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3013.8-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3013.8-2008
中文名称: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 第8部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
标准类别: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0-20
实施日期:2009-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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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民用
航空器
维修
职业
安全
健康
健康检查
职业病
管理
规则
标准分类号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09-02-01
标准简介
MH/T 3013.8-2008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 第8部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 MH/T3013.8-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49.10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3.8—2008
废除MH3145.100——2001
民用航空器维修
职业安全健康
第8部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Part 8: Management rules of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andoccupational diseases
2008-10-20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9-02-01实施
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分为以下九个部分:一第1部分:地面设备安全管理规则;第2部分:用电安全管理规则;
一第3部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第4部分:地面气瓶安全管理规则;一第5部分: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则;第6部分:焊接与切割安全管理规则;—第7部分:职业卫生管理规则;一一第8部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一第9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则。本部分为MII/T3013的第8部分。MH/T3013.8—2008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3145.100一2001《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100
第4单元:劳动安全卫生
部分:职业性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的管理规则》。本部分与MH3145.100-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术语和定义”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做了相应修改;对职业病患者的保障作出了相应规定。MH/T3013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bzxz.net
-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
-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
-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地面安全》;
地面维修设施》;
职业安全健康》;
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云兰、徐超群、关贵龙、马春光、卿红宇。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100一2001。55
MH/T3013.8—2008
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
第8部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1范围
MH/T3013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的职业健康与职业病的管理规则。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的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301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MH/T3013.7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第7部分:职业卫生管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
MH/T3013.7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3的本部分。31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4规则
41基本要求
4.1.1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视为正常出勤。应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41.2
4.13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4.1.4
4.15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永久保存。4.1.6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4.1.7
4.1.8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4.19应保证职业病病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4.2职业健康检查
4.2.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1应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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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应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总的作业。42.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2.2.1应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42.2.2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脱离职业禁忌危害。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按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4.2.3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2.3.1应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4.2.3.2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不应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2.3.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善安置职业病病人。4.2.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4.2.4.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应进行医学随访检查。4.2.4.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应进行医学随访检查。4.2.5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4.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4.3.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按照GBZ188执行。4.3.2每年应对进人油箱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参照GBZ188。44岗位津贴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4.5职业病病人保障
4.5.1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5.2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4.5.3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脱离职业禁忌危害。4.5.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4.5.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5.6作业人员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4.5.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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