:紫外线照射可导致对眼晴和皮肤的损害,如皮肤老化甚至皮肤癌。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戴上随产品提供的护目镜。某些药物和化妆品可能增加感光性。注102:对于打算用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及类似场所的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该警告可在打算固定在邻近UV器具的墙壁上的一个永久标签上给出。“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这句话可用“进一步的详情请查阅本产品的附件”替代。
装有光度超过100000cd/m2的UV发射器的器具应标有下述内容:警告:光度太强,不要町视发射器。注103:附录AA中给出测量光度的方法。注104:如果这些警告语句结合使用的话,则不需要重复使用“警告”这个词。7.6增加:
:不用作家用
注101:本标志结合了ISO3864的禁止符号。7.12增加:
使用说明书应清楚地给出正确使用器具的有关事项。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下述内容:2
GB4706.85--2008/IEC60335-2-27:2004(Ed4.1)—指出下述人不要使用UV器具:被太阳照射时皮肤未晒成褐色反而晒伤的人、皮肤有晒伤的人、小孩、目前患有或以前患过皮肤癌的人或易患皮肤癌的人;--指出如果在第一阶段照射后的48h内出现意外的反应如发痒等,则要在医生建议下才能使用UV器具;
有关预期照射距离的说明(该距离由UV器具结构决定的除外);一—一推荐的照射时间表,指出照射持续时间和间隔(根据UV发射器的特点、照射距离以及皮肤敏感性);
注101:对于未晒黑过的皮肤第一阶段照射推荐照射时间是对应于不超过100J/m2的照射剂量,并按图101所示的红斑作用光谱加权,或者依据在一小块面积皮肤上的试验结果。年内不应超过的照射次数推荐值;注102:对身体各部分推荐的照射次数,是依据最大年照射剂量25kJ/m2,按照图101所示的非黑色素皮肤癌作用光谱加权并考虑到推荐的照射时间表而确定的。一指出在定时器出现故障或过滤器破裂或被拆除时,一定不要使用本器具;一一一标识出可能影响紫外线辐射的替代部件,如过滤器和反射器;一标识出可更换的UV发射器,并说明只能用器具上标明的UV发射器类型进行替换,或者指出必须在接受了经授权的维修代理的建议后才能对灯泡进行更换。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述信息及预防措施的内容:一一来自太阳或UV器具的紫外线辐射可导致对皮肤及眼晴的损害。这些生物效应取决于辐射的质量和数量以及个体皮肤及眼睛的敏感性;一过量照射后,皮肤可能出现晒伤。过多反复地受到来自太阳或UV器具的紫外线辐射可导致皮肤过早老化以及增加出现皮肤肿瘤的危险;一照射时,如未给眼晴提供防护,则可能出现表面发炎,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白内障手术后,眼晴受到过度照射后可能造成对视网膜的损害。多次反复照射后可能引发白内障;—在个体对紫外线有明显的敏感性情况下以及在使用某些药物或化妆品的情况下,需要特殊防护;
一必须采取下述预防措施:
·每次照射时都要使用随产品提供的护目镜;·在照射前,彻底清除化妆,不要涂覆防晒品;·在服用导致对紫外线敏感性增加的药物时不要进行照射。如有怀疑,请医生指导;·在最初的两次照射之间至少有48h的间歇;·在同一天不要既晒日光浴又使用本器具;·遵照有关照射持续时间、照射间隔和与照射灯距离的推荐值;·如果皮肤上出现持续的肿块或疼痛,或在色素摩尔方面发生变化,则向医生咨询。对于装有在正常使用中必须打开的盖子的器具,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一条警告,内容是:盖子处于关闭状态时一定不要接通器具,并且必须在器具从电源断开并冷却后才能关闭盖子收藏起来。注103:如果器具符合19.2和19.3的试验,则不需要该警告。装有IR发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保护眼晴防止受红外线照射的忠告,并应建议必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保护使用者避免过度照射的危险。如果使用“不用作家用”标志,则应说明它的含义。7.14增加:
“不用作家用”标志的高度应至少为10mm。通过测量来检查是否合格。
7.15增加:
在器具安装后且没有移开外罩的情况下,7.1规定的警告应是可见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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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321---标准查询下载down.jz321.netGB4706.85—2008/IEC60335-2-27:2004(Ed4.1)8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注101:在更换发射器过程中要符合GB7000.1--2007第8章的相关要求,除非使用说明书指出禁止用户自行更换且更换时需要工具。
8.1.3不适用。
9电动器具的启动
GB4706.1-2005的该章不适用。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10.1修改:
下述偏差适用:
-对仅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
一其他器具:
10.2修改:
下述偏差适用:
一对仅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
一其他器具:
11发热
+10%;
±1。%
+10%;
±。%
GB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11.2修改:
正常置于地面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放置在测试角的底板上,器具的背面尽可能靠近测试角的一边壁而远离另一边壁。
如果辐射的方向是可调的,则将器具调整到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最不利的位置。11.7代替:
器具工作到稳定状态建立。
注101:如有必要,立即将定时器复位,在打算墙壁安装或天花板安装的器具中,由电机驱动的部件完全上升和下降五次,中间不停歇,或者完全上升和下降5min,两种情况取时间较短的。11.8增加:
在规定条件下测量时,镇流器绕组及相关布线的温度不应超过GB7000.1-2007(idtIEC60598-1:2003)的12.4规定的数值。
与皮肤接触的表面温升不应超过为连续握持的手柄规定的数值。12空章
1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GB4706.1—2005的该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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