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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407-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4407-2009

中文名称: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9-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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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专用 校车 安全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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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07-0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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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43.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4407--2009
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The safety technique specifications of special schoolbus for schoolchildren2009-09-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7-01实施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GB24407—2009
本标准参考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222:1998《校车乘员座椅及碰撞保护》、FMVSS111:2004《后视镜》。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本标准第4.2条对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旅行车有限公司、江苏快乐客车有限公司、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商用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王欣、孙鹰、李维菁、周政平、刘仁喜、张金文、陈涛、胡芳芳、陶荣华、唐京玫、邓玉林、陆云龙、陈庆娣、徐文健、彭建斌、赵卫丽、蒋玲。I
1范围
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小学生校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4407—2009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第1部分:导则(GB/T2406.1—2008,GB/T2406.1塑料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ISO4589-1:1996IDT)
GB/T4780汽车车身术语
GB/T5454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
氧指数法(GB/T5454—1997neqISO4589:198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
GB/T8627-—2007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4166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GB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24406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QC/T633客车座椅
3术语和定义
GB/T4780、GB/T12428、GB13094—2007、GB18986—2003、QC/T63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schoolbus
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GB7258第2号修改单,定义3.2.10]3.2
小学生校车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GB7258第2号修改单,定义3.2.10.2]1
GB24407—2009
专用校车specialschool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GB7258第2号修改单,定义3.2.10.3]3.4
专用小学生校车specialschoolbusforschoolchildren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3.5
护板fender
具有防护、装饰作用的板件。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防火措施
4.1.1.1发动机舱、燃油箱、燃油供给系统、电气设备与导线、蓄电池、灭火器应分别符合CB13094-2007中4.4.1~4.4.6的要求。在排气系统或其他明显的热源周围100mm内不允许有可燃材料,除非将其有效屏蔽。
4.1.1.2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4.1.1.2.1按GB84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材料的最大水平燃烧速度≤70mm/min。4.1.1.2.2内饰材料的氧指数0I≥22%:a)针对纺织品及塑料、橡胶类涂附织物,试样应从距离布边1/10幅宽的部位剪取,每个试样的尺寸为150mm×58mm。对因尺寸太小无法按照规定尺寸制样的产品不做此条要求。试验方法按GB/T5454的规定执行。
其他塑料材料,试样应按照表1规定取样。对因尺寸太小无法按照规定尺寸制样的产品不做b)
此条要求。试验方法按GB/T2406.1的规定执行。表1其他塑料材料取样要求
自撑材料
非自撑材料
基本尺寸
80~150
70~150
长/mm
极限偏差
基本尺寸
宽/mm
极限偏差
4.1.1.2.3塑料类内饰材料烟密度等级(SDR)≤75,试验方法按GB/T8627—2007的规定执行。4.1.2安全带
4.1.2.1每个小学生座位应安装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GB14166的规定,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应满足GB14167中M2类车辆的要求。
4.1.2.2如装有能开启每个座位上安全带的集中控制装置,其操纵件应设置在驾驶员可操作范围内:并且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每个安全带的正常操作功能。4.1.3照管人员座位
专用小学生校车(以下简称为“校车”)应至少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座位数超过40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照管人员座位的布置应靠近通道,分别位于车辆前部、中部或者后部。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
4.1.4行驶记录仪
校车应装有行驶记录仪并满足GB/T19056的要求。4.1.5车窗
校车车窗的固定形式应为下半部分固定,也可为全封闭车窗。4.1.6装载质量
GB24407—2009
小学生的装载质量按48kg(含随身行李)计算,车组人员的装载质量按75kg计算。4.1.7其他
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双层客车、铰接客车不应作为校车。4.2上部结构强度
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的要求。4.3座椅
4.3.1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作为小学生座位使用时,每人座垫宽应不小于350mm;单人座椅座垫宽应不小于400mm。4.3.2座椅深应不小于350mm,座垫高应为280mm~380mm(轮罩处的座椅可例外),靠背高度应不小于710mm。
4.3.3小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应满足GB24406的要求。4.3.4小学生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座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座椅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扶手距离座垫为160mm~180mm。4.3.5驾驶员座椅和照管人员座椅应分别符合GB15083和GB13057的要求。小学生座椅不应是易折叠的单人座椅。
4.3.6如果校车上设有协助行动不便和/或使用轮椅的学生的装置,则应符合GB13094—2007中附录A的要求。
4.4护板
4.4.1在座椅R点前方,沿纵向水平方向610mm的范围内没有另一座椅的后表面时,应在该座椅位置前安装护板。护板上缘距地板高度应不小于其后座椅高度,下缘距离地板高度应不大于200mm,宽度应能包括前排此类座椅椅背对应的宽度。4.4.2按GB24406规定的座椅前倾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后,护板应满足:a)护板的变形不应妨碍车门正常开关;b)护板的任何安装固定点不应脱开;c)护板的任何部件不应分离。
4.5出口
出口的最少数量
为满足紧急情况下的乘员撤离和车外救助,校车出口的最少数量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校车出口的最少数量
乘员数
91~113
注:不论撤离舱口数量有多少,只计为一个应急出口。出口的最少数量
GB24407—2009
乘客门数量
至少应有两个车门,其中至少一个为乘客门。乘客门的最少数量见表3。表3乘客门的最少数量
车长L/m
乘客门最少数量
4.5.3撤离舱口数量
104.5.3.1乘员数小于33人的校车前围和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否则应设置一个撤离舱口。4.5.3.2乘员数不小于33人(含33人)的校车应设撤离舱口。撤离舱口的最少数量见表4。表4撤离舱口的最少数量
乘员数
4.5.4出口的位置
4.5.4.1乘客门应设置在车辆右侧或后围4.5.4.2车辆的左侧、右侧至少各有一个出口。4.5.4.3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撤离舱口数量
4.5.4.4双引道门应计为两个车门,每个双窗或多窗应计为两个应急窗。4.5.4.5若车顶或地板上设有一个撤离舱口,应位于车辆中部范围内(该范围的长度等于车长的1/2);若设有两个撤离舱口,二者相邻两边之间距离(平行于车辆纵轴线测量)至少2m。4.5.5出口的最小尺寸
各种出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净高/mm
乘客门
净宽/mm
净高/mm
应急门
净宽/mm
应急窗
面积/mm2
出口的最小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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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如门洞宽可达750.则允许门洞高在13501500)
适合于4.6.1.8的校车:1100
单引道门:650
双引道门:1000
适合于4.6.1.8的校车,1100
550.如果自门洞最低处向上400
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宽度可减至300
在距地面800mm~1100mm范围内测量;该尺寸在扶手处可减少100,轮罩凸出处,车门的驱动机构处,风窗立柱的倾角等部位:门洞宽可减少250
在应急门高度的二分之一处测量在此面积可内接一个500mm×700mm长方形:
对于车辆后围上应急窗,也可以内接一个高350mm、宽1550mm、四角曲率半径不超过250mm的长方形
乘员数小于33人的车辆,应能通过一个长轴500mm、短轴(旋转轴)330mm的椭圆体名称
舱口净面积/
撤离舱口
最小尺寸
表5(续)
GB24407—2009
在此面积内可内接一个500mm×700mm、四角曲率半径为200mm的长方形
乘员数小于33人的车辆,应能通过一个长轴500mm、短轴(旋转轴)330mm的椭圆体注:上述尺寸在测量时,允许包括密封条可压缩变形的部分4.5.6技术要求
4.5.6.1乘客门技术要求
乘客门应符合GB18986—2003中4.4.4~4.4.5的要求。4.5.6.2应急出口技术要求
a)应急门应符合GB13094—2007中4.5.6的要求。乘员数小于33人的校车,应急窗应符合GB18986—2003中4.4.7的要求;乘员数不小于b)
33人(含33人)的校车,应急窗应符合GB13094—2007中4.5.7的要求。c
撤离舱口应符合GB13094—2007中4.5.8的要求。应急出口的开启
应急出口的锁止装置应能从车内和车外手动解锁开启,解锁力和开启力应不超过178N。4.5.8应急出口标识
4.5.8.1每个应急出口处应在车内标示“应急出口”或国际通用符号。4.5.8.2乘客门和所有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车内用符号或清晰字样标示。4.5.8.3在出口的每个应急控制器处或附近,应有关于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4.6车内布置
4.6.1乘客门引道
4.6.1.1从乘客门向车内的延伸空间应允许铅垂平板1或铅垂平板2(见图1)自由通过。铅垂平板正面的移动方向与乘客出人方向一致。单位为毫米
铅垂平板1
图1乘客门引道图示1
铅垂平板2
4.6.1.2当铅垂平板1或2)的中心线从起始位置移过300mm,将平板底部接触踏步表面并保持在此位置。
GB24407—2009
4.6.1.3用来检查通道空间的圆柱体(见图3)从通道开始沿乘员离开车辆的运动方向移动,直到其中心线达到最上一级踏步外边缘所在的垂直平面或上圆柱接触铅垂平板1(或2)(以先出现为准),并保持在此位置(见图2)。
通道测量装置
铅垂平板3
铅垂平板1(或2)
图2乘客门引道图示2
4.6.1.4在上述位置的圆柱体同4.6.1.2所述位置的铅垂平板1(或2)之间应允许铅垂平板3自由通过(见图2)。铅垂平板3的形状和尺寸与4.6.5所述的圆柱体的中心截面相同,其厚度不大于20mm。铅垂平板3从与圆柱体相切的位置移动到其外侧板面与铅垂平板1接触,其底部触及由踏步外边缘形成的平面,移动方向与乘员出入乘客门的方向一致,4.6.1.5上述测量装置自由通过的净空间,不应包括前向或后向座椅未压缩座垫前300mm,或安装在轮罩上的座椅前225mm范围内,高度从地板至座垫最高点的空间。4.6.1.6折登座椅应在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4.6.1.7对照管人员专用的折叠座椅,若符合下列要求,则允许在其折叠位置测量:a)在车上清楚地标示,此座椅仅供照管人员使用;b)
座椅不使用时应能自动折叠,以便满足4.6.1.14.6.1.5的要求:无论该座椅处于使用位置或折叠状态,其任何部位均不应位于驾驶员座椅(处于最后位置时)c
座垫上表面中心与车外右后视镜中心连线所在的垂直平面的前方。4.6.1.8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t和乘客座位数不大于18座的校车,如果每个座椅均有可抵达至少2个车门的无阻碍通路,则不必满足4.6.1.1~4.6.1.4、4.6.2.1、4.6.3.1、4.6.7.2的要求。4.6.1.94.6.1.8中的无障碍通路应满足GB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4.6.2应门引道
4.6.2.1应急门引道应符合GB13094—2007中4.6.2的要求。4.6.2.2对4.6.1.8规定的校车,至应急门的通路应符合GB18986一2003中4.5.1.6的要求。6
4.6.3应急窗的通过性
4.6.3.1每个应急窗应能满足相应的测试量具从通道经应急窗移到车外。GB24407—2009
4.6.3.2测试量具的运动方向应与乘客从车辆撤出的方向一致,其正面(最大端面)应与运动方向保持垂直。
4.6.3.3乘员数小于33人的校车,测量器具为一个长轴500mm、短轴(旋转轴)330mm的椭圆体,乘员数不小于33人(含33人)的校车,测试量具应为尺寸为600mm×400mm、圆角半径200mm的薄板,但若应急窗在车辆后围,其尺寸可改为1400mm×350mm、圆角半径175mm。4.6.4撤离舱口的通过性
4.6.4.1车顶出口
至少一个车顶出口应满足如下可接近性:用侧面与垂面成20°角、高1600mm(边长不限定)的正四棱台测量。保持棱台轴线垂直,当其上底面位于车顶出口的开口区域内、并且不低于车顶外表面高度处时,其下底面应能接触到座椅或相应的支撑件上。支撑件可以折叠或移动,但应能锁止在其所需使用的位置。
4.6.4.2地板出口
4.6.4.2.1地板出口上方应有相当于通道高度(见图4)的净空间,并应满足测试量具(600mm×400mm圆角半径200mm的薄板)从地板上方1m的高度处畅通无阻地直接到达地面,通过时板面保持水平。
4.6.4.2.2任何热源或运动部件距地板出口应不小于500mm。4.6.5通道
4.6.5.1通道应允许测量装置(见图3)自由通过。通过时若同其他柔性物(如座椅安全带)接触,可将其移开。
单位为毫米
300min
30°may
图3通道测量装置
GB24407—2009
4.6.5.2如果座椅前面没有出口,此处的通道应符合GB13094—2007中4.6.5.2的要求。4.6.5.3通道内允许有台阶,台阶顶部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通道和引道表面应防滑。4.6.5.4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t和座位数不大于18座的校车,如果每个座椅均有可抵达至少2个车门的无阻碍通路,并满足GB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则不需要通道。4.6.6踏步
在校车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不大于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不大于250mm、有效深度(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m。校车的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台阶踏板前缘应清晰可辨。4.6.7小学生座位的乘坐空间
4.6.7.1座间距
4.6.7.1.1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距地板距离为座垫高I的水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见图4),小学生座椅靠背的前面与前排座椅靠背后面之间的距离H,小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50mm。
单位为毫米
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图4座椅空间
4.6.7.1.2所有数据均在通过座位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测量,且座垫和靠背都未被压陷。4.6.7.2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间
4.6.7.2.1每个座位均应有一垂直净空间,它是从未压陷座垫的最高点所处平面向上不小于900mm,以及从就座乘客搁脚的地板处向上不小于1350mm(见图5),对于轮罩处和适用于4.6.1.8的校车,可减为1200mm。
200(175)
200(175)
自由状态座垫最高点
图5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间
4.6.7.2.2这个净空间应包括下述的全部水平区域:GB24407-—2009
单位为毫米
横向区域:对单人座椅,座位中心垂直平面两侧各200mm处的纵向垂直平面之间;a
对长条座椅,在每个座位中心垂直平面两侧各175mm处的纵向垂直平面之间。纵向区域:通过座椅靠背上部最后点的横向垂直平面和通过未压缩座垫前端向前200mm的b)
横向垂直平面之间。测量在座位中心垂直平面进行。4.6.7.2.3该净空间可以不包括下列区域:a)外侧座椅上方邻靠侧围的横截面为150mm高、100mm宽的矩形区域[见图6b)]。外侧座椅上方邻靠侧围的横截面为一个倒置直角三角形的区域,三角形顶点位于地板上方b)
650mm,底边宽100mm[见图6a)]。外侧座椅的椅脚靠近侧围处,横截面积不超过2×104mm2(低地板客车3×104mm2)、最大宽度不超过100mm(低地板客车150mm)的区域见图6b)。9
GB24407—2009
200(175)
200(175)1
自由状态座垫最高点
200(175)//200(175)
单位为毫米
X10(3×10)mm
100(150)max
自由状态座垫最高点
图6外侧座椅空间的允许侵入
4.6.7.2.4该净空间应允许另一座椅靠背及其支撑件和附属装置(例如折叠桌)的侵人。4.7车内照明
车内照明符合GB13094—2007中4.7的要求。4.8扶手
4.8.1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4.8.2扶手和把手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4.8.3扶手和把手的截面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4.9活动盖板
活动盖板应符合GB13094—2007中4.13的要求。4.10视觉娱乐装置
乘客视觉娱乐装置应放在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时的视野以外。4.11车厢内通风
如果车厢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应装设强制通风装置。4.12驾驶员视野
4.12.1驾驶员视野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4.12.2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后风窗玻璃后下方地面上长3.6m、宽2.5m范围内的情况。4.12.3驾驶员在正常驾驶状态下应能观察到车内乘员的活动。4.12.4
检验驾驶员视野的眼点位置的确定应符合GB15084的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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