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396-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3396-2009
中文名称: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China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10-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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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2614210
相关标签:
录音
制品
编码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信息学、出版>>01.140.20信息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4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02-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2-05-05
起草人:魏玉山、蔡京生、许正明、蔡逊、郭彪、王炬、朱诠、周芷旭、张书卿、刘颖丽
起草单位: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
归口单位: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GB/T 13396-2009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GB/T13396-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结构和显示方式,旨在为每一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或
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提供唯一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机构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制作者所录制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
本标准规定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与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载体无关。
本标准规定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不适用于音乐录像制品之外的其他录像制品。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3901:2001《信息与文献 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
本标准在修改采用ISO3901:2001时,主要做了以下改动:
1)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国家标准代替了相应的国际标准;
2) 根据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国际标准文本中5 管理部分进行了调整,并
增加了5.4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信息维护;
3) 将标准中录音制品编码示例改为中国录音制品编码的示例;
4) 删除国际标准文本附录A 的A5 国际ISRC 中心、国家或地区ISRC 中心注册人码和国家码
的国际维护机构,增加5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管理部分;
5) 删除国际标准文本附录B 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注册支持信息,增加附录B 中国标准
录音制品编码元数据。
本标准代替GB/T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与GB/T13396-1992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1) 对GB/T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使适用范围与
ISO3901:2001完全一致;
2)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记录码、记录项码以及类别代码,增加了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
品;
3)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的编码结构,删除了原标准中的类别代码,并将原记
录码和记录项码合并成制品码;
4) 删除了原标准的5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显示方式部分,并根据ISO3901:2001的结构
增加了5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管理;
5)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和附录B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增加了附录A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使用指南和附录B 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相关元数据
信息部分。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单位: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玉山、蔡京生、许正明、蔡逊、郭彪、王炬、朱诠、周芷旭、张书卿、刘颖丽。
本标准于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eqvISO3166-1:1997)
GB/T4880.1 语种名称代码 第1 部分:2 字母代码(GB/T4880.1-2005,ISO639-1:2002,MOD)
标准内容
ICS 01.14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396—2009
代替GB/T13396-1992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China standard recording code(ISO3901:200l,Informationanddocumentation-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ISRC),MOD)2009-09-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2-01实施
GB/T13396--2009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3901: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本标准在修改采用IS03901:2001时,主要做了以下改动: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国家标准代替了相应的国际标准;2)根据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国际标准文本中“5管理”部分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5.4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信息维护”;3)将标准中录音制品编码示例改为中国录音制品编码的示例;4)删除国际标准文本附录A的“A5国际ISRC中心、国家或地区ISRC中心注册人码和国家码的国际维护机构”,增加“5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管理”部分;删除国际标准文本“附录B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注册支持信息”,增加“附录B中国标准5)
录音制品编码元数据”。
本标准代替GB/T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与GB/T13396—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对GB/T13396一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使适用范围与ISO3901:2001完全一致;
2)术语和定义删除了“记录码”、“记录项码”以及“类别代码”,增加了“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
3)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的编码结构,删除了原标准中的类别代码,并将原“记录码”和“记录项码”合并成“制品码”;4)
删除了原标准的“5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显示方式”部分,并根据ISO3901:2001的结构增加了“5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管理”;5)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和“附录B《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增加了“附录A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使用指南”和“附录B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相关元数据信息”部分。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单位: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玉山、蔡京生、许正明、蔡逊、郭彪、王炬、朱诠、周芷旭、张书卿、刘颖丽。本标准于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1
GB/T13396-2009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为在中国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提供在全世界唯一的标准标识代码。
一个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将永久标识该制品,以便于制作者、著作权管理机构、广播机构及图书馆、档案馆等使用。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旨在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检索,并促进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传播。
1范围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GB/T13396—2009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结构和显示方式,旨在为每一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或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提供唯一标识。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机构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制作者所录制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
本标准规定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与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载体无关本标准规定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不适用于音乐录像制品之外的其他录像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eqvISO3166-1:1997)GB/T4880.1语种名称代码第1部分:2字母代码(GB/T4880.1-2005,IS0639-1:2002,MOD)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3.1
国家码countrycode
标识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登记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时,其机构所在国家的国家代码。3.2
音乐录像制品musicvideorecording由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录制的制品,其中构成该表演性音乐制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为音频信号。3.3
注:通常该音乐录像制品中的声音部分是已经单独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录音制品recording
已录制加工完成的声音成品,或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注:录音制品与产品类型、数量及录音过程所使用技术无关。登记者registrant
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登记者码的机构或组织。注:如果在分配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前,原始制作者已出售其制作的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及其所有权利,则后继权利人将被视作该制品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登记者。4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结构
4.1构成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由标识符“ISRC”和12位字母和数字组成。其中12位字母和数字按以下顺序分四个部分进行排列:
GB/T13396—2009
国家码;
b)登记者码;
登记年;
d)制品码。
书写、印刷或者以其他可见形式呈现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时,标识符“ISRC”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其后留半个汉字空,其他4部分之间以连字符“_”相隔。其结构关系如下所示:ISRC国家码-登记者码-登记年-制品码示例1:ISRCCN-S05-12-31701
4.2国家码
国家码由两个字母组成。根据GB/T2659中2字符代码的规定,中国国家码以大写字母“CN”表示。
登记者码
登记者码由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的3个字符构成(A~Z和0~9,其中英文字母“O”和“I”除外)。登记者码标识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登记者,在录音制品的全部制作过程结束时,由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进行分配(见附录A.1.2)。示例2:
A01代表中国×X唱片公司
F18代表广东××音像出版社
4.4登记年
登记年由2位数字组成。标识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获得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时的年份(取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登记年由该制品的登记者分配。示例3:
01代表2001年
08代表2008年
4.5制品码
制品码由按顺序编排的5位数字组成,不足5位数时,在数列前加“0”,以补足5位。制品码是由登记者分配给每一制品或每一可被独立使用部分的代码,在同一登记年内其制品码不得重复。
示例4:
00476代表某登记者某年分配的第476个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00477代表某登记者某年分配的第477个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5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管理
5.1管理机构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由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进行管理。5.2登记者码的分配和管理bZxz.net
登记者码由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分配和管理。1个登记者只能被分配1个登记者码,而1个登记者码只分配给1个登记者。登记者码不能转让或重新分配使用。5.3登记年和制品码的分配和管理登记者负责给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分配登记年和制品码,并对该制品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进行管理。
5.4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信息维护登记者负责维护所有由其分配和使用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并负责将确切记录和准确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元数据信息及时报送给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使用指南A.1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分配通则GB/T13396—2009
A.1.1每个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都应分配1个唯一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A,1.2登记者在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主要录制过程完成之后分配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已有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也可以分配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A.1.3新录制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或内容变更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都应分配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缩码。当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出现声音或者图像变化导致知识产权变化时,该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A,1.4已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自发行后未作任何变更时,如果其原始登记者将其出售给他人,则该制品应保留原始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A.1.5制品辑中的每一个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每一个节目)均应当分配1个单独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如果登记者单独使用制品辑中的某些部分,那么也应该对这些单独使用的部分分配相应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当一个已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被完整地组合到其他制品中(如一个汇编专辑),作为其他制品的一部分时,该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仍保留原始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A.1.6禁止将已使用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再分配给其他制品。A.1.7制品码应当按顺序编排。但是,在不产生重复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前提下,登记者可以使用其他编码规则来编排制品码的5位字符。A.1.8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宜出现在所有该制品的相关资料中。A.1.9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登记与著作权登记程序无关。A.1.10登记者码反映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原始制作者。但是如果在分配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前,原始制作者已出售其制品及其所有权利,则该制品的权利获得者将被视作该制品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登记者。
A.2制品修订后的编码分配
A.2.1根据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分配要求,当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被视为修订,应分配新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A.2.2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的载体、包装或价格发生变化时,都不分配新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A.2.3现场录制的制品和录音棚录制的制品均应分配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A.3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携载A.3.1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应永久性地加载到数字形式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所有复制品中。
A.3.2以模拟信号制作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所有复制品中都应添加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以保证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永久性的和可靠性。A.3.3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所有相关文档资料中,都应永久性地包含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3
GB/T13396—2009
A.4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应用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应用见示例A1。示例Al:
若×X音像出版社的登记者码被分配为S05,它在2012年制作了1张题为《回首奥运》的数字音频光盘(CD-DA),包含了1首新录制的《回首奥运》、1988年汉城奥运会会歌《HandinHand》、删节版的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会歌《ThePowerOfDrean>ISRCUS-E07-96-54897、1首其他出版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6首该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该CDDA中各节目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及相应内容表示如下:ISRCCN-S05-12-31701《回首奥运》(2012年新录制的录音制品,用新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KR-T13-88-35311《HandinHand》(1988年汉城奥运会会歌,沿用原ISRC)ISRCCN-S05-12-24356《ThePowerOfDream》(删节版,视为新的录音制品,用新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CN-B30-11-45121《美丽的伦教》(其他出版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沿用原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CN-S05-08-12145《奥运之风》(本出版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沿用原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元数据
GB/T13396—2009
为了准确记录和描述已分配使用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登记者应按照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要求,提供全部分配使用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元数据信息,该信息由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负责维护。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元数据的数据项见表B.1。表B.1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元数据的数据项数据项名称
登记者
制作者
出版者
发行者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名称
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登记单位
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的内容摘要和说明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原始制作者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的出版者
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的发行者
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的产品形态和采用的技术方式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的播放时间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按GB/T4880.1确定的相关信息和使用的语言需要特殊说明的信息
GB/T13396—2009
参考文献
ISO15706:2002信息与文献
国际标准录像制品编码(ISAN)[2]
国际ISRC中心ISRC手册第2版[在线].伦敦:国际ISRC中心http://www.ifpi.org/content/section_resources/isrc_handbook.htm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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