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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343.1-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2343.1-2008

中文名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scale maps - Part 1: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 topographic map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6-20

实施日期:2008-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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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25773346

相关标签: 国家 比例尺 规范 地形图 编绘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40天文学、大地测量学、地理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测绘>>A79地图制印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12343-1990;GB 12344-1990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44页

标准价格:38.0 元

计划单号:20060074-T-466

出版日期:2008-12-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0-06-04

起草人:马晓萍、肖国雄、段怡红

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国家测绘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

标准简介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分为三个部分,本部分为GB/T12343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GB12343—1990《1∶25000 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和GB12344—1990《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的本部分规定了编绘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的基本要求、技术方法和地形图各要素的综合要求和技术指标。本部分适用于编绘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编绘相应比例尺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亦可参照使用。 GB/T 12343.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T12343.1-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分为三个部分,本部分为GB/T12343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GB12343—1990《1∶25000 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和GB12344—1990《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的本部分规定了编绘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的基本要求、技术方法和地形图各要素的综合要求和技术指标。本部分适用于编绘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编绘相应比例尺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亦可参照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234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20257.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3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
CH/T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前言……………………………………………………………………………………………………………………Ⅲ
引言……………………………………………………………………………………………………………………Ⅳ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地形图基本要求…………………………………………………………………………………………………1
4.1 数学基础……………………………………………………………………………………………………1
4.2 图幅规格……………………………………………………………………………………………………2
4.3 基本等高距…………………………………………………………………………………………………2
4.4 地形图精度…………………………………………………………………………………………………3
5 地形数据综合要求………………………………………………………………………………………………3
5.1 测量控制点…………………………………………………………………………………………………3
5.2 水系…………………………………………………………………………………………………………3
5.3 居民地及设施………………………………………………………………………………………………6
5.4 交通…………………………………………………………………………………………………………9
5.5 地貌 ………………………………………………………………………………………………………10
5.6 管线 ………………………………………………………………………………………………………13
5.7 境界 ………………………………………………………………………………………………………14
5.8 植被与土质 ………………………………………………………………………………………………15
6 编绘技术方法及要求 …………………………………………………………………………………………15
6.1 编绘技术方法 ……………………………………………………………………………………………15
6.2 编绘顺序 …………………………………………………………………………………………………17
6.3 元数据文件录入及图历簿的填写 ………………………………………………………………………17
7 准备工作 ………………………………………………………………………………………………………17
7.1 制图资料的选择 …………………………………………………………………………………………17
7.2 制图资料的分析与评价 …………………………………………………………………………………17
7.3 制图区域的研究 …………………………………………………………………………………………17
7.4 编绘技术方法的确定及专业设计书拟定 ………………………………………………………………18
8 地形数据采集 …………………………………………………………………………………………………18
8.1 基本数据资料预处理 ……………………………………………………………………………………18
8.2 制作综合参考图 …………………………………………………………………………………………18
8.3 地形数据的取舍与概括 …………………………………………………………………………………18
8.4 地形数据接边 ……………………………………………………………………………………………18
9 印刷原图制作 …………………………………………………………………………………………………18
9.1 地形数据符号化编辑 ……………………………………………………………………………………18
9.2 地图接边 …………………………………………………………………………………………………19
9.3 地图图廓尺寸 ……………………………………………………………………………………………19
9.4 地图整饰 …………………………………………………………………………………………………19
9.5 地图分色 …………………………………………………………………………………………………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样图示例 …………………………………………………………………………………20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07.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343.1—2008
代替GB12343-1990,GB12344—199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scale maps--Part 1: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for1:250001:500001:100000top0graphicmaps2008-06-2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國
2008-12-01实施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地形图基本要求
数学基础
图幅规格
基本等高距
地形图精度
地形数据综合要求
测量控制点
居民地及设施
植被与土质·
编绘技术方法及要求
编绘技术方法
编绘顺序
元数据文件录人及图历簿的填写6.3
准备工作
制图资料的选择
制图资料的分析与评价·
制图区域的研究
编绘技术方法的确定及专业设计书拟定地形数据采集.
基本数据资料预处理·
制作综合参考图.
地形数据的取舍与概括·
地形数据接边·
印刷原图制作
地形数据符号化编辑….
9.2地图接边
地图图廓尺寸
地图整饰
9.5地图分色·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样图示例
GB/T12343.1-2008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一第2部分: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第3部分:1:5000001:10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1—2008
本部分为GB/T12343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GB12343—1990《1:25000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和GB12344—1990《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本部分与GB12343—1990、GB12344-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编辑准备工作”章节改称为“准备工作”,其中删除了区域编辑设计书中有关清、刻绘作业方法的说明;
在编绘技术方法章节中修改了地图编绘技术方法,规定了“先采集地形数据后符号化编辑”和“采集地形数据与符号化编辑同时进行”两种编绘方法,并增加了编绘流程图,删除展点、拼贴、编绘等传统的作业方法;
原“地形图内容各要索的编绘”章节改称为“地形图数据综合要求”,移至“准备工作”章节后,增加了GB/T20257.3地形图图式中所增加的地物要素的选取指标,并对一些地物要素的综合选取指标作了适当修改;
删除原第7章印刷原图制作章节中有关清、刻绘的内容,增加了要素关系处理等内容,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晓萍,肖国雄,段怡红。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343—1990,GB12344—1990。Ⅲ
GB/T12343.1—2008
地形图编绘规范国家标准GB12343《1:25000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12344《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15944《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GB/T14512《1:10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和行业标准CH/T4011《1:5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均已实施多年,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测绘生产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数字测绘生产的需要,保持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式标准结构的协调性,有必要调整地形图编绘规范的标准结构。调整后的结构如前言所述。
本部分是GB12343-1990、GB12344—1990调整后修订完成的。IV
1范围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0001:50000
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T12343.1—2008
GB/T12343的本部分规定了编绘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的基本要求、技术方法和地形图各要素的综合要求和技术指标。本部分适用于编绘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编绘相应比例尺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亦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234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398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20257.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
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
会topographicmapcompilation
地形图编绘
利用大于成图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和更新资料,通过拼接与坐标转换、内容取舍与更新、制图综合与编辑等编绘技术获取符合成图比例尺要求的地形图的过程。3.2
地形数据topographicdata
地物、地貌的空间坐标及几何信息数据,指非符号化的数据。3.3
印刷原图printingoriginal
对地形数据进行符号化编辑后符合印刷要求的地形图图件。3.4
合cartographicgeneralization制图综合
对地形图内容按照一定的规律和法则进行选取、概括、夸大、移位,用以反映制图对象的基本特征的典型特点及其内在联系的过程。4地形图基本要求
4.1数学基础
地形图的定位参考系统为:
GB/T12343.1—2008
a)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b)投影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按6°分带;c)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2图幅规格
4.2.1地形图图幅范围
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的图幅分幅与编号按GB/T13989规定执行,其图幅范围见表1。
地形图图幅范围
成图比例尺
1:25000
1:50000
15'00%
1:100 000
30'00%
20'00\
由经纬线构成的图廊线,其东西两边的图廊线为直线表示;南北两边的图廓线以折线表示,每经差3'45\点为折点。
4.2.2合幅图及破图廓图
位于国境线附近或以海域为主的图幅,当图内在靠近邻图处仅有少部分领土、陆地或海部要素,并且该图又不作连接其他图幅用时,可将其并人邻图,采取合幅编绘成图。合幅图的内图廊长一般为:东西不超过700mm,南北不超过485mm。并人部分的图廊线仍以经纬线构成,不应采用凸形或其他折线形。并人图幅若为邻投影带图,应进行换带处理。合幅图图号采用复合形式注出:整幅图图号在前,并入图图号在后,中间用顿号分开,如K51E005002、005001。当合幅图位于两个百万分之一地图时,其图号应分别注记完整。若并入的要素仅在内外图廓间时,则破内图廓绘出,不注邻图图号。4.2.3图名
每幅图除注图号外,还应注出图名。确定图名时应注意不与其他图幅图名重名,一般选用图幅内的主要居民地名称。无居民地的图幅可采用其他地理名称或图内最高高程点注记作为图名。4.3基本等高距
基本等高距依据制图区域地形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见表2。其中地形类别按图幅范围内大部分地面坡度和高差划分,当高差与地面坡度发生矛盾时,以地面坡度为准。一幅图内一般只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表2基本等高距
地形类别
1:25000
(地面坡度<2高差<80m)
丘陵地
(地面坡度2°~6°,高差80m~300m)山地
(地面坡度6~25°,高差300m~600m)高山地
(地面坡度>25°,高差>600m)5(2.5)
基本等高距
1:50000
单位为米
1:100000
20(10)
当地势十分平坦或用图需要时,基本等高距可选用括号内的数值。确定等高距时,应注意其区域统一性,不宜出现一幅图的等高距与其周边图幅等高距均不相同的现象,2
4.4.地形图精度
4.4.1数学精度
GB/T12343.1—2008
地形图上的地物点对于附近野外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和等高线对于附近野外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表3规定。
表3地形图精度
地形类别
高山地
4.4.2综合合理性
地物点平面位置中误差
图上±0.5mm
图上±0.75mm
1:25000
a)地形图的内容及符号应符合GB/T20257.3的规定;等高线高程中误差/m
1:50000
1:100000
地物地貌各要素的综合取舍和图形概括应符合制图区域的地理特征,各要素之间关系协调、b)
层次分明,注记正确、位置指向明确。4.4.3完备性
地形图的各内容要素、要素属性、要素关系应正确、无遗漏。4.4.4现势性
应正确、充分地使用各种补充、参考资料对水库、道路、境界、居民地及地名等要素进行增补、更新,符合制图时的实地情况,地形图现势性强。5地形数据综合要求
5.1测量控制点
测量控制点一般均应表示,密集时埋石点可适当取舍或作为高程点表示。位于居民地内的测量控制点,如影响居民地的清晰时,水准点可不表示,其他控制点可只表示符号,不注高程。用古塔、水塔、烟窗等地物作控制点时以相应的地物符号表示,并按图式规定予以注记。5.2水系
5.2.1编绘水系的要求
正确表示水系类型、主次关系、附属设施及名称,合理反映水系要素的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密度对比,充分表示水利设施;处理好水系与其他要素的关系。5.2.2岸线、高水界、岸滩
5.2.2.1岸线
岸线包括海岸线、河岸线、湖岸线及其他水体的岸线。综合岸线图形时,应正确反映岸线的形态特征,注意保持岸线主要转折点位置正确、岸线弯曲程度的对比以及水陆面积的对比。图上小于0.5mmX0.6mm的弯曲可适当化简,特征弯曲应夸大到0.5mm×0.6mm表示。岸线与等高线紧靠时,应注意与等高线图形协调一致。
岸线与防护堤相重时,岸线可省略不表示。5.2.2.2高水界、岸滩
高水界与水涯线间的距离在图上大于2mm时应表示高水界。当其间距大部分大于2mm仅局部不足2mm时,高水界应视为连续整体全部表示。高水界与水涯线之间的岸滩地段应配置相应的土质、植被符号。
高水界与陡岸、堤重合时,高水界省略不表示;与等高线重合时,则省略等高线。3
GB/T12343.1—2008
5.2.3河流、运河、沟渠
5.2.3.1河流、运河、沟渠的表示图上宽0.4mm以上的河流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不足0.4mm的用单线表示。以单线表示的河流应视其图上长度由源头起用0.1mm~0.4mm逐渐变化的线粗表示。同一条河单、双线变化频繁时应视其整体用单线或双线表示。主支流要区分明显,支流人主流注意不应倒流。图上宽度大于0.4mm的沟渠,运河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不足0.4mm的用单线表示,并视其主次分别用0.3mm和0.15mm线粗表示。5.2.3.2河流、运河、沟渠的选取与综合1:25000、1:50000地形图上河流、运河、沟渠一般均应表示,河网密集地区,图上长度不足1cm的可酌情舍去,特别密集区不足1.5cm的支渠可舍去;1:100000地形图上长度大于1cm的一般均应表示。
对构成网络系统的河、渠,应根据河渠网平面图形特征进行取舍。密集河渠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3mm,老年河床河漫滩地带的岔流以及沟渠密集地区,间距不应小于2mm。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应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及荒漠缺水地区的小河应选取。
5.2.3.3河流、运河、沟渠的流向河流、运河及有固定流向或往复流向的沟渠一般应表示流向,在山区水流方向明显的河流可不逐条表示流向。通航河段应表示流速。较长的河、渠一般每隔15cm~20cm重复表示。5.2.3.4河流、运河、沟渠的名称注记名称注记一般均应注出。较长的河、渠每隔15cm~20cm重复注出。注记应按河流上下游、主支流关系并保持一定的级差。当河(渠)名很多时,可舍去次要的小河(渠)名。5.2.4地下河段、消失河段、干河床、时令河图上长1mm以上的地下河段、2mm以上的消失河段、1.5cm以上的干河床以及时令河应表示。作为河源的时令河,当长度不足5mm时,以常年河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4mm的干河床、时令河用0.1mm~0.4mm的渐变单虚线表示,大于0.4mm干河床、时令河用双虚线依比例尺表示。宽度大于3mm的河床内应表示等高线及相应的土质符号;时令河应注出有水月份,如果一幅图内有水月份相同,可在图外加附注说明,图内不注记。无明显河床的漫流干河用相应的土质符号表示。5.2.5坎儿井、输水渡槽、渠首、输水隧道、倒虹吸、涵洞、干沟坎儿井:一般均应表示。
输水渡槽、渠首、输水隧道及倒虹吸:干渠上的一般应表示,支渠上的选择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干沟:图上长度大于1.5cm且深度大于1.5m的一般应表示,深度大于2m的应加注沟深。有方位意义的旧战壕用干沟符号表示,并加注“战壕”注记。涵洞:铁路、公路附属的一般应表示,较多时可适当取舍;机耕路及其以下道路附属的涵洞一般不表示。
5.2.6湖泊、水库、池塘
图上面积大于1mm2的湖泊、水库、池塘应表示,不足此面积但有重要意义的小湖,如位于国界附近的小湖、作为河源的小湖及缺水地区的淡水湖应夸大到1mm2表示。湖泊、池塘密集成群时,应保持其分布范围和特点。适当选取一些小于1mm2的湖泊、池塘,但不能合并,相邻水涯线间隔在图上小于0.2mm时可共线表示。
湖泊、水库、池塘一般应注出名称,群集的湖泊可选其主要的注出名称。名称注记应按湖治、水库面积大小或库容量大小保持一定的级差。非淡水湖泊应加注水质注记。
容量为1000万m2以上的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加注库容量。4
5.2.7时令湖、干湖
GB/T12343.1—2008
面积2mm2以上时令湖、干酒湖应表示。在地物稀少区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时令湖应注出有水月份。干滴湖应填绘相应的土质符号。5.2.8干出滩
图上面积大于4mm2的干出滩应表示,面积小于4mm2的可适当合并到相距2mm以内的较大滩地中,类型可不区分。孤立的小于4mm2的滩地可根据情况扩大表示或舍去。成片分布的小面积滩地可进行取舍。宽度窄于1mm的干出滩用狭窄于出滩符号表示。于出滩内的河道及潮水沟密集时可取舍。图上宽度不足0.4mm的双排点线河道和潮水沟可改为单排点线表示,并注意与相连接的以单、双线表示的河流协调一致。5.2.9礁石、危险岸区
明礁、暗礁、干出礁均应表示,密集时可适当取舍。依比例尺表示的礁石应加注说明注记。比例尺缩小后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礁石可改用相应的不依比例尺的符号表示。图上面积大于25mm的危险岸区应表示。
有名称的礁石应注出名称。
5.2.10岛屿
图上面积大于0.5mm2的岛屿(沙洲)应表示。表示岛屿时应注意保持其位置精确和基本轮廓形状。当岛屿密集不能逐个表示时,可在保持其外缘轮廓和密度对比的基础上进行取舍,但不能合并。孤立的、著名的或位于国界两侧的小岛,般不宜舍去,可大到0.5mm2表示。有名称的岛屿(沙洲)应注出名称,密集时个别次要小岛可省注,但位于国界两侧的岛屿应尽量注出名称。
5.2.11水中滩
图上面积大于4mm的沙滩、石滩应表示,小于此面积或宽度窄于2mm的可舍去。密集时间隔小于2mm的可适当合并表示,但不应合并成片。5.2.12井、泉、水池、布
缺水地区的井、泉、贮水池均应表示;其他地区的在1:25000、1:50000地形图上适当选取;在1:100000地形图上仅表示有方位意义的、有特殊性质(如温、矿等)及著名的井、泉,不表示贮水池。不能饮用的水井应加注水的性质。主要的水井可选注井口地面高程,自流井、温泉井、矿井、温泉、间歇泉、毒泉等应分别加注性质说明注记。有专有名称的井、泉,在人烟稀少地区应注出名称,其他地区择要注出。
地热并、地热池均应表示。
瀑布、跌水在双线表示的河流中及单线表示的主要河流中应表示,其他河段内可以取舍。1:25000、1:50000地形图上瀑布应加注比高,1:100000地形图上落差5m以上的瀑布应加注比高。著名的瀑布应注出名称。
5.2.13沼泽
图上面积大于25mm2沼泽应表示,盐碱沼泽、泥炭沼泽应加注说明注记。沿河流分布的狭长沼泽,长1cm以上的应选取。
5.2.14潮汐流向及海洋名称注记表示潮汐川及海水潮流向,1:100000地形图上可只表示出主要的潮流方向。海洋、海峡、海湾、海口、海沟、海槽、海角等均应注记名称,注记大小应保持一定的级差。5.2.15水系附属设施
堤:有重要防洪、防潮作用或堤顶宽度在图上大于0.3mm的或比高大于5m的用干堤符号表示,其他用一般堤符号表示。在1:25000、1:50000地形图上长5mm且比高1.5m以上的堤一般应表示;1:100000地形图上干堤均应表示,一般堤根据地区特点、方位意义、堤提大小等因素进行取舍。当5
GB/T12343.1—2008
堤与水涯线间距在图上小于0.2mm时,水涯线可不表示。干堤应加注堤顶高程,一般每隔10cm~15cm注一点。堤高大于2m时应注比高,重要的大型防洪堤、防潮堤应加注名称注记。沟堑:图上长5mm且比高1.5m以上的应表示,高于2m的加注比高。水闸、船闸、滚水坝、拦水坝:位于双线表示的河流及单线表示的主要河流上的均应表示,其他河流上的择要表示。有重要意义的加注名称。扬水站、抽水机站:表示有固定设施的。加固岸:图上长2mm以上的应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7mm的双线表示的河流和单线表示的河流上的加固岸不表示。
陡岸:图上长5mm且比高2m以上的陡岸应表示,并注出比高。无滩陡岸符号在双线表示的河内表示不下时可移至岸线外侧紧靠水涯线表示;单线表示的河流不表示无滩陡岸。有滩陡岸与水涯线间在图上应保持0.2mm间距,小于此间距时陡岸符号可稍移动;间距大于1mm时其间应填绘相应的土质符号。
防波堤、制水坝:在双线表示的河流中且图上长度大于2mm的一般应表示。5.3居民地及设施
5.3.1编绘居民地及设施的要求
应正确表示居民地及设施的位置、轮廓图形、基本结构、通行情况、行政意义及名称,反映居民地及设施的类型、分布特征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5.3.2居民地的选取与表示
5.3.2.1居民地的选取
5.3.2.1.11:25000、1:50000地形图上居民地基本上全部表示,在居民地稠密地区,可适当舍弃个别小居民地,但位手道路交叉口、河流交汇处、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源地、文物古迹等处的居民地均应详细表示。
5.3.2.1.21:100000地形图上乡、镇以上各级行政中心及集、街、圩、场、坝和主要村庄应全部表示,其他以普通房屋为主体的居民地的选取原则为:a)由主到次、逐渐加密;
应优先选取位于道路交叉口、交通线旁、河流交汇处、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b)
源地、文物古迹等处的有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居民地;居民地选取时,密集区可多舍,稀疏区可少舍,但应能正确反映其居民地的疏密对比。一般的c)
选取指标为:人烟稀少区全取,其他地区选取60%~70%。5.3.2.2居民地的表示
5.3.2.2.1街区式居民地
综合街区时,应注意保持街区图形总的形态特征(如矩形、梯形、不规则形)、房屋建筑密度对比及街区单元(指图上被街道分割的街区块)大小对比,并正确显示街区内部的通行情况。a)街区单元面积
街区单元面积综合指标一般应按表4规定,最小图斑一般不小于图上1.5mm或长宽不小于图上1.2mm×1.0mm。小于上述尺寸的或改用普通房屋符号表示或舍去。表4街区单元面积综合指标
比例尺
1:25000
1:50000、1:100000
城镇式房屋密集区
16mm~50mm
8mm~25mm
城市外围房屋稀疏区、
街区式农村居民地
4mm2~16mm2
2 mm~8mm
b)街区的综合
GB/T12343.1-—200B
应清晰反映居民地外围轮廊,街区凸凹拐角在图上小于0.5mm的可综合。街区内空地(如广场)面积在图上大于2mm2的一般应表示,大于10mm2的绿化种植地还应配置相应的植被符号。对于密集街区应采用合并为主、删除为辅的原则进行图形概括。1:25000、1:50000地形图上对于整齐排列、成行列分布的单幢房屋,应固定两端位置,中间内插房屋符号,不合并为街区。街区外缘的普通房屋不应并人街区,应进行适当取舍。1:100000地形图上居民地内部的普通房屋与其相邻街区间隔小于0.3mm时,可合并到街区表示;街区外缘的普通房屋一般不应并人街区,优先选取与居民地外围轮廓形状有关的普通房屋,其他可作较大的舍弃;如果城市附近的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图上建筑面积与总面积之比(即密度)大于40%时可合并为街区表示。
高层房屋比例达到60%,且图上面积大于4mm2的高层房屋区应表示。破坏房屋:图上面积大于1mm2的应表示。c)街道的表示
1:100000地形图上主、次干道过密时可将一部分次干道改为支线表示。选取街道时,宜选取与公路相接的街道,选取与火车站、飞机场、码头、桥梁、广场、工矿企业等相联系的街道。对于构成矩形街区的街道网,宜选取相互垂直的两组街道。5.3.2.2.2散列式居民地
散列式居民地多由普通房屋分布所组成,但有明显的村庄范围,有的村庄还有个比较集中的中心。应注意保持居民地分布区的范围、形状及房屋密度对比。优先选取依比例尺表示的房屋以及位于居民地的中心和外围特征处的房屋。对于沿道路、河流等要素呈带状分布的居民地,一般应首先选取两端的房屋,中间依其密度情况适当选取。5.3.2.2.3分散式居民地
分散式居民地多由普通房屋组成,房屋依天然地势建筑,无分布规律,有的村庄还有一个稍集中的范围。应正确反映居民地的大体分布范围、房屋分布特征及密度对比,对于根据地形、名称能明显确定范围的居民地应适当强调表示。5.3.2.2.4窑洞式居民地
注意反映散列分布窑洞的分布范围及中心位置。成排分布的窑洞不能逐个表示时,应保持两端窑洞位置准确,中间内插表示,并反映出连续的和间断排列的不同情况。多层分布的窑洞应保持上下层位置准确,中间层次内插表示。窑洞与房屋混合组成的居民地,应保持窑洞与房屋符号的密度对比。窑洞符号应顺坡壁方向配置,并与等高线协调一致。无方位意义的窑洞或废弃窑洞可不表示。5.3.2.2.5蒙古包及棚房
蒙古包、牧区帐篷及依比例尺表示的棚房一般应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季节性的应注出居住月份,临近或密集并且居住月份一致的季节性蒙古包,可选取标注居住月份。不依比例尺的棚房仅在地物较少地区并具有方位意义的才表示。1:100000地形图上不表示季节性的棚房。
5.3.2.3居民地的名称注记
凡选取的居民地一般均应注记名称,并正确表示其行政等级。乡、镇级以上居民地按行政名称注出,“乡”字可省略,但民族乡、自治乡应全名注出。当镇级以上行政名称与驻地自然名称不一致时,驻地自然名称作为副名注出,副名用比正名小二级的同体字在正名下方或右方加括号注出。
当一居民地是两个以上政府驻地时,只注高一级名称。农、林、牧、渔场应全名注出。村庄按自然名称注出。工厂、学校、陵园等单位用专用名称注出。居民地名称应配置适当,指示明确,并避免注记压盖居民地出人口、道路交叉口及其他重要地物。分散式居民地名称注记,当其指向不明时,应按房屋符号的分布状况和资料上名称注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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