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3012.4-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3012.4-2008
中文名称: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地面维修设施 第4部分:机械附件修理作业场所
标准类别: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0-20
实施日期:2009-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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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民用
航空器
维修
地面
设施
机械
附件
修理
作业
场所
标准分类号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09-02-01
标准简介
MH/T 3012.4-2008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地面维修设施 第4部分:机械附件修理作业场所 MH/T3012.4-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49.10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2.4—2008
废除MH3145.74—2001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维修设施
第4部分:机械附件修理作业场所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Ground maintenance facilities-Part 4:Mechanical accessories shop2008-10-20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9-02-01实施
MH/T3012.4—2008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分为以下16个部分:第1部分:维修机库;
第2部分:喷漆机库;
第3部分:发动机修理作业场所;-第4部分:机械附件修理作业场所;一第5部分:电子附件修理作业场所;-第6部分:电器附件修理作业场所;第7部分:电瓶充电修理作业场所;第8部分:高压气瓶修理作业场所;-第9部分:氧气附件修理作业场所;第10部分:紧急救生设备修理作业场所;-第11部分:机械加工作业场所;第12部分:电镀作业场所;
-第13部分:热处理作业场所;
第14部分:喷砂、喷丸作业场所;第15部分:计量测试实验室;
第16部分:灭火瓶维修作业场所。本部分为MH/T3012的第4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3145.74一2001《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3单元:地面维修设施第74部分:机械附件修理车间》。
本部分与MH3145.74一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50016、GB50034和GB50140;一修改了划分工作区域、物品存放区域和通道的标识的要求;修改了厂房内壁的要求;
修改了人员和物流通道的要求;修改了地面的要求;
修改了修理工作间的结构的要求;修改了压缩空气出口压力的要求;修改了换气量的要求;
修改了厂房消防系统的要求;
修改了楼道和门口的标志的要求;修改了气动附件试验间的隔离措施的要求;修改了修理航空器厕所马桶附件的污水处理的要求。MH/T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的名称:-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地面维修设施》;
-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学起、徐超群、李建华、宋春生、张咏梅。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74一2001。MH/T3012.4—2008
MH/T3012.4—2008
1范围
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第4部分:机械附件修理作业场所MH/T3012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厂房设施、设备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作业场所的建设和维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30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zxz.net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MH/T3012.5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第5部分:电子附件修理作业场所MH/T3013.2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第2部分:用电安全管理规则职业安全健康第5部分:起重设备管理规则MH/T3013.5民用航空器维修
修职业安全健康第7部分:职业卫生管理规则MH/T3013.7民用航空器维修
3厂房设施
3.1厂房
3.1.1厂房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3.1.2
屋顶高度应满足附件修理工作的要求。应划分工作区域、物品存放区域和通道,并规范标识。3.1.3
3.1.4厂房内壁应采用不发光材料。应设有人员通道和物流运输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运输要求,通道门不应向内开启。3.1.5
地面应防滑,宜防腐。
修理工作间宜建成封闭结构。
对于可能产生85dB以上连续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3.1.8
3.2设施
3.2.1工作用压缩空气压力根据需要设置;在出口端应设可调至138kPa(20psi)的压力调节阀。并应干燥、清洁,露点不应高于一5℃。3.2.2产生粉尘的加工设备应设置吸尘装置。3.2.3厂房内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符合MH/T3013.5的要求。3.2.4应在厂房内适当的位置安装应急洗眼器。3.2.5车间内宜有热水洗手装置。3.2.6附件试验间应安装通风装置。3.2.7
使用易燃品的清洗间应按防爆设计。3.2.8清洗间的通风系统应设计为上送下排。MH/T3012.4-2008
3.2.9生产中产生的污物的收集处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3.3通风与温度
3.3.1厂房温度应满足附件维修手册中的要求。3.3.2厂房通风应符合MH/T3013.7的要求。3.4照明
车间照明应符合GB50034的要求。3.5防静电设施
如果电器附件和机械附件一起维修,应符合MH/T3012.5的要求。3.6电源
用电安全应符合MH/T3013.2的要求。3.7消防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3.7.2
3.7.3在试验间和电源间应安装烟雾探测器,并能自动报警。3.8特殊要求
3.8.1在气动附件试验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使人、机分开。应对动平衡机采取隔震措施。
燃油附件的试验间应采取防火、防爆设计。3.8.3
修理航空器厕所马桶附件的污水处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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