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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 G 51087-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ZB G 51087-1987

中文名称:W37-51红有机硅烘干电阻漆

标准类别:国家专业标准(Z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实施日期:2006-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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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87954

相关标签: 有机硅 烘干 电阻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化工>>涂料、颜料、染料>>G51涂料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HG 2-659-1985;转化为HG/T 3363-1987

出版信息

标准价格:1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ZB G 51087-1987 W37-51红有机硅烘干电阻漆 ZBG51087-198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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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1产品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W37-51红有机硅烘干电阻漆
ZB G51 087
代替HG265985
该漆由油改性醇酸树脂,有机硅树脂、少量氨基树脂、颜料、体质颜料及二甲苯调制而成。1.2特征
该漆附着力好,并具有良好的耐热、防潮及耐温变性。1.3用途
主要用于涂覆非线绕电阻以及其他金属零件表面。2技术要求wwW.bzxz.Net
产品应符合下表技术要求,
漆膜颜色及外观
粘度(涂-4粘度计),5
F燥时间(先在25士1℃放1h,再在30~60min内由25±1℃升至150℃,并在150±2℃烘烤),h不大于柔韧性,mm
细度,μm
耐温变性(漆膜烘干后,在-55℃及125℃下各30min,经5次循环)
不大于
不大于
耐潮性(于40±2℃,相对湿度95%±3%经240h后)耐热性(于70±2℃电压符合额定功率1.5倍条件下经100h后)
沉淀性,%
闪点,C
不大于
红色、符合标准样板,平整半光50~80
漆膜不应开裂或剥落,阻值变化应不大于士2%漆膜不应开裂或剥落,允许光泽消失和色调改变,阻值变化应不大于—3%~+5%
漆膜不应碳化,不开裂,不剥落,但允许光泽消失和色调改变,阻值变化不大于士4%
不低于
注:耐温变性、防潮性、耐热性三项为生产厂保证项目。3试验方法
3.1漆膜颜色及外观
按GB1729---79(1985年确认)《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进行。检验时,须按干燥时间干燥后再测定。
3.2粘度
按GB1723--79《涂料粘度测定法》中乙法进行。3.3干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02-04发布1987-05-01实施
ZBG51087 87
按GB1728一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中甲法进行。3.4柔韧性
按GB1731一79《漆膜柔韧性测定法》进行,检验时.须按干燥时间干燥后再测定。3.5细度
按GB1724-79《涂料细度测定法》进行。3.6耐温变性
按SJ75—73试验方法将漆涂在额定功率为2W、电阻值为300~10002的电阻上,经按-1-燥时间下燥后,电阻器在--55℃及125C下各30min,经5次循环,阻值变化应不大于±2%。3.7耐潮性
按SJ75一73试验方法将漆涂在额定功率为2W、电阻值为30010002的电阻上,经按干燥时间F燥后,电阻器在温度为40士2C,相对湿度为95%土3%条件下经240h,其阻值变化应不大一3%~+5%。
3.8耐热性
按SJ75--73试验方法,将漆涂在额定功率为2W,电阻值为300~1000Q电阻上,经按干燥时间燥后,电阻器在温度为70士2C和相当于150%额定功率的直流负荷下(不超过规定最大工作电压)经100h后阻值变化不大于士4%,
3.9沉淀性
取100mL洁净的量简(精度为1mL)将原漆注入量筒中液面至100mL刻度线处,然后用玻璃板将量筒口盖好,在25±1℃相对湿度65士5%的环境中放置24h,然后观察沉淀情况,沉淀性读数应为纯清漆高度。
3.10闪点
按GB5208—85《涂料闪点测定法——快速平衡法》进行。4验收规则
4.1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4.2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3186一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4.3产品按GB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有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份作检验用样品。4.4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即时通知有关部门。
4.5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于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5.2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5.3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5.4产品在符含5.2、5.3条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算起有效贮存期为半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果符合技术要求,仍可使用。144
ZBG51087—87
附录A
施工参考
(参考件)
此漆喷涂,漫涂均可,喷或浸后最好按干燥条件或按各工厂工艺进行。调整粘度可用二甲苯。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涂料产品标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涂料产品标准分技术委员会第16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组组长单位:天津油漆厂。工作组成员单位:大连油漆厂、重庆油漆厂、西北油漆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秀敏、赵志刚。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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