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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44-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6444-2010

中文名称:危险货物运输 物质可运输性试验方法和判据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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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危险 货物运输 物质 运输 试验 方法 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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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6444—2010
危险货物运输
物质可运输性试验方法和判据
Transportof dangerousgoods-
Test methods and criteria relating to substances for transport2011-01-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1-07-01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4、试验方法
4.1试验类型
试验条件
判定依据
第二法
第三法
第四法
第五法
第六法
第七法
第八法
第九法
第十法
炸药局撞击设备法
BAM落锤仪法
Rotter试验
30kg落锤试验
改进的12型撞击装置法
撞击敏感度法
BAM摩擦仪试验
旋转式摩擦法
摩擦敏感度法
75℃热稳定性试验
第十一法
小型燃烧试验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结果计算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结果计算
结果举例
参考文献
布鲁塞顿法
样品比较法
JKAONKAca
GB26444—2010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GB26444—2010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于册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的技术内容对应如下:一第一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a)(i)试验;第二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a)(i)试验;第三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a)(ii)试验;第四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a)(iv)试验;第五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a)(v)试验:第六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a)(vi)试验;一第七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b)(i)试验:一一第八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b)(ii)试验:第九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b)(ili)试验:第十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c)(i)试验;第十一法对应试验系列3的3(d)试验。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I。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化化1标准化研究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平、梅建、石磊、王晓兵、祝建新、桂家祥。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
物质可运输性试验方法和判据
本标准规定了判断危险物质可否以试验形式安全运输的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CB26444—2010
本标准的第一法、第二法、第三法、第四法、第五法和第六法适用丁判断固态、液态危险物质对撞击的敏感度。
本标准的第七法、第八法和第九法适用于判断固态、液态危险物质对包括撞击摩擦在内的摩擦的缴感度。
本标的第十法适用于判断固态、液态危险物质的热稳定件。本标准的第十一法适用于判断固态、液态危险物质对火烧的反应程度。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期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T21566危险品爆炸品摩擦感度试验方法GB/T21567危险品爆炸品撞击感度试验方法GB/T21580危险品小型燃烧试验方法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五修订版)联合国《关手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GB6944、联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五修订版)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四修订版)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3.2
极限撞击能limitingimpactofenergy表示一种物质的撞击敏感度,是指在至少6次试验至少有1次得到的结果是“爆炸”的最低撞击能。撞击能用落链的质量和落高计算,如1kg落锤从0.5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能为5J。1kg落锤所用落高为10cm、20cm、30cm、40cm和50cm时,撞击能分别是1J、2J、3J、4J和5J;5kg落锤所用落高为15cm、20cm、30cm、40cm、50cm和60cm时,撞击能分别是7.5J、10J、15J、20J、25J和30J;10kg落锤所用落高为35cm,40cm和50cm时,撞击能分别是35J、40J和50J。试验首先用10进行一次试验,如果在此试验巾观察到的结果是爆炸,就逐级降低撞击能继续进行试验,直到观察到分解或无反应为止。在这一撞击能水平下重复进行试验。如果不发生爆炸,重复6次,否则继续逐级HKAONYKAca
GB26444—2010
降低撞击,直到测出极限撞击能为止。如果在10撞击能水平下,观察到的结果是分解或无反应(即不爆炸),则逐级增加撞击能继续进行试验,直到第一次得到的爆炸的结果,那么再降低撞击能,直至测出极限撞击能。
不敏感指数figureofinsensitiveness,FofI标准炸药的滑动平均中值落高(H)和试样的滑动平均中值落高(H)的比值的倍数,按式(1)计算:
F=80×
式中:
F试样不敏感指数;
H2—试样的滑动平均中值落高;H——标准炸药的滑动平均中值落高。3.4
极限落高limitingdropheight
指在3次重复试验中均没有发生传播时落的最大落高。3.5
爆炸品撞击敏感度下限lowerlimitofexplosiveimpactsensitivity·(1)
指10kg钢锤在25次试验中没有得山正结果的最大落高。落高的选择范用如下:50mm、70mm、100mm、120mm.150mm.200mm.250mm.300mm.+00mm和500tnm。3.6
极限荷重limitingload
指在至少6次试验中至少有1次得到“爆炸”结果的最低荷重。3.7
摩擦指数figureof friction.FofF标准炸药的滑动平均中值打击速度(V,)和试验的滑动平均中值打击速度(V.)比值的倍数,按式(2)计算:
式中:
F—试样摩擦指数;
V一一试样的滑动平均中值落高:V,——标准炸药的滑动平均中值落高。3.8
摩擦敏感度下限lowerfrictionsensitivity·(2)
在25次重复试验中不出现爆炸的试样最大承受压力,该压力值与造成试样爆炸的压力值的差在试验压力小于100MPa时不得超过10MPa,当试验压力100MPa400MPa时不得超过20MPa,当试验压力大于400MPa时不得超过50MPa。4试验方法
警告:如果试样在使用前需要压碎或切割,操作时必须十分小心,应当使用保护设备,如安全屏障等,并且在试验精度允许下,把试样数量减到最小。4.1试验类型
判断危险物质可否以试验形式安全运输的试验方法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和六法用于确定物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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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撞击敏感性;第七、八和九法用于确定物质的摩擦(包括撞击摩擦)敏感性;第十法用于确定物质的热稳定性;第十一法用于确定物质对火烧的反应。试验方法见表1。表1系列试验方法
试验类型
第一法
第二法
第三法
第四法
第五法
第六法
第七法
第八法
第九法
第十法
第十一法
4.2试验条件
试验名称
炸药局撞击设备法
BAM落锤仪法
Router试验
30kg落锤试验
改进的12型撞击装置试验
撞击敏感度试验
BAM摩擦仪试验
旋转式摩擦试验
摩操敏感度试验
7℃热稳定性试验
小型燃烧试验
4.2.1对于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法,湿润样品中湿润剂的含量应为符合运输要求的最小量。
4.2.2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法应当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除非另有规定或者物质将在其可能改变物理状态的条件下运输。4.2.3为了获得可重复的结果.第一、二、三、四、丘、六、七、八和九法的一切因素应仔细地加以控制,并应对已知敏感度的适当标准物质进行定期测试。为了避免残存气泡使液态样品对撞击更敏感.第一,二,三、四、五和六法中液态样品试验方法使用了特殊装置或程序对气泡进行隔热处理。4.2.4第七、八和九法不适用于液体。4.3判定依据
根据试验结果判定物质是否能以试验形式进行运输。如果试验得到的结果是“十”,那么该物质被视为太危险而不能以试验形式进行运输。4.4第一法炸药局撞击设备法
4.4.1原理
采用两种不同的试验装置分别测试固态和液态的试样对落锤撞击的敏感度,用于确定物质可否以试验形式安全运输。
4.4.2设备
4.4.2.1撞击设备
撞击设备由两根平行的圆柱形导杆、落锤和试样装置组成。落锤重3.63kg,可以在两根导杆之间自由落到试样装置上。见图1所示。3
JKAON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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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锤(3.63kg);
B—试样装置。
4.4.2.2固态样品装置
图1炸药局撞击设备
固体试样装置巾冲杆、塞、冲模、套管、击砧和护套组成。冲杆、塞、冲模、套管和击砧等组件的材质是硬度为洛氏C标50~55的淬火T具钢,啮合表面和与试样接触的表面有0.8um的涂层。试样盒直径为5.1mm。套管的内径刚好满足可以使冲杆和塞自由运动的要求。见图2所示。4
冲杆,
冲模:
套管,
一击砧:
护套。
4.4.2.3液态样品装置
图2固态样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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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样品装置由回跳套环、中间杆、撞杆护套、撞杆铜杯、击砧和砧座护套组成。见图3所示。5
KAoNr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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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跳套环;
中间杆;
撞杆套环;
撞杆;
铜杯;
击砧;
砧座护套。
图3液态样品装置
4.4.3试验步骤
4.4.3.1固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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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0mg试样装到冲模上,击砧和冲模放入试样护套内并从上面把套管拧人,然后将塞和冲杆插人并置于试样上方。将落锤提升至10.0cm高度处释放。观察是否发生伴有火焰或听得见的爆炸声的爆炸现象。每一试样进行10次重复试验。4.4.3.2液态样品
将回跳套环、中间杆和撞杆装在撞杆护套内,把铜杯放在杯定位座中。将一滴试验液体放人铜杯中,撞杆护套及其组件置于杯定位座上,将撞杆末端部分地滑入铜杯中且不能与杯巾液体接触。然后将撞杆护套向下扩入击砧护套中。用手紧撞杆护套,铜杯底部刚好碰到砧座。将整个装置放到撞击设备巾。将落锤提升至25.0cm高度处释放。观察是否发生伴有火焰或听得见的爆炸声的爆炸现象。每一试样进行10次重复试验。
4.4.4结果判定
4.4.4.1判定依据
4.4.4.1.1固态样品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如果10次试验中至少有5次观察到伴有火焰或听得见的爆炸声的爆炸现象,试验结果计为“+”,否则结果为“一”。模棱两可的情况可以利用布鲁塞顿方法解决。4.4.4.1.2液态样品
如果10次试验中至少有「次观察到伴有火焰或听得见的爆炸声的爆炸现象,试验结果计为“十”否则结果为“”。
4.4.4.2部分样品测试结果
4.4.4.2.1部分固态样品测试结果见表2。表2部分固体样品测试结果
测试物
高氯酸铵
奥克托金炸药(干)
硝化甘油达纳炸药
季戊炸药(十)
季戊炸药/水(75/25)
旋风炸药(干)
4.4.4.2.2部分液态样品测试结果见表3。表3部分液态样品测试结果
测试物
硝化甘油
硝基甲烷
4.5第二法BAM落锤仪法
4.5.1试验方法
试验操作和结果纪录按照GB/T21567进行。4.5.2结果判定
4.5.2.1判定依据
对试验现象的描述可分为:
a)无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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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分解:无火焰或爆炸,出现颜色改变或产生能辨别出的气味;b)
爆炸:伴有从弱到强的爆炸声或着火。4.5.2.2判定结果
如果在6次重复试验中至少出现次爆炸的最低撞击能是2」或更低,结果计为“十”。否则结果为“二”。
4.5.2.3部分样品测试结果
部分样品测试结果见表4。
表4部分样品测试结果
测试物
硝酸乙酯(液体)
六氢三硝基三嗪与铝的混合物(70/30)高氟酸肼(干)
叠氮化铅(干)
雷酸汞(干)
收敏酸铅
甘露糖醇六硝酸酯(干)
硝化甘油(液休)
季戊炸药(干)
季戊炸药/蜡95/5
季戊炸药/蜡03/7
季戊炸药/蜡90/10
季戊炸药/水75/25
旋风炸药/水75/25
旋风炸药/乳糖85/15
旋风炸药(干)
特屈儿炸药(干)
4.6第三法
4.6.1原理
Rotter试验
极限撞击能/
采用两种不同的试验装置分别测试固态和液态的试样对落锤撞击的敏感度,用于确定样品可否以试验形式安全运输。试验程序可能涉及与标准炸药直接比较,中位落高(50%点火概率)用布鲁塞顿法确定。
4.6.2设备和材料
4.6.2.1固态样品Rotter撞击仪
固态样品Rotter撞击仪由导轨、质量为5kg的落锤、冲头、爆炸室和压力计等组成,如图4所示。其中爆炸室由淬火钢击砧、黄铜小帽、密封图和撞杆组成,如图5所示。8
磁铁;
管状导轨;
落锤:
撞杆:
密封圈:
一小帽:
击砧。
冲头:
爆炸室:
一装有着色石蜡油的压力计。
图4Rotter撞击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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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毫米
约100
图5固态样品Rotter撞击仪的爆炸室KAON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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