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895.3-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0895.3-2007
中文名称:小艇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 第3部分:艇体长度小于6m的艇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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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小艇
评定
分类
艇体
长度
小于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47.080小型船
中标分类号:船舶>>船舶总体>>U18小型船总体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SO 12217-3:2002 IDT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44, 字数:77千字
标准价格:32.0 元
计划单号:20010593-T-511
出版日期:2007-09-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7-03-26
起草人:林德辉、梁启康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708所
归口单位: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1)
提出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标准简介
本部分规定了评定完整(即未破损)艇的稳性和浮性的方法,也包括评定易灌水下沉艇的浮性。利用本部分对稳性和浮性进行评估,可为每一艘艇划定与其设计载荷和最大载荷相适应的设计类别(C或D类)。 GB/T 20895.3-2007 小艇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 第3部分:艇体长度小于6m的艇 GB/T20895.3-200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47.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895.3—2007/IS012217-3:2002小艇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
第3部分:艇体长度小于6 m的艇Small craft-Stability and buoyancy assessment and categorization--Part3:Boatsofhulllengthlessthan6m(ISO12217-3:2002,IDT)
2007-03-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09-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术语
下沉进水
状态和质量
其他定义
最大总载荷
帆艇或非帆艇
应进行的试验
6非帆艇应进行的试验
一般要求
下沉进水高度试验
偏移载荷试验
平稳漂浮试验
基本漂浮试验…
倾覆复原试验··
帆艇应进行的试验
一般要求
下沉进水高度试验
漂浮试验
倾覆复原试验
撞倒复原试验
抗风试验·
应用·
确定设计类别·
设计类别的含义,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附录G(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要求的下沉进水高度的计算方法·漂浮试验方法
浮性材料和器材,
基本漂浮要求的计算方法
艇主手册的内容
要求的汇总
工作表格
GB/T20895.32007/ISO12217-3:200210
GB/T20895.3—2007/IS012217-3:2002GB/T20895《小艇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分为3部分:-第1部分:艇体长度不小于6m的非帆艇;第2部分:艇体长度不小于6m的帆艇;第3部分:艇体长度小于6m的艇。本部分为GB/T20895的第3部分。本部分等同采用ISO12217-3:2002《小艇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
6m的艇》(英文版)。
本部分等同翻译ISO12217-3:2002。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ISO12217的这一部分”词改为“GB/T20895的本部分”;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删除国际标准的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按GB/T1.1一2000作了修改。第3部分:艇体长度小于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1)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八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德辉、梁启康。Ⅲ
GB/T20895.3—2007/ISO12217-3:2002小艇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
第3部分:艇体长度小于6m的艇
注意:符合GB/T20895本部分要求不意味着保证小艇百分之百的安全,也不保证其无倾覆或沉没的危险。
1范围
GB/T20895的本部分规定了评定完整(即未破损)艇的稳性和浮性的方法,也包括评定易灌水下沉艇的浮性。
利用本部分对稳性和浮性进行评估,可为每一艘艇划定与其设计载荷和最大载荷相适应的设计类别(C或D类)。
本部分主要适用于艇体长度小于6m的以人力或机械动力推进的艇,但可居住多体帆艇除外。设有全甲板和符合GB/T20896要求的快速泄水舰舱的艇体长度小于6m的艇,可分别选择按GB/T20895.1或GB/T20895.2进行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指定选用更高的设计类别。本部分不包括:
玩具艇;
一独木舟、皮艇或宽度不足1.1m的其他艇;-ISO6185所涉及的不大于8m的充气艇和刚性充气艇;一ISO13590所涉及的个人艇;
一依靠动力支承方式航行的水翼艇和气垫艇:一潜水器。
本部分未考虑或评定拖航、捕鱼、挖泥或起重作业对稳性的影响,此类情况应另作考虑(如果适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2089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9315—2003小艇最大装载量(ISO14946:2001,IDT)GB/T19317.1--2003
小艇通海旋塞及贯穿艇休的附件第1部分:金属件(ISO9093-1:1994,IDT)
GB/T19916-2005
GB/T19917—-2005
主要数据(ISO8666:2002,IDT)小艇
GB/T19919—2005
GB/T20895.1—2007
艇(ISO12217-1:2002,IDT)
艇主手册
窗、航窗、舱口盖、风暴盖和门强度和密封性要求(ISO12216:2002,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第1部分:艇体长度不小于6m的非帆小艇
GB/T20895.2—2007小艇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第2部分:艇体长度不小于6m的帆艇(ISO12217-2:2002,IDT)
GB/T20895.3—2007/ISO12217-3:2002GB/T20847.1—2007小艇防火第1部分:艇体长度不大于15m的艇(ISO9094-1:2003,IDT)GB/T20896—2007小艇水密舰舱和快速泄水舰舱(ISO118122001,IDT)ISO2896:2001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测定ISO9093-2:2002小艇通海旋塞和贯穿艇体的配件第2部分:非金属制件ISO9094-2;2002小艇防火第2部分:艇体长度为15m以上的艇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的MSC.81(70)决议对救生设备试验的经修正的建议案。
3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在第4章中列出了这些定义中所用的某些符号的含义。3.1基本术语
设计类别designcategory
本部分用于评定艇所适用的海况和风力条件的描述。注:另见8.2。
凹体recess
可能积水的向天空开的任何容积。例如:舰舱、、由墙或围板围成的开散容积或区域。注:带有符合GB/T19919—2005要求的围闭装置的住舱、遮蔽区域或储藏室不属于凹体。3.1.3
快速泄水凹体quick-drainingrecess符合GB/T20896对快速泄水舰舱和凹体所有要求的凹体。注1:GB/T20896包括了大部分小帆艇不能满足的要求。注2:按其特性,对某一设计类别,舱可考虑为快速泄水型,但对更高的设计类别,其也许不考虑为快速泄水型。3.1.4
水密凹体watertightrecess
符合GB/T20896对水密舰舱和凹体的所有要求的凹体。注:此术语仅指与水密性和门槛高度有关的要求,而与泄水的要求无关。3.1.5
全甲板艇fullydeckedboat
眩弧线区域的水平投影由下列各项的任意组合构成的艇:-水密甲板和上层建筑;和/或
-符合GB/T20896要求的快速泄水凹体;和/或一符合GB/T20896的合计容积小于LBFm/40的水密.凹体;按GB/T19919一2005要求为水密的所有关闭装置。3.1.6
部分甲板艇partiallydeckedboat弧线区域的水平投影至少三分之二设有甲板、住舱、遮蔽或硬质罩盖(符合GB/T19919一2005的水密性要求,且设计成向眩外排水的艇。该区域包括距船首L/3范围内的所有区域,以及从艇的周边向艇内100mm的区域。
注:航外机阱即为提供了适合于此用途的罩盖。2
3.2下沉进水
下沉进水开口downfloodingopeningGB/T20895.3—2007/IS012217-3:2002可允许水进入艇内或舱底或凹体的任何开口(包括凹体的边缘),但6.2.1.1中排除者除外。3.2.2
下沉进水高度downfloodingheighthp
当艇以满载排水量和设计纵倾在静水中正浮时,从水线向上至除6.2.1.1中排除者之外任何下沉进水开口的最小高度。
注:下沉进水高度以米(m)为单位。3.3状态和质量
空艇状态lightcraftcondition
按GB/T19916一2005规定的空艇质量,在合适的位置加上下列各项质量的艇:由功率大于3kW的航外机推进的艇,制造厂推荐的最重的外机安装在其工作位置上;a)
如果设有蓄电池,则蓄电池应安装在制造厂预留的位置上;b)
杆、张帆杆和在艇上存贮位置备用,但未固定的其他帆,以及所有处于原位的静索和动索;制造厂提供的在艇上备用,但未升起的所有帆具,例如:张帆杆上的主帆,已卷起的卷帆,以及堆放在前甲板上用帆眼圈系牢在支素上的前帆。注:在b)项中,航外发动机的蓄电池,其质量应不小于表B.2和表B.3的第3栏中所列值。如果未为蓄电池指定专门的贮存处,则应为每台功率超过7kW的发动机预留1只蓄电池的质量,且位于发动机位置周围1.0m之内。
最大总载荷
maximumtotalload
艇按设计将要承载的除空艇状态以外的最大载荷,包括GB/T19315--2003中规定的制造商所推荐的最大装载量,以及固定式或可移式舱柜最大容量的所有液体(例如燃料、油类、淡水,压载水或在饵舱和活鲜舱中的水)。
注:最大总载荷以千克(kg)为单位。3.3.3
满载排水量loadeddisplacementmassmiDC
空艇状态时艇的质量加上最大总载荷。注:满载排水量以千克(kg)为单位。3.4其他定义
乘员crew
艇上所有人员的统称。
页crewlimit
乘员限额
在评定设计类别时所用的最大乘员数(按每位乘员75kg计)。GB/T20895.3—2007/ISO12217-3:20023.4.3
设计纵倾designtrim
当艇正浮,且乘员、贮藏品和设备都位于设计者或制造者所指定的位置时艇的纵向姿态(角)。注:假设乘员位于制造商指定的位置。在无制造商说明的情况下,则假设乘员和设备位于最可能会提供有利试验结果的位置,只要这些位置与该艇正确运营相一致,且假设乘员站立在具有扶手的指定位置,或坐在座椅上。3.4.4
浮性器材flotationelements
为艇提供浮力,且因此而影响艇漂浮特性的器材。3.4.4.1
空气柜
airtank
与艇体或甲板结构连为一体的,由艇体结构材料制成的柜。3.4.4.2
aircontainer
空气瓶
不与艇体或甲板结构连为一体的,由刚性材料制成的瓶。3.4.4.3
低密度材料lowdensitymaterial密度小于1,主要置于艇内以在灌水时增加浮力的材料。3.4.4.4
带状加强环ribcollar
沿艇四周装设的能承受重载荷,无论艇是否使用都要充气的管状环。3.4.4.5
充气囊inflatedbag
由柔性材料制成,不与艇体或甲板连为一体,可接近目测检验,且当艇使用时总是要充气的袋。注:在浸水时拟自动充气的囊(例如:置于榄项,作为一种防止倾覆的手段),不应视为浮性器材。3.4.5
满载水线loadedwaterline
当艇在满载排水量和设计纵倾下正浮时的水线。3.4.6
watertightnessdegree
水密性等级
水密性等级按GB/T20896和GB/T19919—2005中规定,并归纳如下:1级:对持续浸水提供防护作用的密封性等级;2级:对暂时浸水提供防护作用的密封性等级;3级:对溅水提供防护作用的密封性等级;4级:对与垂线所成夹角不大于15°的下落水滴提供防护的密封性等级。4符号
本部分采用表1中所列符号。
表1符号
符合GB/T19916—2005要求的帆的标称面积符合GB/T19916—2005要求的艇体宽度符号
5步骤
5.1最大总载荷
表1(续)
GB/T20895.3—2007/IS012217-3:2002含
按GB/T19916一2005,在满载水线下的水线宽度。对于多艇体,为每个艇体最大水线宽度之和
符合3.4.2的乘员限额
符合GB/T19916—2005要求至满载水线的肿部干触符合6.2的实际下沉进水高度
符合6.2的下沉进水高度
符合GB/T19916-2005的艇体长度空艇状态时艇的质量,见3.3.1
空艇状态加上最大总载荷的艇的质量,见3.3.3最大总载荷的质量,见3.3.2
按定义确定艇预定运载的乘员限额和最大总载荷。乘员限额应不超过按GB/T19315-2003中座位或站立空间要求所确定的值。注:若某艇以不同的最大总载荷量进行评定,则可按载荷指定不同的设计类别。重要的是确保最大总载荷不会估计不足。
5.2帆艇或非帆艇
确定该艇为帆艇或非帆艇。非帆艇系指满足下述要求的艇:As<0.07 ×(mLDc)2/3
式中:
-符合GB/T199162005要求的帆的标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艇的满载排水量,单位为千克(kg)。所有其他的艇均为帆艇。表2列出了对于不同满载排水量的标称帆面积。表2帆艇的最小标称帆面积
mLe/ kg
5.3应进行的试验
非帆艇应按第6章的要求进行评定。600
除可居住多体艇外,帆艇应按第7章要求进行评定。可居住多体帆艇应按GB/T20895.2的要求进行评定,
若一艘帆艇也可作为非帆艇使用,例如用划桨或发动机推进,则它还应符合非帆艇的各项要求。最后得出的是该艇满足所有相关要求的设计类别。5.4替代
若艇达不到所要求的设计类别,则应修改其最大载荷和/或乘员数,然后再作评定。全甲板艇可分别选择按GB/T20895.1或GB/T20895.2进行评定,在这种情况下,其设计类别可5
GB/T20895.3—2007/ISO12217-3:2002达到A类或B类。
6非帆艇应进行的试验
6.1一般要求
非帆艇可根据艇体长度、浮力和甲板设置的情况,以及艇是否设有符合GB/T20896要求的合适的凹体,用六个任选项之一来进行评定。在表3中列出了这些任选项和相应应做的试验。应根据稳性和浮性最后确定设计类别,艇满足与设计类别相关的所有要求。表3非帆艇应进行的试验
任选项编号
适用艇体长度
可能的设计类别
适用的发动机功率
适用的发动机装置的类型
甲板敷层或覆盖
下沉进水高度试验
偏移载荷试验
漂浮标准
漂浮试验
浮性器材
倾覆复原试验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任何量值
任何量值
附录C
任何量值
全甲板
≤3kw
任何量值
附录C
任何量值
部分甲板。
选用任选项1、3和6的艇,在按其设计类别使用时,被认为是易灌水下沉的。b此术语在3.1.5中已定义。
c此术语在3.1.6中已定义。
4.8m~6.0m
仅为D
任何量值
任何量值
任何量值
仅对艇内机
任何量值
附录C
d在做6.4的灌水下沉试验时,若该艇能支承相当于最大总载荷的133%的干重,或者当艇在空艇状态下从正浮横倾至90°时该艇不会进水,则不必进行该试验。6.2下沉进水高度试验
6.2.1下沉进水开口
6.2.1.1以下所列以及在6.2.2和6.2.3中的要求适用于所有下沉进水开口,但下列情况除外:a)合计容积小于(LBHFm)/40的水密凹体或快速泄水凹体;b)
从快速泄水凹体或从水密凹休以管道泄水,当艇正浮时,如果注水,不会导致下沉进水或倾覆;
非开口装置;
位于顶边,符合GB/T19919一2005水密性等级2级,且在艇主手册中已述及和清晰地标以d)
“水密关闭—一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开口装置;且其1)装有螺旋关闭的应急脱险舱口盖或装置;或2)在有限容积的舱室内,即使该舱室浸水,艇仍能满足所有要求;或3)在设计类别C或D的艇内,在满载排水量时,由于该装置开启导致影响的舱室浸水,该艇也不会沉没;
位于艇内顶边,符合GB/T19919一2005水密性等级2级,且在艇主手册中已述及和清晰地标e
以“水密关闭—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开口装置;6
f)发动机的排气口或仅连接至水密系统的其他开口;g)外机围阱两侧的开口;即:
GB/T20895.3—2007/IS012217-3:20021)水密性等级为2级,下沉进水的最低点在满载水线以上的距离大于0.1m;或2)若设有围阱泄水孔,水密性等级为3级,下沉进水的最低点在满载水线以上的距离大于0.2Ⅲ,也可在发动机安装处的锯板顶部之上,见图1:或3)若设有围阱泄水孔,且内部处所或非快速泄水处所允许水进入的部分的长度小于L/6,至满载水线以上0.2m处所泄出的水,不能泄至该艇内部处所或非快速泄水处所的其他部分,水密性等级为4级,下沉进水的最低点在满载水线以上的距离大于0.2m,且在发动机安装处的尾板顶部之上,见图1。6.2.1.2根据设计类别和装置的安装区域,装设在下沉进水开口上的所有关闭装置均应符合GB/T19919—2005的要求。
6.2.1.3决不应把开口型的装置装设在低于满载水线以上0.2m处的艇体上,除非它们符合ISO9093或者它们为符合ISO9094的应急脱险舱口盖。6.2.1.4在艇内的开口,例如炫外机围阱或自由进水的渔饵舱都应被认为是可能的下沉进水开口。0<
一水线;
2——水密性等级为3级或4级;
3泄水;
4——水密性等级为4级;
5非快速泄水处所。
6.2.2带最大载荷
6.2.2.1试验
图1炫外机阱内的开口
本试验用于验证在满载排水量下,当水进入前,艇具有足够裕度的于。(Lm/6)
使用任选项1进行评定的艇,如果在B.4.3的漂浮试验期间,表明该艇能支承相当于最大总载荷的133%的干重,或者当艇在空艇状态下从正浮横倾至90°时该艇不会进水,则不必进行本试验。试验应使用下述人员,使用试验重物代替参试人员(每人75kg)进行,或利用型线图和通过称重或勘测干般推算的排水量进行计算。a)选取等于乘员限额的人员数,平均质量不小于75kg。b)在静水中将“最大总载荷”中的各项质量装至艇上,并使人员定位,使其达到设计纵倾。测量从水线至水可能开始进人6.2.1.1中所述任何下沉进水开口各点的高度。如果下沉进水开c)
口已由此开口所通达凹体周围的较高围板完全保护,则下沉进水高度应测量至此围板的最低点。GB/T20895.3—2007/IS012217-3:20022要求值
将测量值与经以下b)~f)修正的最小下沉进水高度的要求值相比较(采用下列任一种),确定a)
设计类别:
1)附录A的方法,通常得出最低要求值;或2)图2,它仅依据艇长。
采用任选项1、3、5或6进行评定的艇,在离艇首L/3之内,要求的下沉进水高度应按图3中b)
所示增加。
采用任选项1或3进行评定的艇,只要外机安装位置处的宽度为最小,容许将要求的下沉进水高度降低20%。
采用任选项1,设计类别为C的艇,只要这些艇具有水密的部凹体(例如舱),则在舰板上d)
所要求的下沉进水高度应降低0.05m。e)
采用图2评定的艇,应容许在尾部L/4之内的下沉进水开口的合计净面积(mm2)不大于(50L),条件是这些开口的下沉进水高度不小于图2所要求值的3/4。也作非帆艇使用的帆艇,有中披水板、抗漂龙骨或中插板的机舱棚的下沉进水高度要求值应为按上述a)确定值的一半。
所有艇
见表3。
1—水线;
在选项:
(6)
(1)(3)(10)
艇体长度/m
a)设计类别c
要求的下沉进水高度
2一一基本的下沉进水高度的要求值;3-
艇首的要求增加值。
图3要求的下沉进水高度的增加
所有艇
4(5)
(4)
任选项
(4)(5)
(2)
1)(3)(10)
艇体长度/m
b)设计类别D
设计类别C和D
任选项1、3、5和6(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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