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667-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2667-2008
中文名称:氟硼酸钾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2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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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硼酸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冶金>>有色金属>>77.120.10铝和铝合金
中标分类号:冶金>>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产品>>H61轻金属及其合金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0.0 元
计划单号:20079063-T-610
出版日期:2009-11-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8-12-29
起草人:刘东晓、黎志坚、廖志辉、段立山
起草单位:湖南有色氟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氟硼酸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订货单或合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氟化物、硼化物与钾盐等作用而制得的氟硼酸钾。主要用作制铝钛硼合金,热焊和铜焊的助熔剂,也用作电化学及阻燃材料等。 GB/T 22667-2008 氟硼酸钾 GB/T22667-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 77.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zxz.net
GB/T22667—2008
氟硼酸钾
Potassiumfluoborate
2008-12-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11-01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湖南有色氟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东晓、黎志坚、廖志辉、段立山。GB/T22667—2008
1范围
氟硼酸钾
GB/T22667—2008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氟硼酸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订货单或合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氟化物、硼化物与钾盐等作用而制得的氟硼酸钾。主要用作制铝钛硼合金,热焊和铜焊的助熔剂,也用作电化学及阻燃材料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22661(所有部分)氟硼酸钾化学分析方法3要求
3.1牌号
氟硼酸钾按化学成分分为2个牌号:PFB-1、PFB-2。产品牌号以氟硼酸钾英文名称PotassiumFluoborate的英文缩写字母PFB加“_”加一位阿拉伯数字的形式表示,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同牌号氟硼酸钾的区分方式。
3.2化学成分
氟硼酸钾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不小于
不大于
注1: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表中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的方法按GB/T1250中第5.2的规定进行。注2:需方如对表中规定的各指标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注3:表中FH;BO:为游离硼酸。3.3外观
氟硼酸钾为白色粉末或结晶。氟硼酸钾中不得混入外来杂物。4试验方法
4.1氟硼酸钾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22661的规定进行。4.2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法检查。
湿存水
GB/T22667—2008
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质量证明书所载牌号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30t。5.3检验项目
每批氟硼酸钾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5.4取样袋数
5.4.1根据表2规定的采样袋数随机采样表2
总体袋数
82~101
102~125
126~151
选取的最少袋数
总体袋数
152~181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400
选取的最少袋数
2随机选取5.4.1规定的样品袋数,用直径为19mm~25mm的铜管探针,沿样袋对角线插入其5.4.2
深度的3/4处取等量试样,试样总量不少于2kg,将其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3份,一份作仲裁分析用,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5.5化学成分仲裁分析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2661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有一项指标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判该批不合格,但经供需双方商定允许供方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6.1包装
产品用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袋包装,每袋净重25kg或1000kg。也可按用户要求进行包装。6.2标志
包装袋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执行产品标准编号、牌号、批号、净重。6.3运输
产品发运时,必须装在清扫干净且防雨水的车箱内,防止雨淋、受潮和包装袋的破损,不同牌号的产品不得混装。
产品必须贮存在阴凉、干燥的仓库内,避免破损、污染和受潮,产品应分批堆放。2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
牌号;
批号;
重量或件数;
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本标准编号;
出厂日期。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a)
产品名称;
产品牌号或化学成分指标;
产品数量;
本标准编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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