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61-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861-2008
中文名称: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9-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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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添加剂
香兰素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60香精油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用香料>>X44食用香料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4.0 元
计划单号:20031589-Q-607
出版日期:2009-06-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3-09-16
起草人:毛海舫、曹钟林、金其璋、徐易、邹炳其、曹怡
起草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技术要求修改采用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香兰素》标准[JECFA 889(2001年第57届)]。本标准代替GB 3861-1983《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香兰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愈疮木酚或亚硫酸纸浆废液木质素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添加剂香兰素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本标准与GB 3861-1983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增加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增加了含量的测定;——增加了附录A典型气相色谱图。 GB 3861-2008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3861-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71.10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861--2008
代替GB3861-1983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Food additive-Vanillin
2008-12-0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6-01实施
本标准的4.2、4.3、4.6、4.7、4.8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GB3861—2008
本标准技术要求修改采用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香兰素》标准[JECFA889(2001年第57届)]。本标准代替GB3861-1983《食品添加剂香兰素》。
本标准与GB3861一1983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增加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增加了含量的测定;
-增加了附录A典型气相色谱图。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浙江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香料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海舫、曹钟林、金其璋、徐易、邹炳其、曹怡。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3861—1983。
1范围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3861—2008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香兰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对以愈疮木酚或亚硫酸纸浆废液木质素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添加剂香兰素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009.74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5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5009.76
GB/T11538—2006精油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ISO76091985,IDT)GB/T11539—2008
香料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ISO7359:1985,IDT)GB/T14454.2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14455.3香料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GB/T14455.3—2008,ISO875:1999,MOD)GB/T14457.3香料
熔点测定法
3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3.1化学名称:3-甲氧基-4-羟基苯甲醛。CAS号:121-33-5。
3.2分子式C,H.O3。
3.3结构式:
3.4相对分子质量:152.15。
4要求
4.1色状:白色或微黄色针状结晶或结晶性粉末。4.2
香气:真有甜香、奶香和香草香气。OCH
GB3861—2008
4.3熔点:81.0℃~83.0℃。
4.4溶解度(25℃):1g试样全溶于3mL70%(体积分数)或2mL95%(体积分数)乙醇中。4.5干燥后失重:≤0.5%。
4.6含量(GC:≥99.5%。
4.7重金属含量(以Pb计):≤10mg/kg。4.8砷含量:≤3mg/kg。
5试验方法
5.1色状的检定
将试样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5.2香气的评定
按GB/T14454.2的规定。
5.3熔点的测定
按GB/T14457.3的规定。
5.4溶解度的评估
按GB/T14455.3的规定。
5.5干燥后失重的测定
5.5.1仪器和试剂
a)称量瓶:扁形,直径约为4cm~6cm。b)干燥器:玻璃,直径约为20cm~24cm。c)干燥剂:变色硅胶。
5.5.2操作程序
将变色硅胶在120℃的恒温箱中干燥4h,稍冷后移人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将称量瓶(瓶及盖分开)置于干燥器内至少干燥4h,取出后称重。准确称取试样2g~3g(精确至0.0002g)于称量瓶中,并将试样摊匀,厚度不得超过10mm。然后将装有试样的称量瓶及盖分置于干燥器内至少干燥4h,取出时须将盖盖好,称重。如此操作至恒重。按式(1)计算干燥后失重:X=ml-m2z×100
式中:
X干燥后失重,%;
干燥前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m2————干燥后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m
干燥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5.6含量的测定
5.6.1仪器
a)色谱仪、记录仪和微处理机:按GB/T11538一2006或GB/T11539一2008中第5章的规定。b)
柱:填充柱或毛细管柱。
c)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5.6.2测定方法
GB3861—2008
面积归一化法:按GB/T11538—2006或GB/T115392008中10.4的指定方法测定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含量。
5.6.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11538—2006或GB/T11539—2008中11.4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参见附录A。5.7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按GB/T5009.74的规定。
5.8砷含量的测定
按GB/T5009.76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熔点、溶解度为出厂检验项目,而干燥后失重、含量、重金属含量(以Pb计)、砷含量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检验一次。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2个,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情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7标志、包装、运输、购存及保质期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标准编号。顾客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7.2包装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衬有聚乙烯袋的纸板桶或马口铁听内,或按顾客要求包装。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4购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3
GB3861—2008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两年。逾期重新检验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合格仍可使用。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
A1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典型气相色谱图见图A.1。
操作条件
柱:长25m~50m,内径约0.2mm的毛细管柱。固定相:SE-30。
色谱炉温度:170℃。
进样口温度:240℃。
检测器温度:240C。
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载气:氮气。bzxZ.net
进样量:约0.2L。
分流比:100/1。
峰号:1——溶剂;
2—香兰素。
GB3861—2008
GB3861-2008
中华人民共
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
GB3861—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
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X12301/16
字数10千字
印张0.75
2009年2月第一版2009年2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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