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000.25-2013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00危险品防护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4页【彩图】
标准价格:41.0
出版日期:2014-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宁涛、柳明、孙书军、赵黎华、蒋雪峰、葛晓军、宋薇、林铮、李朝林、吴维皑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提出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标准简介
GB 30000.25-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GB30000.25-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和标签。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99—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一次接触》。
本部分与GB20599—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5:Specifictarget
organtoxicity—Singleexposure”;
———增加“第3类:暂时性靶器官效应”相关内容;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见第1章);
———增加了第4章“一般说明”;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
———修改了原表5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
———修改了原表4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作为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宁涛、柳明、孙书军、赵黎华、蒋雪峰、葛晓军、宋薇、林铮、李朝林、吴维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99—2006。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30000.2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安全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标准内容
ICS1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25—-2013
代替GB20599—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第25部分:
一次接触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25Specifictarget organ toxicitySingleexposure2013-10-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11-01实施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第4部分:气浴胶(代替GB20578一2006):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第10部分:白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一2006):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一2006):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一2006):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一2006):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第27部分:吸人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一2006):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本部分为GB3000G的第2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30000.25—2013
本部分代替GB20599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本部分与GB20599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5部分:特兄性靶器官毒性GB30000.25—2013
次接触\,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5:Specifictargetorgan toxicity-Single exposure\增加“第3类:暂时性靶器官效应”相关内容;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见第1章);增加了第4章“一般说明”,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修改了原表5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修改了原表4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作为附录C;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宁涛、柳明、孙书军、赵黎华、蒋雪峰、葛晓军、宋薇、林铮、李朝林、吴维。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20599—2006
1范围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GB30000.25—2013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30000.2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安全规范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一次接触specifictargetorgantoxicity-singleexpusure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次接触物质和混合物引起的特异性、非致死性的靶器官毒性作用,包括所有明显的健康效应,刊的和不可道的、即时的和迟发的功能损害。4一般说明
4.1分类将物质或混合物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这些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产生潜在有害影响。
4.2分类取决于是否拥有可靠证据,表明一次接触物质或混合物对人类产生了一致的、可识别的毒性效应,或者对实验动物产生了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影响组织/器官机能或形态的变化·或者使生物体的生物化学或血液发生严重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与人类健康有相关性。人类数据将是这一危险类别的主要证据来源。
4.3评估不仅要结合单一器官或生物系统中的显著变化,而且还要结合涉及多个器官的严重性较低的普遍变化
4.4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可能通过与人类相关的任何途径发生,即主要通过经口、经皮肤或吸人发生。4.5对反复接触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分类见GB30000.26。下列其他特定毒性效应,都分别加以评估因此不包括在本部分内。
GB 30000.25—2013
急性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致瘤性;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生殖毒性;
吸人毒性
4.6本部分包括物质类别1和类别2分类标准、物质类别3分类标准和混合物分类标准。见表1。5分类标准
一般原则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5.2物质分类标准
次接触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5.2.1物质类别1和类别2
以所有现有证居的权重为基础,使用专家判断,包括使用建议的指导值见5.2.1.10),分别根据5.2.1.1
即时或延迟效应对物质进行分类,然后,根据观察到效应的本质和严重性,将物质划为头别1和类别2,见表1。
次接触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危害分类对人类产生显著毒性的物质或者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证据可假定在一次接触之后可能对人类产生显著毒性的物质。
根据以下各项将物质期大类别
人类病例或流行病学研究得到的可靠和质最食好的证据类别
在成验中在般较低的接触浓下产生了与人类健康有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的观察结来关的显著和或严重每性效应卡面提供的指导剂量浓度值(见,2.10)可用于证据权重评估的一部分使用
根据实验动物研究的证据,可假定在一次接触之后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可根据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的观察结果将物质划入类别2般在适度的接触浓度下产生了与人类别2
类别3
类健康相关的显等和/或严重毒性效应。为下面提供了指导剂量表度值(见5.2.1.10),以帮助进行分类。
在特别情况下,可使用人类证据将物质划人类别2(见5.2.1.10)暂时性靶器官效应
有些靶器官效应可能不符合把物质/混合物划入上述类别1或类别2的标准,这些效应在接触后的短暂时间内有害的改变人类功能,但人类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恢复而不留下显著的组织或功能改变。这一类别仪包括麻醇效应和呼吸道刺激。物质/混合物可按照5.3.2中的论述具体地划人具有这些效应的类别
注:对这些类别来说,可以确定主要受已分类物质影响的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或者可将物质划为一般毒物。确定主要的靶器官/系统并据此进行分类,例如肝毒物、神经毒物。仔细评估数据,而且如果可能,不要包括次生效应,例如肝毒物可能对神经系统或胃肠系统产生次生效应。5.2.1.2应确定分类物质产生危害的相关接触途径。5.2.1.3应根据现有所有证据的权衡,包括下面提供的指导,通过专家判断来进行分类。5.2.1.4分类以所有现有证据的权重(包括以下提供的指导)为基础,根据专家判断进行。包含人类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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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事件,流行病学和实验动物研究在内的所有数据的证据权重,用来证实有必要分类的特性靶器官毒性效应
5.2.1.5评估的靶器官毒性所需的信息可从人类一次接触中获得·例如,在家中、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中的接触,也可从实验动物研究获得。提供这样的信息的大鼠或小鼠标准动物研究是急性毒性研究,此类研究可包括临床观察以及详细的宏观和微观检验,以便确定对靶组织/器官的毒性效应。对其他物种中进行的急性毒性研究的结果也可以提供相关信息。5.2.1.6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专家判断,可以将有人类靶器官毒性证据的某些物质划人类别2:a)当人类证据权重不足以证明可将物质划入类别1,和/或b)根据效应的本质和严重性。
在分类中不应参考人类剂量/浓度水平,而目动物研究中的任何现有证据应与类别2分类相一致。换言之,如果也有关于化学品的动物数据证明划人类别1是合理的,那么该物质应划为类别1。5.2.1.7被认为支持类别1和类别2的效应5.2.1.7.1表明一次接触物质与
致的和可识别的毒性效应存在联系的证据,可对分类给与支持。5.2.1.7.2人类经验偶发事件获得的证据通常局限于有害健康后果的报告,接触情况往往并不确定,而且不会提供能够从实施良好的实验动物研究中获得的科学详细资料。5.2.1.8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获得的证据可以以临床观察、宏观和微观病理检查的形式提供更详细的往往可人显示出可能不会威胁生命,但可能表明功能损害的危险。细节,而且这
因此,在分类过程中应
分析所有现有证据以及与人类健康的相关性手面提供了对人类和/或动物的相卷毒性效应的例子:a)
饮接触产生的病痛
呼系统、中枢神经系统或周围神b)
系充、其他器官或其他器官系统的非暂时性显著机能变如,视觉、听觉和膜觉)
化,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复迹象和影响特殊感觉临床生物化学、血波学和尿分析参教中任何致的和显著图有害变化:
全意到和或随后在微观检查中观察到或证实的显著器管损价:可能在户体部检中
e)有再生能力的重要
器官的多
散坏死、纤维化或肉芽瘤形成,)潜在可边性、但提供明确的显奢器官机能失调证据的形态变异:g)无再生能力的重要器官中期显的细胞死的证据(包括细胞退化和细胞数量减少)。5.2.1.9被认为不支持类别1和类别2分类的效应有可能观察到不能作为分类依据的效应,下面列出了人类和/或动物中前这类效应的例子:a)体重增加、食物消耗或水摄人量方面的临床观察结果或微小变化可能信一些毒理学意义,但其
本身并不能表明“显著”毒性;b)临床生物化学、血液学或尿分析参数的微小变化和或瞬间效量,但这样的变化或效应令人怀疑,或毒理学意义很小:
器官重量变化,但没有器官机能失调迹象dwwW.bzxz.Net
被认为没有毒理学相关性的适应反应;e)
物质引起的特定物种的毒性机制,即含有合理的确定性证明其与人类健康无相关性的毒性机制,不应作为分类根据。
5.2.1.10用于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结果帮助类别1和类别2分类的指导值5.2.1.10.1为有助于确定是否应对于一种物质进行分类.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分类(类别1或类别2),提出“指导值”以衡量剂量/浓度,而计量/浓度已被证明可造成显著的健康影响。提出这样的“指导值”的主要理山是所有的化学品在高剂量时都有潜在毒性,因而应有一个合理的剂量/浓度作标准来确认其毒性效应程度。
5.2.1.10.2在动物研究中,当观察到显示可以分类的显著毒性效应时,与建议指导值相比照,分析观察到这些效应时的试验接触时间和剂量/浓度,可以提供有用信息,帮助评估是否需要分类(因为毒性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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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危险性质的结果,也是试验接触时问和剂量/浓度的结果)5.2.1.10.3适用于急性毒性试验,为业已产生显著的非致死毒性效应的一次接触剂量接触建议的指导值范围:如表2所示。
表2一次接触剂量的指导值范围
接触途径
经口(大鼠)
经皮肤(大鼠或兔)
吸人气体(大鼠)
吸人蒸气(大鼠)
吸人粉尘/烟/雾(大鼠)
mL/(L.4h)
mg/(L:4h)
mg/(L.4h)
类别1
指导值(C范围
类别2
2000≥300
200001000
20≥>2.5
20≥C10
类别3
指导值不适用
本表提及的指导值和范围只用于指导日的,即用作证据权重方法的一部分,帮助作出分类决定。它们不能作为严格的限界值。
b不提供指导值是因为这一分类主要是基于人类数据。动物数据可以包括在证据权重评估中。5.2.1.10.4在低于指导值(如小于2000mg/kg体重,经口)观察到特定毒性特征是可能的,但是,效应的性质可能导致做出不分类的决定。反过来说,在动物研究中,可能在高于指导值(例如,不小于2000mg/kg体重,经口)观察到特定毒性特征,此外,也有来自其他米源(例如其他单次剂量研究,或者人类病例经验)的补充信息支持这样的结论,即鉴于证据权重,进行分类是慎重做法。5.2.1.11其他事项
5.2.1.11.1当只使用动物数据确定物质的性质时(对新物质来说是典型做法,对许多现有物质来说也是如此,分类过程应参考剂量/浓度指导值,将它们视为有助于证据权重方法的要素之一。5.2.1.11.2如果已经掌握充分证实的人类数据,表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效应可以肯定归因于对物质的一次性接触,即可对该物质进行分类。若人类数据显示阳性,无论可能的剂量如何,均优先于动物数据。因此,当一种物质因为观察到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被认为对人类不相关或不重要而没有分类时,如果随后得到的人类偶发事件数据显示出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效应,那么应对该物质进行分类5.2.1.11.3未进行过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试验的物质可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分类,分类要酌情以经证明有效的结构活性关系得到的数据和基于专家判断从先前已经分类的结构类似物外推得到的数据为基础,同时作为实质性支持,也要参考其他重要因素,如普通重要代谢产物的形成。5.2.1.11.4
一些管理制度可能将饱和蒸气浓度作为附加要素,规定特定的健康和安全保护。5.2.2物质类别3
呼吸道刺激标准
呼吸道刺激划为类别3的标准:
损害功能并有咳嗽、疼痛、室息和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呼吸道刺激作用(征象是局部红斑,水肿、a
瘙痒症和/或疼痛)。公认这一评估的主要根据是人类数据。b)主观的人类观察可辅以对明显的呼吸道刺激(RTI)的客观测量(例如,电生理反应图、鼻子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发炎的生物标记)。观察的人类症状也应当是接触的人群通常会产生的症状,而不是只有呼吸道特别敏感的个人e
会产生的孤立特异反应。只说“刺激”的含糊报告应当排除。因为这个术语通常用于措述各种GB30000.25—2013
各样的感觉,包括气味、令人讨厌的味道、瘙痒感和口渴等,这些都不属于这一分类终端的范围。
目前没有具体涉及呼吸道刺激的有效动物试验,不过,可以从一次和反复吸入毒性试验得到有d
用的资料。例如,动物研究可以在毒性的临床症状(呼吸困难、异炎等)和组织病理学(例如充血、水肿、轻微炎症、黏膜层变厚)方面提供有用的资料,因为这些症状是可的而且可能反映上述临床症状的特性。这种动物研究可以用作证据权重评估的一部分。e)这一特别分类只有在没有观察到更严重的器官效应包括呼吸系统效应时才使用。5.2.2.2麻醉效应标准
麻醇效应划为类别3的标准是:
a)中枢神经系统机能衰退包括人类麻醉效应,例如昏昏欲睡、香睡状态、警觉性降低、反射作用丧失、肌肉协调缺失、头晕等包括在内。这些效应的表现形式也可能是严重头痛或恶心,并可导致判断力降低、眩晕、易发怒、疲劳、记忆功能减弱、知觉和肌肉协调迟钝、反应迟钝或困倦6)动物研究观察到的麻醉效应可能包括无力气、缺乏协调纠正反射作用,皆睡状态和运动机能失调。如果这些效应不是暂时性的,那么应当把它们划分为类别1或类别25.3混合物分类标准
5.3.1一般原则
混合物可使用与物质标准相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或也可按以下所述进行分类。与物质一样,混合物可划为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物、反复接触靶器官毒物,或者两者都是。5.3.2有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如果如物质标准所述,混合物有来自人类经验或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的可靠和质量良好的证据,那么就可通过这些数据的证据权重评估对混合物进行分类。评估混合物数据时,应谨慎小心,剂量、期限,观察或分析不应使结果变得不具有结论性。5.3.3无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架桥原则5.3.3.1数据使用
如果混合物本身并没有进行过确定其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试验,但对混合物的单个组分和已做过试验的类似混合物均已掌握充分数据,足以适当确定该混合物的危险特性,那么将根据以下议定的架桥原则使用这些数据。这可确保分类过程最大程度地使用现有数据来确定混合物的危险特性,而无需对动物进行附加试验。
5.3.3.2稀释
如果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用稀释剂加以稀释,稀释剂的毒性与原始组分中毒性最低的分类相同或比它更低估计不会影响其他组分毒性,那么经稀释的新混合物可划为与原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相同的类别。
5.3.3.3产品批次
混合物已做过试验的一个生产批次的毒性,可以认为实际上与同一制造商生产的或在其控制下生产的同一商业产品的另一个未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毒性相同,除非有理由认为,未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毒性有显著改变。如果后一种情况发生,那么需要进行新的分类。KAONT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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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高毒性混合物的浓度
如果在经过试验的类别1混合物中,一种毒性组分的浓度增加,那么产生的浓度更高的混合物应划为类别1,无需另做试验
5.3.3.5一种毒性类别范围内的内推法三种组分完全相同的混合物(A,B和C),混合物A和混合物B经过测试,属同一毒性类别,而混合物C未经测试,但含有与混合物A和混合物B相同的毒素活性组分·但其毒素活性组分的浓度介于混合物A与混合物B之间,则可假定混合物C与A和B属同一毒性类别。5.3.3.6实质上类似的混合物
假定下列情况:
a)两种混合物
AB,I:C+B;
组分B的激度在两种混合物中基本相同:b)
中组A的浓度等于混合物Ⅱ中组分C的浓度c)混合物
已有A和的事生数据,并儿这些数据实质主相同,即它们属于相同的危害类刻,而且预计不会影响B的毒性
如果混合物工或Ⅱ已经根据试验结果分类。5.3.3.7
气溶胶
公另整混合物可以划为相同的毒性类别如果加人的气雾发生剂并不影响混是合物喷射时的毒性,那么气雾形式的混合物可划为与经过试验的非雾化形式的混合物的经口
和皮肤毒性相同的危害类别。
雾化混合物的吸人毒性分类应单独分析。5.3.4拥有混合物的所有组分数据或只有一些组分数据时混合物的分类5.3.4.1当特定昆合物本身没有可靠的证据或试验数据,而且架桥原则不能用来进行分类,那么该混合物的分类将以组分物质的分类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当至少一种组分已经划为美别1或类别2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而且其含量等于或高于表3中分别提及的类别1和类别2的适当临界值/浓度限值时,该混合物将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一次接触(说明具体器官)、特异性靶器管毒物反复接触(说明具体器官),或者二者都有。
表3划分混合物类别1和类别2的特异性靶器官毒物中组分的临界值或浓度限值组分分类
靶器官毒物
类别1
艳器宫毒物
类别2
类别1
混合物分类时组分的临界值/浓度限值类别2
1.0%-~10%之间(包含1.0%)
注:这种折中的分类方案包括分析现有系统中危险公示实践中的差异。预计受影响的混合物数量会很小,差异将限制在标签警告范围内;而且这种情况将日益发展成为更统一的方式。组分分类
类别1
表3(续)
混合物分类时组分的临界值/浓度限值GB30000.25-—2013
类别2
如果混合物的一种组分被划分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类别1而且其浓度在1.0%~10%之间,那么每一个政府主管部门都会要求在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上提供信息(GB16483)。但是,标签警告属于可选择项。当该组分在混合物中的浓度在1.0%10%之间时,一些政府主管部门会选择贴标签,而其他些政府主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要求贴标签。
“如果混合物的种组分被划分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类别1,而且其浓度≥10%,那么既需要安全技术说明书(GB16483)也需要标签。
如果混合物的一种组分被划分为等异性靶器官毒物类别1.而且其浓度在10%~10%之间,一些主管部门会将该混合物划分为特异性范器官毒物类别2,而其他主管部门将不会这样划分,如果混合物的一种组分被划分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类别2,而且其浓度在10%~10%之间,那么每一个主管部门都会要求在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GB16483)上提供信息。但是,标签警青属于可选择项。当该组分在混合物中的浓度在1.0元~10%之问时,一些主管部门会选择贴标签,雨其他一些主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要求贴标等
“如果混合物自
一种维分被划分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类别面用具浓度不小于10%围那么既需要专全技术说明书
(GB16483)电需要标签。
5.3.4.2这些临界值和随后的分类应同5.3.4.3混合物应独立地划为
5.3.4.4当影响到
详和适
量毒性或
地适质
次剂量和反复剂量靶器管毒物
复剂量毒性
者都是
个以上器官/系统的毒物混合时,应当谨慎分析增强作个用或协同作用,国为某些物
质在浓度小于1%时,如混合物中其他毒性。
(应,那么可能产生特异性靶器官组分已知可增加窗
的毒性效
5.3.4.5在外准含有类别3组分的混合物的毒性时应当慎重,建议便用临界值/表度限值20%:不过,应当认识到这一临象值/浓度限值可能因类别组分不同而更高或更低,前且某些效量例如呼吸道浓度时不会发生,而其他效应例如麻醉效应可能在低于20%刺激可能在低于桌
值时发生。应
当使用专家判断。应根据2中规定的标准,对呼吸道刺激和麻醉效应单独进行评估。在对这些危险
进行分类时,每种组分的作用应认为是相加的,除非有证据表明该效应不是相加的6判定逻辑
判定逻辑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辑之前和使用判定逻轻的过程中研究第5章
7标签
7.1概述
7.1.1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应在GHS标签中列出每个项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7.1.2有关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KAoNTKAca-
GB30000.25—2013
7.1.3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政府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7.2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7.3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不同危险类别分类采用信号词“危险”和“警告”,对于特异性靶器官一次接触毒物类别1物质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类别2和类别3使用信号词“警告”7.4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米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还包括其危险程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危险说明见C.1并参见附录D7.5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的账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GHS要求,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般,预防、应急、贮存和处置。特异性靶器宫毒性一次接触不同危险类别的防范说明参见附录D。7.6产品标识符
7.6.1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列人《规章范本》,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7.6.2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伤、生殖细跑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呼吸道或皮肤致敏、靶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组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组分。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性的所有组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7.7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7.8标签示例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标签示例参见附录E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判定逻辑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次性接触的判定逻辑见图A1。物质:物质有评估一次接触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数据和/或信息吗?混合物:混合物整体或其成分有评估一次接触后特异性靶器官奇性的数据/信息吗?是
混合物整体有评估次接触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数据信息吗?
一次接触后
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在人类身上产生显著毒性,或者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证据,可假定物质或混合物有可能在人类身上产生显著毒性吗?(见5.2)香
一次接触后
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证据,可假定物质或混合物有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吗?
一次接触后
物质或沸合物能产生短暂麻酵效应或呼吸道刺激,或一者兼而有之吗?判定标准见5.2租5.3。标准的适用需要专家使用证据权重作出判断图A,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判定逻辑rKAoNTKAca
GB30000.252013
不能分类
不能分类
见判定逻辑
类别1
类别2
非此类
类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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