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768.1-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768.1-2009
中文名称: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5-25
实施日期:2009-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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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道路交通
标志
标线
总则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运输>>03.220.20道路运输
中标分类号:公路、水路运输>>交通管理>>R80交通管理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21.0 元
计划单号:20068101-Q-469
出版日期:2009-07-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6-01-09
起草人:唐王争王争、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
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GB 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5768.1-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03.2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768.1—2009
部分代替GB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Part1:General
2009-05-2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数码防伪
2009-07-01实施
GB5768.1-2009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般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GB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速度管理
一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一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5768的第1部分。
GB5768.1—2009
本部分代替GB5768一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5768一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见第3章)。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挣、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768—1986、GB5768—1999。I
GB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道路通行权力,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遵行状况,告示道路状况和交通状况等信息
1范围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GB5768.1—2009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16311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23828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3原则
3.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传递信息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3.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3.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4一般规定
4.1基本要求
4.1.1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按GB5768(所有部分)规定执行4.1.2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宜遵循本部分附录A的要求。
4.1.3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指标应符合GB/T18833和GB/T23828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标线的颜色指标应符合GB/T16311的具体规定。4.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用基本图形见附录B。4.2使用
4.2.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维护良好,以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整、清晰、有效。4.2.2当道路临时交通组织或维护等原因标志与标线信息含义不一致时,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为主。4.2.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成品和(或)材料,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GB5768.1200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以下程序:a)提出方将研究申请报备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报告应说明特殊使用需求、新标志和(或)标线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法等;同时承诺研究成果不受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过程中与标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系,使标委会能够了解研究的进展及情况研究完成后研究结果以研究报告形式报备标委会。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新标志标线产生的背景、研究过程及结论;并在研究报告报备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试验研究场地标委会组织对研究结果的评议,根据需要实地考察试验场地。标委会根据评议结果,通知提出方是否可以在一定区域试用。如果可以试用,标委会通知若干地区试用新标志和(或)标线,并请各试用方提供试用评价。标委会根据试用评价,决定新标志和(或)标线是否纳入条文修改,如果纳入修改,则进行标摊条文修改的程序。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B.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见表B.1。表B.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直行,车道或道路的行驶方向
向左,车道或道路的行驶方向
向右,车道或道路的行驶方向
GB5768.1-2009
车道指示,正对车道,指明车道属性或目的地3
GB5768.1-2009
表B.1(续)
向左转弯方向,车道或道路的行驶方向,可反向掉头
道路作业区绕行指引箭头(橙色)机动车
小客车
客车、公共汽车;标识长途汽车时见下图长途汽车
校车,也可以表示为:
载货汽车,表示大、中、小型载货汽车时见下图:开
超限超载车
表B.1(续)
挂车、半挂车
GB5768.1--2009
机动旅居车或由机动车拉的旅居篷厢式货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拖拉机
危险品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电动自行车
电动三轮车
GB5768.1—2009
表B.1(续)
摩托车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骑行
非机动车推行
人力客运三轮车
人力货运三轮车
人力车
畜力车
表B.1(续)
残疾人,残疾人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汽车站
火车站
GB5768.1-2009
飞机场,机头方向指向飞机场出口方向港口
轨道交通
换乘中心
客轮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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