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G 51102-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ZB G 51102-1987
中文名称:H11-52各色环氧酯烘干电泳漆
标准类别:国家专业标准(Z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实施日期:2006-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81762
相关标签:
环氧
烘干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化工>>涂料、颜料、染料>>G51涂料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ZB G 51102-1987 H11-52各色环氧酯烘干电泳漆 ZBG51102-198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1产品概述
1.1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各色环氧酯烘干电泳漆
H11-52
ZB G51 102—87
代替HG2·1402·81
该漆是由干性油脂肪酸和顺丁烯二酸酐改性的环氧酯,配以适量由干性油脂肪酸和酚醛树脂改性的醇酸树脂,加入醇类助溶剂并用胺类中和成盐,再加入适量蒸馏水和颜料,经研磨而制成稠厚的漆液,使用时按施工要求,加入蒸馏水。1.2特性和用途
烘干后的漆膜平整、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较好的附着力。有定的防锈性和耐水性。并且漆液稳定性也好,适用于以电泳施工方式。涂覆在预先经过磷化处理的黑色金属表面。2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各项技术要求。项
漆膜颜色和外观
细度,μm
固体含量,%
漆液电导率,μ2/cm
漆液泳透力,cm
干燥时间(180士2C),h
柔韧性,mm
附着力,级
耐冲击强度,kg·cm
不大于
不小于
不大于
不小于
不大于
不大于
耐盐水性(漆膜干燥后漫入25士1℃3%的氯化钠溶液中17h)
试验方法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3.1漆膜颜色及外观
各色,在其色差范围内,平整
2×103
不起泡,无锈点
按GB1729--79(1985年确认)《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进行。3.2细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02-04发布452
1987-05.01实施
ZBG51102—87
按GB1724--79《涂料细度测定法》进行。(将电泳漆与丁醇按3:1的比例稀释后测定)。3.3固体含量
按GB1725—79(1985年确认)《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进行。3.4漆液pH值
测定pH值所用的25型酸度计其精确度应在土0.1范围内。取原漆按固体含量10%,配制的水液温度应为25士1℃,稀释用蒸馏水的电导率应小于10μQ-1/cm。3.5漆液电导率
按HG2--1047—77(1985年确认)《电泳漆电导率测定法》进行。(漆液固体含量应为10%,其pH值在8.5~9.5范围内——约按固体含量加入2%的乙醇胺加以调节)。3.6漆膜泳透力
按HG2--1048-77(1985年确认)《电泳漆泳透率测定法》进行。所用电泳电压为30~40V(与制备漆膜泳板电压相同)。漆液固体含量及pH值同3.5。3.7干燥时间
按GB1728—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进行。3.8柔韧性
按GB1731--79《漆膜柔韧性测定法》进行。3.9附着力
按GB1720--79(1985年确认)《漆膜附着力测定法》进行。3.10冲击强度
按GB1732-79《漆膜耐冲击测定法》进行。3.11耐盐水性
按GB1763—79(1985年确认)《漆膜耐化学试剂测定法》进行。以上各项除泳透力测试直接使用经乙醇擦净的马口铁板外,其他各项漆膜性能的测定,其漆膜制备条件按《电泳漆漆膜制备法》(HG2-1046—77),电泳电压30~40V。由此制得的漆膜厚度达20士3μm时,其电泳漆液的固体含量均为10%。其pH值应在8.5~9.5范围内一—约按固体含量加入2%的乙醇胺加以调节。
4验收规则
4.1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4.2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3186一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4.3产品按GB3186一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份作检验用样品。4.4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5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5.2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在0~40℃的仓库中。5.3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防止受冻。由于产品含有较多水分,难于燃烧,所以有关其453
他安全事项可按一般物资处理。ZBG51102—87
5.4产品在符合5.2、5.3条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1一年,超过存期可按本标准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结果合格要求仍可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重庆油漆厂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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