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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13-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413-2007

中文名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4-13

实施日期:2007-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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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45177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91.020自然规划、城市规划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城乡规划与市政工程>>P50城乡规划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数:26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7-11-0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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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2007-04-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W.cb
GB50413-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WwW.1zW.ch
2007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62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3.0.21)、3.0.4、3.0.6、4.1.4、4.2.2、4.2.3、5.2.6(1、2、3)、6.2.1、6.2.2、7.1.2、8.2.6、8.2.7、8.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4月13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当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V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9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用地;5.基础设施;6.城区建筑;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8.避震疏散9.信息管理系统。
长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士
本标准以黑体学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体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断(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22,E-mail:[email protected])。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o
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同济大学云南大学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周锡元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马东辉冯启民叶燎原朱思诚、毕兴锁李杰李洪泉苏幼坡、苏经宇赵振东贾抒曾德民蒋薄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规划工作区workingdistrictfortheplanning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2.0.2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performanceassess-mentorestimation在给定的地震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或设施针对是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破坏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2.0.3群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groupofstructures
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剂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的建筑或工程设施群体进行整体抗震性能评价。2.0.4单体抗震性能评价 earthquakeresistant capacity as-sessment or estinationfonindividiual structure
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抗震性能评价。2.o5城市基础设施urbaninfrastructures本标准所指城市基础设施,是指维持现代城市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以及对国计民生和城市抗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包括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工道路以及对抗需救实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2.0.6避震疏散场所seismicshelterforevacuation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蔬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划分为以下类型: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3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2.0.7防灾据点disasterspreventionstronghold采用较高抗震设防要求、有避震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2.0.8防灾公园disasterspreventionpark城市中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的、可有效保证蔬散人员安全的公园,2.0.9专题抗震防灾研究specialtaskinvestigation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
针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抗震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抗震防灾评价研究。
3基本规定
3.0.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4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列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自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自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3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ol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则进行调整。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并达到满足共防御百标的要求。www.bzxz.net
3.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内三种编制模式。
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8
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内类模式3.0.5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行规划工作区划分3.0.6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1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
3内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3.0.7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0.7的要求。3.0.8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可建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3.0.9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的、准确可靠的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所需的基础资料要求见附录A,各城市可根据规划编制模式和城市地震灾害特点有所侧重和选择。3.0.1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规划成果应提供电子文件格式,图件比例尺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3.0.11对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申请列入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城市重点保护建筑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3.0.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3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4.1一般规定
4城市用地
4.1.1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4.1.2对已经进行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并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城市与工作区,当按照本标准第3.0.4、3.0.6条所确定的编制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原有成果为基础,结合新的资料,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
4.1.3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及王程勘察资料。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棕准的规定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4.1.4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2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3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4.2评价与规划要求
4.2.1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钻孔资料,根据表4.2.1所列地质和岩主特件进行。对手一类和二类规划工作区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场地类别划分为法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行。在按照本标准进行其他抗震性能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用地抗震类型
表4.2.1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主要地质和岩土特性
松散地层厚度不大于5m的基岩分布区二级及其以上阶地分布区;风化的丘陵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不大于50m的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5m且不大于15m的分布区
一级及其以下阶地地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大于50m的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15m且不大于80m的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80m的分布区4.2.2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表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不存在或存在轻微影响的场地地震破坏因素,一般无需采取整治措施
(1)场地稳定;
(2)无或轻微地震破坏效应:
(3]用地抗囊防灾类型I类或Ⅱ类:(4)无或轻微不利地形影响
城市用地选择抗震防灾要求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有条件适宜
续表4.2.3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存在一定程度的场地地震破坏因素,可采取一般整治措施满足城市建设要求:【1】场地存在不稳定因素;
【2用地抗囊防灾类型耳类或V类;(3)软弱土或液化土发育,可能发生中等及以土液化或震陷,可采取抗爱措施消除;
(4)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算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士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滨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存在一定程度的地质安害危险性
存在难以整治场地地震破坏因素的潜在危险性区域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的用地,由于经济条件限制等各种原因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
(1)存在尚未明确的潜在地震破坏威胁的危险地段;
【2】地震次生灾害源可能有严重威胁;(3)存在其他方面对城市用地的限制使用条件
存在场地地震破坏因素,但通常难以整治: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用地:
(2)发履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城市用地选择抗震防灾要求
工程建设应考虑不利因素
影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
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
对于重要建筑尚应采取适当
的加强措施
作为工程建设用地时,应
查明用地危险程度,属于危
险地段时,应按照不适宜用
地相应规定执行,危险惟较
低时,可按照较适宜用地规
定执行
不应作为工程建设用地。
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无法避开
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
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
注:1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2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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