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370.3-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370.3-2009
中文名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2010-01-1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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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危险
货物
包装
检验
规程
使用
鉴定
标准分类号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0370.3-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SN/T0370.3-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370.3—2009
代替SN/T0372—1995,SN0449.3—1995,SN/T0805.3—199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Part 3: Use appraisal
2009-07-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码防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1-16实施
SN/T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性能检验;
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部分为SN/T0370的第3部分。
SN/T0370.3—2009
本部分整合了.SN0449.3—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SN/T0372-19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和SN/T0805.3-1999《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三个标准,并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标准有关危险货物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版)和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72008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08版)和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2005版)的相关要求一致,本部分引人了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2009版)中有关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相关要求。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出人境检验检疫协会。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宋振乾、阳焰、车礼东、黄红花、于晓、冯真真。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372—1995;
SN0449.3—1995
-SN/T0805.3—1999。
1范围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SN/T0370.3—2009
SN/T0370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鉴定要求、抽样、鉴定内容、鉴定准则。本部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件的使用鉴定,包括危险公示信息的符合性核查。
本部分不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0kPa、内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或等于0.025m3的气体喷雾剂、气体容器、放射性物质以及感染性物质包装件的使用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wwW.bzxz.Net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370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SN/T1027海运出口危险货物.1.L~25.L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SN/T0370.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联合国,第15版)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民航组织,2007~2008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事组织,2008版)3鉴定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申请单所填信息及包装件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应与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检索到的信息相一致。
3.1.2包装形式及遵循的包装特殊规定(如有应符合相应的包装规范要求。包装规范的具体要求可根据报检货物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相应条目中列出的包装规范编码及特殊规定编码(如有),在《规章范本》中第4.1章包装规定和罐体规定中检索到。3.1.3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3.1.4包装使用单位选用的容器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容器和与之相接触的危险货物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容器的性能应符合SN/T0370.2的规定,并附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3.1.5包装使用单位应提供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表(SDS)、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样本。
3.1.6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3.1.7盛装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变化而可能变成液体的固体物质时,包装应符合盛装液体物质的要求。
SN/T0370.3-2009
3.1.8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3.1.9危险货物包装件单件净重不得超过《规章范本》和相应的运输方式《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规定的质量。3.1.10一般情况下,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对于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3.1.11危险货物不得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3.1.12采用液体或情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或情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3.1.13吸附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有危险的化学反应,并确保内容器破裂时能完全吸附滞留全部危险货物,不致造成内容物从外包装容器中渗漏出来。3.1.14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其防震性能。应有足够的衬垫填充材料,防正内容器移动。
3.1.15包装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包装容器应进行留样,留样保存期限至少为半年。3.2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3.2.1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95kPa以上的内压力而不渗漏。3.2.2为减少内装危险货物释放的气体造成的内压力而在包装容器上安装排气孔,需经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3.2.3用组合包装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3.2.4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达到Ⅱ类以上包装要求,不得使用金属容器包装。5.2项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使用带通气孔的包装。3.2.5具有爆炸特性的过氧化物,应在其包装件上贴有次要危险性标签。3.2.6具有爆炸次危险性的过氧化物,其包装应符合《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3.2.7如果属于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需要提供每个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合格报告。3.2.8盛装固体危险货物时,容器内剩余空间按规定填充或者衬垫。3.2.9磁性物体或可能有磁性的物质,应提交磁场强度测试报告,如其磁场强度大于0.418A/m时,应进行屏蔽。
3.3不同包装型式的具体要求
3.3.1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3.3.1.1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3.3.1.2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扳手箍还需用销子锁住扳手。3.3.1.3凡使用封识的包装件,封识应完好。3.3.2箱类包装的要求
3.3.2.1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钉尖要盘倒,钉尖、钉帽不得突出。内容物是爆炸物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爆炸物品与钉接触。箱体完好无损,打包带紧箍箱体。3.3.2.2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3.3.3袋类包装的要求
3.3.3.1外包装为袋类时,需经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用于盛装空运危险货物。3.3.3.2外包装用缝线封口时,无内衬袋的外包装袋口应折叠30mm以上,缝线的开始和结束应有5针以上回针或缝线预留50mm,其缝针密度应保证内容物不撒漏且不降低袋口强度。有内衬袋的外容器袋缝针密度应保证牢固,无内容物撒漏。3.3.3.3内包装袋封口时,不论采用绳扎、粘合或其他型式的封口,应保证内容物无撒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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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内包装采用绳扎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两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两道扎紧打结。如果是双层袋,则应按此法分层扎紧。3.3.3.5内包装采用粘合封口时,排除袋内气体,粘合缝不允许由空隙、空洞。如果是双层袋,则应分层粘合。
3.3.3.6所用绳、线不应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以免降低强度。3.3.4组合包装的要求
3.3.4.1内容器盛装液体时,封口需符合液密封口的规定;如需气密封口的,需符合气密封口的规定。3.3.4.2吸附材料应符合3.1.13的要求。3.3.4.3箱类外容器如是不防泄漏或不防水的,应使用防泄漏的内衬或内容器。3.3.5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直径小于或等于0.15m且容积小于0.025m3的气体喷雾器、气体容器的鉴定按照SN/T1027的要求进行。3.4危险公示信息要求
3.4.1危险货物随附的安全数据单的制造商/供应商及产品信息真实、齐全、有效,并与其危险特性分类报告相一致;安全性信息完整、准确,应至少包含以下16项最低限度的信息:物质或化合物和供应商的标识;a)
b)危险标识;
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
事故排除措施;
搬运和存储;
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物理和化学特性;
稳定性和反应性;
毒理学信息;
生态信息;
m)处置考虑;
n)运输信息;
o)管理信息;
p)其他信息(包括关于安全数据单编制和修订的信息)。3.4.2危险信息公示标签应大小合适,张贴于包装件的醒目位置;标签信息内容应涵盖所有必需的信息要素(至少包括信号词、危险说明、象形图、产品标识等信息),并应与其危险性分类报告相一致;标签格式、版面、图形、符号、文字说明应真实准确。3.4.3如制造商/供货商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需要免于公开有关危险公示信息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文件,经审查同意后可免于公开相关信息:a)认定需要免公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的证明文件;b)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免公示信息对于制造商/供应商自身及其竞争者经济利益的影响。c)
4抽样
4.1检验批
盛装在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作为一个检验批,单一检验批包装件最大数量为10000件,但对空运危险货物单一检验批包装件的最大数量为3200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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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抽样规则
按GB/T2828.1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4.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
批量范围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监定内容
抽样数量
单位为件
5.1检查待验危险货物包装件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是否符合3.1.1的要求。5.2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形式及遵循的特殊规定(如有)是否符合3.1.2的要求。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类别是否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5.3
5.4检查所选用包装是否与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是否与性能检验结果单描述的内容相符。5.5对于3.1.5提及的要求,检查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表(SDS)、危险信息公示信息标签样本等证单资料是否齐全,相应内容是否→致。5.6对于3.1.6提及的要求,检查包装使角单位是否提供相应包装容器的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报告或化学相容性自我声明,报告或声明内容是否与所盛装危险货物属性及实际使用条件一致。5.7检查包装形式和包装件外观是否符合3.1.7,和3.1.8的要求。检查使用单位留存样品是否与实际使用包装一致,并在现场施加检验检疫封识后交使用单位保存。检查危险货物包装件净重是否符合3.1.9的要求。5.8
5.9检查盛装液体或固体危险货物的包装件的盛装容积是否符合3.1.10的要求,检查危险货物有无撤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5.10
5.11提取保护危险货物的液体进行分析和用微量气体测定仪检测保护性情性气体的含量,按各类危险货物相应的标准验证保护性液体或情性气体是否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5.12检查危险货物和与之接触的包装,吸附、防震和衬垫材料,以及绳、线等包装附加材料是否发生化学反应,影响正常使用性能。
检查桶、罐类包装是否符合3.3.1的各项要求。5.13
检查箱类包装是否符合3.3.2的各项要求。检查袋类包装是否符合3.3.3的各项要求。检查组合包装是否符合3.3.4的各项要求。检查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00kPa、直径小于或等于0.15m且容积小于0.025m2的气体喷雾器、气体容器是否符合SN/T1027的要求。5.18对危险公示信息符合性核查应检查以下内容:a)危险货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是否随附了安全数据单,安全数据单的信息是否符合3.4.1的要求;b)
SN/T 0370.3—2009
是否在危险货物包装件(至少应在运输包装)的醒目位置加贴了危险信息公示标签,加贴的危c)
险信息公示标签信息内容是否符合3.4.2的最低信息要求,标签信息内容是否准确;d)对于免于公示信息的情况是否经审查批准并已提供3.4.3要求的资料。6鉴定准则
6.1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单位也应保证所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符合本部分规定,在按本部分自检合格后申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使用鉴定6.2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应按照检验批逐批进行,但每一检验批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本部分4.1的规定。
6.3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应自危险货物灌装之日计算,盛装第8类危险物质及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物质的危险货物包装件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最长6个月,其他危险货物包装件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最长12个月,但此有效期不能超过相应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6.4按照本部分5.1~5.17的规定进行鉴定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件使用鉴定不合格。
6.5按照本部分5.18的规定进行危险公示信息符合性核查时,如不能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危险性分类报告,或未随附安全数据单,或未在醒且位置加贴危险公示信息标签,或标签安全数据单及标签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均判定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件危险公示信息符合性核查不合格。6.6本部分5.1~5.18的规定全部符合要求,出具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在使用鉴定结果单中注明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件危险公示信息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6.7按照本部分5.1~5.18的规定鉴定不合格的报检批,不允许提交运输;经全部返工整理或剔除不合格的包装件后,允许再次申请检验,其严格度亦变。SN/T0370.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SN/T0370.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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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85239466851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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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字数11千字2010年4月第一版2010年4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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