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K 15014-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ZB K 15014-1987
中文名称:W30-11有机硅烘干绝缘漆
标准类别:国家专业标准(Z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实施日期:2006-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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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9312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材料和通用零件>>K15电工绝缘材料及其制品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ZB K 15014-1987 W30-11有机硅烘干绝缘漆 ZBK15014-198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1产品概述
1.1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W30-11有机硅烘干绝缘漆
该漆是由聚甲基苯硅氧烷组成的二甲苯溶波。1.2特性
该漆系烘干漆,漆膜具有较高的耐热性和较好的绝缘性能。1.3用途
ZBK15 014— 87
代替HG265667
该漆是H级绝缘材料,主要用于浸渍短期在250一300C工作的电器线圈,也可用于浸渍长期在180~200℃运行的电机电器线圈。2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技术要求。
外观及透明度
粘度(涂-4粘度计),s
固体含量,%
耐热性(200±2C),h
击穿强度,kV/mm
常态(25±5℃,相对湿度65%士5%)热态(200±2℃)
不小于
不小于
不小于
受潮(25士1℃,相对湿度95%±3%下处理24h后)体积电阻系数α·cm
常态(25±5℃,相对湿度65±5℃)热态(200±2℃)
不小于
受潮(25士1℃,相对湿度95%±3%下处理24h后),干燥时间(200士2℃),h
热重量损失(250士2℃烘3h),%厚层干透性(200士2℃)
胶合强度
注:厚层干透性、胶合强度需积累数据。不大于
不大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02-04发布指
淡黄色至红褐色均勾液体,允许有乳白色,无机械杂质
1×104
1×10u
1×1012
1987-05-01实施
3试验方法
3.1外观及透明度
ZB K15 014—87
按GB1721一79《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测定法》进行。3.2粘度
按GB1723--79《涂料粘度测定法》中乙法进行。3.3固体含量
按GB1725一79(1985年确认)《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中甲法进行。3.4耐热性
按GB1735—79《漆膜耐热性测定法》进行。3.5击穿强度
按HG2—57-80(1985年确认)《绝缘漆漆膜击穿强度测定法》进行。3.6体积电阻系数
按HG2—59—78(1985年确认)《绝缘漆漆膜表面电阻及体积电阻系数测定法》进行。3.7干燥时间
按GB1728—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中甲法进行。3.8热重量损失
3.8.1操作步骤
将测定固体含量的残渣连同称量瓶一起放入恒温烘箱内,在180土2℃下保持30min后,取出并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25土5℃称量(若做完固体含量不过夜,立即测定热量损失时,则不必在180士2(下保持30min)。再将称量瓶放入恒温烘箱,在250士2℃下保持3h,取出后放入干燥器器中并冷却到25士2℃称量(精确到1mg)。
3.8.2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热重量损失X按下式计算:
X(%)=G,-G
式中:G—一称量瓶的重量,g;
G2--—在180士2℃下保持30min,称量瓶和试样的重量,g;G—在250士2℃下保持3h,称量瓶和试样的重量,g。试验结果取二次平行试验的平均值,二次平行试验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9厚层干透性bZxz.net
取20g漆样,倒入用铝片(厚度为0.05~0.1mm)制成的正方形小盒(尺寸为45mm×45mm×20mm)中,放入烘箱中干燥,在1h内将温度由80~90℃升至200±2℃,达到厚层干透性时间时(干燥时间由试样放入烘箱中算起,具体时间待定)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25土2℃,取出观察和检验,此时漆膜应透明,无膨胀、气泡和起皱,并用剪刀将漆饼和小盒从中间垂直地剪为两块、将剪开的截面合拢再拉开,这时被剪开的截面若没有拉丝现象,即认为厚层干透性合格。3.10胶合强度
待定。
注:①干燥时间、耐热性、击穿强度、体积电阻系数检验时,按GB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在铜片上制备漆膜,漆膜的厚度为50土5um
②)击穿强度、体积电阻系数检验时,漆膜应在200士2℃干燥12h后进行。4验收规则
4.1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178
ZB K15 014- 87
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项。4.2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金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4.3产品按(GB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份密封: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样品。4.4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即时通知有关部门。
4.5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基、生产厂名及生产国期。
5.2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真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离H时应设法降温。
5.3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5.4产品在符合5.2、5.3条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算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订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果符合技术要求,仍可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涂料产品标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复审起草单位:上海树脂厂。本标准复审起草人:庄荫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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