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544-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4544-2008
中文名称: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Production of vinyl chloride from calcium carbide and acetylene-safety technology cod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9-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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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有机化学>>71.080.10脂族烃
中标分类号:综合>>计量>>A65金属化学成分标准物质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36328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4.0 元
计划单号:20062672-Q-450
出版日期:2009-04-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07-19
起草人:吴玉昆、方诚、党宏斌、郑昕
起草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
提出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及其聚合物生产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管道与设备、检维修安全、现场应急处理、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单位。与聚氯乙烯生产有关的部门,亦应参照使用。 GB 14544-2008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14544-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及其聚合物生产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管道与设备、检维修安全、现场应急处理、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单位。与聚氯乙烯生产有关的部门,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4.1.1、4.1.3、4.1.4、4.1.5、4.1.7、4.1.8、4.2.1、4.2.2、4.3.1、4.3.2、4.4.1~4.4.4、4.5、
4.7.1~4.7.2、4.8.1~4.8.2、5.1.1、5.1.2、5.2.1~5.2.4、5.2.6、5.2.7、5.3.2~5.3.6、5.4.1、5.4.3、5.4.
4~5.4.7、5.5~5.12、5.13.2、6.1、6.3.2、6.5.1~6.5.2、6.5.4、6.5.5、6.5.7、6.6.1、6.6.3、7.2.1~
7.2.2、7.3.1.1~7.3.1.2、7.3.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4544—1993《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GB14544—19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标准名称;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根据现有技术重新定义术语动火作业(见3.1);
———增加了新、改、扩建氯乙烯相关生产单位的安全许可要求(见4.1.1);
———修改了氯乙烯相关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见4.1.4);
———将设备巡检并入后续章节(1993年版4.1.5,本版5.8);
———修改了安全标志的使用、设置要求(1993年版4.1.6,本版4.1.5);
———修改了压力容器诸方面的规定(1993年版4.1.7,本版4.1.6);
———增加了氯乙烯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本版4.1.8);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装置的消防设施的要求,且增加了对报警装置的要求(见本版4.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氯乙烯系统及聚合系统的电气安全要求(见4.3);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防雷、防静电接地要求(见4.4);
———取消了关于液体、气体氯乙烯流速的条文(1993年版4.4.4);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聚氯乙烯厂房的通风设计(见4.5);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岗位、作业人员个体防护器具的要求(1993年版4.7.2、8.1.2、9.2,本版4.7.2、7.3.1.2、8.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作业场所氯乙烯浓度要求(见4.8.1);
———增加了聚氯乙烯糊用树脂生产安全要求(见第4章~第8章);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新、改、扩建氯乙烯相关生产企业的区域布置要求(见5.1.1);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厂房结构要求,并增加了防爆要求(见5.1.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物料中控指标的管理(见5.3.1);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氯乙烯管道系统的静电接地电阻值(见5.4.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合成混合器、聚合釜的防火、防爆要求(见5.4.4);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自控系统的气动仪表的气源的要求(见5.4.6);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自控装置的安全要求(见5.4.7);
———将粘釜物的清除与防粘釜并为一条(1993年版5.9、5.10,本版5.9);
———合并了紧急情况处理时的应急措施(1993年版5.12,本版5.11、5.1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精馏尾排废气中氯乙烯的排放标准(见5.13.1);
———增加了管道布置要求(本版6.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管道敷设的要求(1993年版6.2,本版6.3);
———增加了管道的压力试验,且修改了管道泄漏试验(1993年版6.3,本版6.4);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氯乙烯气柜的消防设施要求(1993年版6.4.1,本版6.5.1);
———增加了对液体氯乙烯通入气柜的限制(1993年版6.4.4,本版6.5.4);
———将第7章和第8章合并为一章“检维修安全”(1993年版第7章、第8章,本版第7章);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清釜作业时釜内氯乙烯浓度的允许值(1993年版8.1.1,本版7.3.1.1);
———增加了大量外溢氯乙烯事故处理(本版8.5);
———修改了有关安全管理制度(1993年版10.3,本版9.3);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涉及1211灭火剂的条文(见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玉昆、方诚、党宏斌、郑昕。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T4830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
GB/T5761 悬浮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1658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5592 聚氯乙烯糊用树脂
GB/T20801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G2367 氯乙烯聚合反应釜技术条件
HG/T20517 钢制低压湿式气柜
HG/T20549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
HG/T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23008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J212 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054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标准内容
ICS_1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544—2008
代替GB14544-1993
电石乙炔法生产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Production of vinyl chloride from calcium carbide andacetylene---Safety technology code2008-12-2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数码防伪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
国家标准
电石乙炔法生产
氮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14544—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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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
印张0.75
2009年4月第一版
字数19千字
2009年4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6238
8定价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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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GB145442008
本标准4.1.1、4.1.3、4.1.4、4.1.5、4.1.7、4.1.8、4.2.1、4.2.2、4.3.1、4.3.2、4.4.1~4.4.4、4.5、4.7.1~4.7.2、4.8.1~4.8.2、5.1.1、5.1.2、5.2.1~5.2.4、5.2.6、5.2.7、5.3.2~5.3.6、5.4.1、5.4.3、5.4.4~5.4.7、5.5~5.12、5.13.2、6.1、6.3.2、6.5.1~6.5.2、6.5.4、6.5.5、6.5.7、6.6.1、6.6.3、7.2.1~7.2.2、7.3.1.1~7.3.1.2、7.3.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代替GB14544—1993《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与GB14544一19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标准名称;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根据现有技术重新定义术语动火作业(见3.1);一一增加了新、改、扩建氮乙烯相关生产单位的安全许可要求(见4.1.1);修改了氮乙烯相关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见4.1.4);一一将设备巡检并人后续章节(1993年版4.1.5,本版5.8);修改了安全标志的使用、设置要求(1993年版4.1.6,本版4.1.5);修改了压力容器诸方面的规定(1993年版4.1.7,本版4.1.6);-增加了氟乙烯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本版4.1.8);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氮乙烯及聚氮乙烯装置的消防设施的要求,且增加了对报替装置的要求(见本版4.2);
一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氮乙烯系统及聚合系统的电气安全要求(见4.3)—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防雷、防静电接地要求(见4.4);-取消了关于液体、气体氟乙烯流速的条文(1993年版4.4.4);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聚氯乙烯户房的通风设计(见4.5);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岗位、作业人员个体防护器具的要求(1993年版4.7.2、8.1.2、9.2,本版4.7.2、7.3.1.2、8.2);
-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作业场所氯乙烯浓度要求(见4.8.1);一增加了聚氟乙烯糊用树脂生产安全要求(见第4章~第8章);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新、改、扩建氮乙烯相关生产企业的区域布置要求(见5.1.1);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厂房结构要求,并增加了防爆要求(见5.1.2);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物料中控指标的管理(见5.3.1);-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氯乙烯管道系统的静电接地电阻值(见5.4.2);-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合成混合器、聚合签的防火、防爆要求(见5.4.4);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自控系统的气动仪表的气源的要求(见5.4.6);—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自控装置的安全要求(见5.4.7);一将粘釜物的清除与防粘釜并为一条(1993年版5.9、5.10,本版5.9);合并了紧急情况处理时的应急措施(1993年版5.12,本版5.11、5.12);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精馏尾排废气中氯乙烯的排放标准(见5.13.1);—增加了管道布置要求(本版6.2);一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管道敷设的要求(1993年版6.2,本版6.3);I
GB14544-2008
—增加了管道的压力试验,且修改了管道泄漏试验(1993年版6.3,本版6.4);—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对氮乙烯气柜的消防设施要求(1993年版6.4.1,本版6.5.1);一增加了对液体氯乙烯通人气柜的限制(1993年版6.4.4,本版6.5.4);一一将第7章和第8章合并为一章“检维修安全”(1993年版第7章、第8章,本版第7章);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清釜作业时釜内氟乙烯浓度的允许值(1993年版8.1.1,本版7.3.1.1);—增加了大量外溢氮乙烯事故处理(本版8.5);修改了有关安全管理制度(1993年版10.3,本版9.3);根据现有技术修改了涉及1211灭火剂的条文(见附录A)。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玉昆、方诚、党宏斌、郑昕。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H
1范围
电石乙炔法生产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14544—2008
本标准规定了氮乙烯及其聚合物生产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管道与设备、检维修安全、现场应急处理、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氮乙烯聚合物的单位。与聚氯乙烯生产有关的部门,亦应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T4830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5761悬浮法通用聚氮乙烯树脂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11658
3聚氮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5592
聚氯乙烯糊用树脂
GB/T20801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GB5005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235
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GB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HG2367氯乙烯聚合反应釜技术条件HG/T20517钢制低压湿式气柜
HG/T20549
9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
HG/T20675
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3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HG/T23008
HGJ212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054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1
GB14544—2008
3术语和定义bzxz.net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动火作业workwithflame
指在氮乙烯制备和聚氮乙烯生产厂(车间)内,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
清釜作业cleaningcaldronwork
指在聚合签内进行清除粘釜物和防粘釜涂布的作业。4基本规定
4.1通用要求
4.1.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氮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依法经过安全许可。4.1.2氯乙烯防护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在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生产系统的安全卫生条件符合GB/T12801的规定。
4.1.3氟乙烯属于危害程度为I级(极度危害)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直接接触氟乙烯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4.1.4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广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广的主要负费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5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应按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4.1.6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4.1.7贮存、运输氮乙烯,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4.1.8氯乙烯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制定氮乙烯泄溺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9002中的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4.2消防设施
4.2.1氟乙烯及聚氯乙烯装置的消防通道宜为环形。其防火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管网和固定灭火装置。并应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见附录A。4.2.2合成、压缩、精馏和聚合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4.3电气安全
4.3.1氯乙烯和聚氮乙烯生产装置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应符合GB50058、GB50257的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气产品应符合GB3836的要求。4.3.2聚合系统供电应为一级负荷,其中自控仪表、通信、照明等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应急电源供电时间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确定。4.4防雷、防静电
4.4.1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氮乙烯合成、精馏、聚合系统属第直类防雷建、构筑物。4.4.2厂(车间)内的氯乙烯设备、管道应按HG/T20675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4.4.3除装置有特殊要求外,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等电位连接。2
4.4.4传动带应采用抗静电的皮带。4.5通风设施
GB14544-—2008
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氟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12次/h。
4.6管道的颜色及标志
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7231的规定。气、液氯乙烯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4.7个人防护
4.7.1直接从事氯乙烯作业的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毒面具。4.7.2氮乙烯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应配备适量的长管式空气呼吸器和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8气体浓度的测定
4.8.1氯乙烯作业场所(如合成、压缩机房、精馏、种子制备、聚合、汽提、沉析、离心、干燥、包装等岗位)的氯乙烯浓度应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其空气中氟乙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10mg/m2。4.8.2在特殊场所(如种子釜、聚合釜、沉析槽、过滤器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如氟乙烯)和氧气浓度的变化,至少每隔2h测定一次。5生产安全
5.1设计要求
5.1.1区域布置
a)新建、改建和扩建聚氮乙烯生产厂(车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b)氟乙烯合成、聚合系统的装置区域应布置在居民区和生活服务区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B11658的规定;其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一1992的有关规定。c)氟乙烯净制、压缩、精馏、浆料(或乳胶)处理、离心及干燥系统的设备,应布置在宽敲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
d)厂区内的仪表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室内应设有电话等通讯装置。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表控制室应符合AQ3009的有关规定。
5.1.2厂房结构
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和聚合厂房,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a)
等级应不低于2级。离心、干燥、包装厂房,生产类别属于丙类。各厂房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氟乙烯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开式或半b)
开式结构,应采用墙不承重的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不燃烧体墙;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厂房的安全出入口及楼梯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c)氟乙烯厂房和聚合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包装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且易于清扫。5.2设备与零部件
5.2.1氯乙烯合成转化器的列管、管板选用材质应符合GB151--1999的有关规定,下盖内面覆盖层应选用防腐蚀材料衬里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转化器列管和管板连接处应按GB151-1999中3.17.3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符合有关检验要求,方可投入使用。5.2.2氯乙烯压缩机铜部件的铜含量应小于70%。3
GB14544-2008
5.2.3氯乙烯合成、精馏系统与氮乙烯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应选用钢材、铸铁、铸钢或有色金属(如铝、钛、镍)材料,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应用铜、银(包括银焊)、汞材质。5.2.4种子釜、聚合釜及浆料(或乳胶)槽等设备宜选用不锈钢板及塘瓷材料。转动轴瓦可采用铜含量小于70%的铜合金材料。种子釜、聚合釜上阀门应选用不锈钢材料。5.2.5氯乙烯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的连接应紧密。设备、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采用焊接。法兰连接处的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塑料、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织物等柔性填料或垫片,不应使用普通橡胶垫。
5.2.6所有合成、净制、精馏、气柜、种子制备、过滤、聚合、贮槽、汽提、沉析等的设备,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符合5.2.1的检验要求。5.2.7压缩机、均化器、种子釜、聚合釜、浆料(或乳胶)槽、沉析槽、离心机、泵和其他机器设备的转动轴均应符合机械密封有关标准的规定。5.3物料的中控指标及操作
5.3.1物料的中间控制指标,制订时要反复核对、严格控制,执行时应进行三级(厂部、车间、工段)考核,重要厂控指标应设立“关键点”。更改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5.3.2物料在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种子制备、聚合和浆料(或乳胶)处理系统的贮运、使用中应符合其工艺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要求。其中氮化氢不含游离氮,含氧体积分数小于0.4%。乙炔纯度大于98.5%,不含硫磷。送气柜氯乙烯含氧应小于3%。5.3.3氮乙烯合成混合器温度控制不应超过50℃。5.3.4氟乙烯合成转化器大盖拆卸前,应先充氮置换并将转化器内温度降至60℃以下,减少汞污染。5.3.5氮乙烯压缩机进口处设备和管道的操作压力,应保持正压。5.3.6氮乙烯贮槽和计量槽装载量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5%。5.3.7聚合系统投料用原辅料应专人称量和复核。氮乙烯单体计量应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变化进行体积-质量换算,保证投料准确,防止聚合釜内引起超温、超压等事故。5.4安全装置
5.4.1生产厂房顶部及其设备的防雷装置应按4.4.1规定设置。5.4.2氮乙烯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160一1992中8.3.5的规定。5.4.3凡有氮乙烯气体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室内设备放空装置的出口,应高出屋顶。室外设备的放空装置出口应高于附近操作面2m以上。放空装置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装置上应设有阻火器,应采取静电接地。管口上应有挡雨、阻雪的伞盖。
5.4.4氮乙烯贮槽、计量槽、种子釜、聚合釜等压力容器,应装有安全阀、压力表,应使用两个测压点,并定期校验;需装液位计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液位计。合成混合器、种子釜、聚合签应装设超温、超压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5.4.5合成、聚合系统的氮气管应设止回阀,防止氮乙烯倒人其管内。5.4.6自动控制系统的气动阀门及仪表,供气气源应符合GB/T4830的规定。5.4.7自控装置应按允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且应安设接地装置。5.5生产区域内,不应有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应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按7.2规定执行。5.6氮乙烯生产系统运行时,不应用铁制工具撞击,不应未采取安全措施时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等进入生产现场。5.7精馏系统未经氮气置换时,不应直接用压缩空气置换,5.8运行中的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并进行巡回检查。阀门、仪表和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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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种子签、聚合釜内壁粘结的反应生成物应进行定期清除,并按7.3.1的规定执行。为减轻清签作业强度和污染,应采取有效的防粘釜措施。5.10聚合签出料作业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向签内加压。5.11发现氯乙烯合成原料气氟化氢中含游离氯超标时,应立即关闭乙炔进口总阀,紧急停车处理,防止发生氯乙炔燃烧、爆炸事故。5.12突然停水、断电,造成种子签、聚合签内温度、压力上升时,应及时加人终止剂终止聚合反应或将签内物料排至沉析槽(或乳胶贮槽),确需大量排空时,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5.13为控制精馏尾气和聚合浆料(或乳胶)中氛乙烯流失,防止污染,应采用下列措施:5.13.1在低沸塔后装设防止精馏尾气氯乙烯流失的吸附(吸收装置。装置的设计应使精馏尾排废气中氯乙烯浓度为10mg/m2。
5.13.2建立聚合釜、沉析槽等设备的出料回收装置。5.13.3在干燥系统前,设置浆料或乳胶脱除氯乙烯的汽提装置或控制措施。方案的选择应使经脱除措施处理后的聚氮乙烯成品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符合GB/T5761或GB15592的规定。6管道与设备
6.1管道的施工、验收及焊接应符合GB50235和GB50236的规定。6.2厂区管线综合布置、生产单元内的管道布置应分别按SH/T3054、HG/T20549的要求执行,6.3管道激设
6.3.1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厂区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6.3.2氯乙烯管道宜采用架空设,必要时可沿地敷设,但不宜埋地敷设。6.4压力试验和泄漏试验
6.4.1压力试验
管道压力试验分为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a)液压试验:压力依据设计压力、管道结构等因素确定,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保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b)气压试验:压力依据设计压力确定,升压应逐级进行,首先升至50%的试验压力进行检查,如无泄及异常现象,继续以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直至达到试验压力,然后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检查,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试验时,应经厂安全部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应使用不易燃和无毒气体作试验介质。c)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按照GB/T20801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吹扫或者清洗,吹扫时应设置禁区,排放的废水和废液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6.4.2泄漏试验
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做泄漏试验。6.4.2.1管道泄漏试验应采用气压试验。6.4.2.2压力为设计压力,应逐级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且停压10min后,用涂刷中性发泡剂的方法,巡回检查所有密封点,以不泄漏为合格。6.5氟乙烯气柜
6.5.1气柜周围应依据GB50016设有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6.5.2新建气柜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气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按GB50016的规定执行。
6.5.3气柜的滑道和滑轮应灵活好用。气柜的基础和支承应牢固。6.5.4气柜的合成氯乙烯人口管和聚合回收氟乙烯入口管应分开设置,出人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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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液体氯乙烯不应直接通人气柜。6.5.5气柜应装有防雷装置,且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使用容积为全容积的15%~8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应超过全容积的60%。在气柜30m内严禁烟火,在此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应按1区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要求设计,6.5.6在寒冷地带,气柜水封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6.5.7气柜在施工完毕或大修后,应按其结构类型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泄漏试验,符合HG/T20517、HGJ212的检验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6.6氯乙烯聚合釜
6.6.1种子釜、聚合签应遵守4.1~4.3、5.2~5.9有关规定。6.6.2种子釜、聚合签应尽量安装在半散开式框架结构的厂房内,规格相同的可集中布置。6.6.3种子釜、聚合釜各项技术条件应符合HG2367的要求。7检维修安全
7.1氮乙烯生产、贮运、使用有关单位进行动火、设备内等各种作业应符合HG/T23008的有关规定。7.2动火作业
7.2.1在生产、贮运、使用氮乙烯的管道、容器、设备上动火,除应事先办理动火手续外,尚应采取下列措施:
动火前,管道、容器、设备内应泄压、放尽物料,应与运行系统采取隔绝措施(如加盲板或拆除7.2.1.1
一段联接管道),以切断物料来源,然后再进行置换、吹风;对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死角,应设法排净。
7.2.1.2动火时,作业场所动火点的空间和管道、容器、设备内的氮乙烯体积分数均应小于0.4%。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前0.5h,动火作业中每2h应重新分析;动火作业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7.2.1.3动火点周围10m以内的其他易燃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7.2.1.4动火作业场所应设灭火器材,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7.2.1.5动火后开车前,管道、容器、设备应进行气密性检漏试验,符合要求后,再以纯度大于97%的氮气置换至含氧体积分数小于3%。7.2.2进入种子釜、聚合签、沉析槽、乳胶贮槽等设备内动火检修时,除应遵守7.2.1规定外,尚应执行7.3.1有关规定。
7.3设备内作业
7.3.1清签作业
7.3.1.1作业前
应按清签作业要求办理“入签作业证”;b)应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由两人负责切断电源,电源钥匙交清釜人员随身携带,搅拌按钮挂封牌;
釜上氟乙烯单体阀、氮气阀应堵上盲板,应拆除聚合釜底阀与出料阀间的短管,其他所有阀门c)
应严密关闭;
d)清釜前,应先置换,排除釜内残留氯乙烯,取样分析釜内氟乙烯体积分数不大于0.2%、含氧体积分数大于18%后方可进人作业。分析取样时间应在进釜前0.5h之内,取样要有代表性。7.3.1.2作业中
要向釜内继续吹送压缩空气或釜底抽真空排除釜内残存挥发的氮乙烯;b)应由熟悉聚氯乙烯生产并能进行救护工作的人员签外守釜监护,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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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作业人员应穿戴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绳系于签外的人孔旁,清签釜人员还应戴好安全帽,釜外应备有长管式空气呼吸器和其他急救器材,以便紧急情况时使用;d所用照明灯具应符合防潮、防爆安全要求,应先开启灯具照亮后才可放人设备内,并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7.3.2进人沉析槽、浆料(或乳胶)槽、氯乙烯贮槽、过滤器和计量槽等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应按7.3.1规定执行。
8现场应急处理
8.1发生氮乙烯中毒、燃烧、爆炸和大量外溢氯乙烯等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氮乙烯来源,并报告厂调度。
8.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进人事故现场的抢救人员,应佩戴好有效防护器具。进入种子签、聚合釜、沉析槽内的抢人员应佩戴长管式空气呼吸器。8.3对氮乙烯中毒者,应进行不同情况下的抢救和治疗,见附录B。8.4氟乙烯贮罐起火,可借罐体外大量水的喷淋,使氟乙烯单体降温冷却,氟乙烯管道起火,应迅速关闭氮乙烯阀门。氯乙烯隔断装置、压力表和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8.5氮乙烯大量外溢,应立即切断上、下流程离泄点最近的阀门,以使泄漏降低至最小限度,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以组织抢险。
9安全管理
9.1应根据氟乙烯防护、治理系统装置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管理及装置维修组织。实行氮乙烯防护、治理措施及其装置各级人员负责制,并应有人负责运行操作,其维修、监测、监督专业人员和分管领导,应接受安全技术、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和业务学习,取得资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9.2抢救器材、消防器材及防护用具的管理和维修要落实到人,并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9.3应制定以下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禁火安全制、动火安全制、设备内作业安全制、物料中间控制指标管理制、设备管理制、要害岗位管理制、值班人员守则、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故障报告及事故管理、计划检修、建立安全防护系统技术档案、安全防护工作奖惩制以及人员培训制度等。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均应有人管理并认真贯彻执行。9.4氯乙烯作业人员应进行入岗前体检,每年还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氮乙烯作业。9.5定期测定氯乙烯防护、治理装置的技术效果,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排放标准时,要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9.6应有专人监督检查各防护装置的运行操作及备品备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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