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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ZB Y99 035—1990

中文名称:贴标机

标准类别:国家专业标准(Z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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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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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ZB Y99 035—1990.
1主题内客与适用范围
ZB Y99 035规定了贴标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ZB Y99 035适用于直通式和回转式,以粘合剂将标签粘贴在包装容器上的贴标机(以下简称“产品”)。
2 引用标准
GB/T 3768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GB 4544啤酒瓶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JB/T 8产品标牌
JB/T 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QB/T 659葡萄酒瓶
QB/T 943汽水瓶3产品分类
产品的型式分为直通式贴标机和回转式贴标机两种。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制造厂应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使用。严禁使用牌号不明,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材料。
外协件、外购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或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4.2工作条件
4.2.1包装容器
使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4544,QB/T 943,QB/T659的规定。或使用能适合该产品运行要求,具有相应质量标准的其他各种材质及各种形状的包装容器。
4.2.2 标签
使用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2.1标纸的质量
a.身标,每平方米面积的质量为70~90 g,b.颈标,每平方米面积的质量为65~80 g。
4.2.2.2标纸的强度
a.抗拉强度,在15 mm 宽的纸带上,其抗拉强度为24 N$
b.湿强度,约为干抗拉强度的30%.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贴标机 ZB Y99 035—19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贴标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直通式和回转式,以粘合剂将标签粘贴在包装容器上的贴标机(以下简称“产品”)。 2 引用标准 GB/T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4544 啤酒瓶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JB/T8 产品标牌 JB/T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QB/T659 葡萄酒瓶 QB/T943 汽水瓶 3 产品分类 产品的型式分为直通式贴标机和回转式贴标机两种。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制造厂应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使用。严禁使用牌号不明、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材料。 外协件、外购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或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4.2 工作条件 4.2.1 包装容器 使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4544、QB/T943、QB/T659的规定,或使用能适合该产品运行要求,具有相应质量标准的其他各种材质及各种形状的包装容器。 4.2.2 标签 使用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4.2.2.1 标纸的质量 a. 身标,每平方米面积的质量为70~90g; b. 颈标,每平方米面积的质量为65~80g。 4.2.2.2 标纸的强度 a. 抗拉强度:在15mm宽的纸带上,其抗拉强度为24N; b. 湿强度:约为干抗拉强度的30%。 4.2.2.3 标纸的纤维方向应与瓶的轴线方向垂直。纸标背面湿水后正确卷曲方向的要求如图示。 4.2.2.4 标纸外形尺寸允差为±0.5mm。 4.2.3 粘合剂 贴标机用于进行贴标的粘合剂,应采用化学浆糊、干酪素胶、淀粉浆糊或加入其他助粘剂的浆糊。其性能要稳定、无毒性、无腐蚀性,且具有良好的粘性。粘合剂不应因在高速循环运动中降低其性能。在回用旧瓶清洗中,标纸易于清除脱落。 4.2.4 使用的电源电压为380V±10%,频率为50Hz。 4.3 使用性能 4.3.1 产品应达到公称生产能力的100%。 4.3.2 包装容器的损坏率≤0.1%。 4.3.3 贴标签的贴标率≥90%。 4.3.4 贴标签的正标率≥85%,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双标:上、下标的中心线和瓶子中线对中度偏差≤3mm; b. 单标:标签的中线与瓶子中线对中度偏差≤2.5mm。 4.3.5 标签损耗率:双标≤5%,单标≤3.5%。 4.3.6 产品在正常空运转时,噪声不得高于声压级85dB(A)。 4.4 安全要求 4.4.1 产品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4.4.2 产品应设有联锁机构: a. 当没有需要贴标签的包装容器时,自动停止取标; b. 当包装容器掉落或卡住时,机器应停止工作。 4.4.3 产品的气路系统、管路附件和阀门等,应进行通气试验,气路应畅通无泄露现象,调压阀应灵敏准确。 4.4.4 产品应调速灵活可靠,电机和电气控制装置无异带现象,电线应布置在不受热和湿气损害的地方。 4.5 产品可靠性指标 4.5.1 首次大修期≥3000h。 4.5.2 整机使用寿命>15000h。 4.6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安装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用户自安装之日起12个月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 5 试验方法 5.1 包装容器损坏率测定 在产品经调试连续正常运行后进行,抽样分二次进行,每次抽样500瓶,测定该段时间内所损坏的包装容器数。包装容器损坏率按式(1)计算: L = (m / 1000) * 100%, 式中:L为包装容器损坏率(%);m为二次抽样共损坏的包装容器数(瓶)。 5.2 贴标签的贴标率测定 产品经调试连续正常运行后进行,抽样分二次进行,每次连续抽样100瓶,分别测定没有贴上标签的包装容器数。贴标签的贴标率按式(2)计算: q = (m_i / 200) * 100%, 式中:q为贴标签的贴标率(%);m_i为二次抽样没有贴上标签的包装容器总数(瓶)。 5.3 贴标签的正标率测定 贴标签的正标率是指标签贴在包装容器上,标签的实际中心线位置与原定理论中心线的偏差程度。同一包装容器上粘贴多张标签的,应按上述定义分别求出各标相对于理论位置的中心线的偏差。产品经调试能正常运行后进行,抽样分二次进行,每次连续抽样100瓶。分别检出贴标不合格的包装容器数。贴标签的正标率按式(3)计算: q_1 = (m_2 / 200) * 100%, 式中:q_1为贴标签的正标率(%);m_2为二次抽样检出的贴标不合格的包装容器总数(瓶)。 5.4 生产能力测定 产品经调试连续正常运行后进行,可分两种方法测定,时间为0.5h。 a. 在出瓶星轮后的输瓶带上,安装计数器,根据计数器读数,生产能力按式(4)计算: Q = (a_2 - a_1) / 0.5, 式中:Q为生产能力(瓶/h);a_2为测定时间终止时计数器读数(瓶);a_1为开始测定时计数器读数(瓶)。 b. 在没有计数器的情况下,可在测定时间内分5次测定出托瓶台每分钟转数,按式(5)计算: Q = 60 * (A_1 + A_2 + A_3 + A_4 + A_5) / 5, 式中:Q为生产能力(瓶/h);A_1、A_2、A_3、A_4、A_5为各次测定出的托瓶台每分钟转数(r/min)。 5.5 噪声测试 产品噪声测试方法应符合GB/T3768的规定,测定位置应距机边缘水平距离1m,离安装高度1.2m处,在机身前、后、左、右四个方向上进行测试,取其算术平均值。应符合4.3.6条要求。 5.6 空运转试验 每台产品装配后,均应进行空运转试验。试验时应由低速运转逐步调到高速,最后稳定在额定转速下,持续运转时间不少于30min,应正常平稳。 5.7 性能试验 产品在空运转试验合格后,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性能试验。试验应在额定转速运转正常后进行,并应符合4.3.1条~4.3.4条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4.3.6及5.6条的规定逐台检验,合格的方能出厂,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2 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要进行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按本标准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6.2.2 按生产批量的10%抽样,但不少于1台。 6.2.3 型式检验可在用户厂进行。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即为本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验,仍不合格者,则该批量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金属标牌,标牌应符合JB/T8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a. 型号及名称; b. 公称生产能力; c. 外形尺寸; d. 产品质量; e. 出厂编号; f. 出厂日期; g. 制造厂名称。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JB/T2759的规定。 7.2.2 产品出厂应随机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装箱清单。 7.3 运输 产品整体运输或分件运输的部件均应适合陆路及水路运输与装载的要求。 7.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室内场地上。存放满6个月应开箱检查。必要时应重新油漆包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酒饮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轻工业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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