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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80-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6180-2006

中文名称: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7-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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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劳动 能力 鉴定 职工 职业病 等级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T 16180-1996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55页

标准价格:22.0 元

计划单号:20021976-T-317

出版日期:2007-04-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6-03-14

起草人:周安寿、田祖恩、张寿林、朱秀安等

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归口单位:全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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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
代替GB/T16180—199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Standard for identify work ability--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by 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2006-11-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05-01实施
GB/T16180—2006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级原则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前
GB/T16180---2006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廊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GB/T16180—2006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1范围
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85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T7341听力计
GB/T7582—2004声学听阅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阅测定保护听力用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9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尘肺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4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3术语和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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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4总则免费标准bzxz.net
4.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4.1.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4.1.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b)
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4.1.5心理障碍
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4.2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4.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4.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4.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4.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4.2.5职业病内科门。
4.3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3条。2
4.4等级划分
GB/T16180--2006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4.5普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5分级原则
5.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5.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待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5.3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5.4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6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7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10+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6.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6.1.1智能损伤分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2)智商(1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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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Q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35~49;
2)IQ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50~69;
2)IQ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6.1.2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突出的妄想;
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d)
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e
6.1.3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赞述或粘滞为待征;a)
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b)
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面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e
分类;
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d)
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e)
6.1.4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运动障碍
6.1.5.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拾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A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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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颜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b)中度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e)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6.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颜面毁容
6.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a)眉毛缺失;
b)双脸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f)颈颊粘连。
6.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兰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眼险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衰畸形。
6.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6.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6.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关节功能障碍
6.2.4.1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伽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GB/T16180—2006
6.2.4.3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6.2.5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亚度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旧法记录
5分记录
旧法记录,cm
(手指/cm)
5分记录
走近距离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0(无光感)
6.3.1.2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2)。类
低视力
6.3.2周边视野
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1/00(光感)
盲及低视力分级
一级盲
二级盲
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0.001(光感)
最佳矫正视力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0.05~0.02,或视野半径<10°
<0.1~0.05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100%500
6.3.3伪盲鉴定方法
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b)加镜检查法
GB/T16180—2006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十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十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校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十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限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6.3.4听力损伤计算法
6.3.4.1听阅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阅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T7582—2004附录B中数值。表3纯音气导的年龄修正值
颖率/Hz
年龄/岁
6.3.4.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阅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阈超过100dB,仍按100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4.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阅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人,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6.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人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6.3.5.1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Ⅱ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6.3.5.3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6.3.5.4
完全不能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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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4),并将其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级。表4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血清白蛋白
血清胆红素
凝血酶原时间
3.0g/dL~3.5g/dL
1,5mg/dL~2.0mg/dL
延长>3s
6.4.1.1肝功能重度损害:10~15分。6.4.1.2肝功能中度损害:7~9分。6.4.1.3肝功能轻度损害:5~6分。6.4.2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6.5。
6.4.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6.4.3.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2. 5 g/dL~3. 0 g/dL
2.0mg/dL~3.0mg/dL
少量腹水,易控制
延长>6 s
b)T3、T或FT,、FT.低于正常值,TSH>50μU/L。6.4.3.2中度
临床症状较重;
b)T、T或FT,、FT,正常,TSH>50μU/L。6.4.3.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T、T.或FTs、FT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6.4.4.1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mg/dL;6.4.4.2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mg/dL;6.4.4.3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mg/dL。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6.4.5肛门失禁
6.4.5.1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c)
>3. 0 mg/dL
腹水多,难于控制
延长>9 s
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Pa(20cmH2O)。轻度
稀便不能控制;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961Pa~2942Pa(20~30cm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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