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000.26-2013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00危险品防护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4页【彩图】
标准价格:41.0
出版日期:2014-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晶、王华、张彬、于燕燕、柳明、林铮、宋薇、吴维皑、葛晓军、梁缙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提出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标准简介
GB 30000.26-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GB30000.26-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和标签。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601—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反复接触》。
本部分与GB20601—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6:
Specifictargetorgantoxicity—Repeatedexposure”;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增加了第4章“一般说明”;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
———修改了原表6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
———修改了原表5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并一起作为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的有关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晶、王华、张彬、于燕燕、柳明、林铮、宋薇、吴维皑、葛晓军、梁缙。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601—2006。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30000.25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安全规范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标准内容
ICS1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26—2013
代替GB20601—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特异性靶器毒性
第26部分:
反复接触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26: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Repeated exposure2013-10-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11-01实施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一2006);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一2006);第9部分:白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一2006):第12部分:白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一2006):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30000.26—2013
本部分代替GB20601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特兄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本部分与GB20601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GB30000.26—2013
反复接触”,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 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一Part26: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Repeated exposure\;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增加了第4章“一般说明”;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修改了原表6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修改了原表5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并一起作为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 Systemof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的有关技术内容一致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晶、王华、张彬、于燕燕、柳明、林铮、宋薇、吴维、葛晓军、梁缙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20601-2006。
1范围
第26部分: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GB30000.26-2013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30000.2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安全规范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反复接触specific targetorgantoxicity-repeatexposure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物质和混合物引起的特异性、非致死性的靶器官毒性作用,包括所有明显的健康效应,可逆的和不可逆的、即时的和迟发的功能损害。4一般说明
4.1所做的分类可确定物质或混合物具有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这类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产生潜在有害影响,
4.2分类取决于是否拥有可靠证据,表明反复接触物质或混合物对人类产生了一致的、可识别的毒性效应,或者对实验动物产生了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影响组织/器官机能或形态的显著变化,或者使生物体的生物化学或血液学发生严重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与人体健康有相关性。人体数据将是这一危险类别的主要证据来源。
4.3评估不仅要结合单一器官或生物系统中的显著变化,而且还要结合涉及多个器官的严重性较低的一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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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特异性靶器宫毒物可能通过与人类有相关性的任何途径发生,即主要通过经口、经皮肤或吸人发生。
4.5一次接触的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见GB30000.25。其他特定毒性效应,例如急性毒性、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和皮肤腐蚀/刺激,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生殖毒性和吸人毒性,都分别加以评估,因此不包括在本部分之内。5分类标准
5.1一般原则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5.2物质分类标准
以所有现有证据前权重为基础,使用专家判断,包括使用接触持续时间和产生效应的剂量/浓度5.2.1
的建议指导值(见5.29),将物质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并根据观察到的效应的本质和严重性,将物质划为两种类别之
接触后的特异性靶器宫毒性的分人类产生显普毒性的物责
美产生显著毒性的物质
根据下面备
更将物质
类别1
类别2
周入类别
根据实验动物研免得到的证看可假无在反复接焦后有可能对人人类病倒或你行药学研究得到的可靠和质最良好的证据适当的实基动物研宠的观结城
在试验中
相关性的显套和成产
重毒性
评估的
都分便用
根据实验动物研究的
解较低的接触衣度下产生了与人类健康有指导剂量表更见59)可作为证据权重提供的
害人类健康物质
可根据意当的实验动物研究的观察结果将物质划为类别2。在试验中般在适度的接触浓度下
了与人美健康有相关性的显著和/或严重毒性效应。下面提供指导剂量/浓度值(见5.2.9),以帮助进行分类。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使用人类证据将物质划为类别2见5.2.9)对这两种类别来说,可以确定主要受已分美物质影响的特异性郸器官,或者可将物质划为一般毒物。确定主要的毒性靶器官(系统)并据此进行分类,例如肝声物、神经毒物。仔细评估数据,而且如果可能,不要包括次生效应,例姐肝毒物可能对神经系统或肠胃系统产牛次生效应5.2.2应确定分类物质产生危害的相关接触途径。5.2.3分类以现有所有证据的权重(包括以下提供的指导)为基础,根据专家判断进行:5.2.4包括人类偶发事件、流行病学和实验动物研究在内的所有数据的证据权重,用来证实有必要分类的特定靶器官毒性效应。为此,可利用多年来收集的大量工业毒理学数据。评估应以所有现有数据、已发表的经同行审查过的研究以及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数据为基础:应根据全部现有数据进行评估,包括发表的研究资料和管理机构采纳的额外数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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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评估特异性器官毒性所需信息可从人类反复接触中获得,例如在家中,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中的接触,或者从实验动物研究中获得。提供这样的信息的大鼠或小鼠标准动物研究是28d、90d或终生研究(最多2年),这样的研究包括血液学、临床化学以及详细的宏观和微观检验,以便确定对靶组织/器官的毒性效应,在其他物种中进行的反复剂量研究获得的数据也可以使用。其他长期接触研究,例如致癌性、神经毒性或生殖毒性研究,也可提供用于分类评估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证据,5.2.6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专家判断,可以将有人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证据的某些物质划入类别2:a)当人类证据权重不足以证明可将物质划人类别1时;和/或b)根据效应的本质和严重性:
在分类中不应参考人类剂量/浓度水平,而且动物研究中的任何现有证据应与类别2分类相一致。换言之,如果也有关于物质的动物数据证明划入类别1是合理的,那么该物质应划为类别1。5.2.7被认为支持分类的效应
5.2.7.1表明反复接触物质与一致的和可识别的击性效应存在联系的可靠证据,可对分类予以支持。5.2.7.2人类经验/偶发事件获得的证据通常局限于有害健康后果的报告,接触情况往往并不确定,而且可能不会提供能够从实施良好的实验动物研究中获得的详细科学资料5.2.7.3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获得的可以以临床观察、血液学、临床化学、宏观和微观病理检查的形式而且这往往可以显示出可能不会威胁生命、但可能表明机能损伤的危险。因此,在提供更详细的细节
考所有现有证据以及与人类健康的相关性下面提供了对人类和或动物的相关毒性分类过程中应参
效应的示例:
a)反复或长期接触产生的病症或死其
生物累积,或者由于反复接触建中毒剂b)中科神经系统或周围
的应复接触由于物质或其代谢物的金较低刻量/浓度
超过解高
程,也可能适成病症或死广。
实他器首系统中的显著机能
统或其
像和影响特殊感觉(例如现觉
听觉利膜觉)。
临床生物化学、血液学和康分析参数中佳位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衰弱迹
致的和显著的有生变化
可能在户体解剖注意
到利或随后在微观检查现泰到或正实的业著器官损伤。d)
有再生能力的重要器育的多病灶或分敢坏死维化或肉芽膚形成潜在可达但提供明确的显者器官机能失调证据的形态变异(如肝脏中严重的脂肪变性)。无再生能力的重要器宫中明显的细胞死亡的证据(包括细胞退化和细胞数量减少)。5.2.8不支持分类的数应
有可能观察到不能作期分类依据的效应,下面列出了人类和/或动物中的这类效应的示例:体重增加、食物消耗或水摄人量力面的临床观察结果或微小变化可能有一些毒理学意义,但具a)
本身并不能表明“显著”毒性;b)
临床生物化学、血液学或尿分析参数的微小变化和/或瞬间效应.但这样的变化或效应令人怀疑,或毒理学意义很小;
器官质量变化,但没有器官机能失调迹象:C
没有毒理学相关性的适应反应:物质引起的特定物种的毒性机制,即含有合理的确定性证明其与人类健康无相关性的毒性机e
制,不应作为分类根据。
5.2.9用于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结果帮助分类的指导值5.2.9.1在实验动物研究中,如果仅依赖对效应的观察,而不参考试验接触时间和剂量/浓度,即疏忽了毒理学一个基本概念,办即所有物质都有潜在毒性,而决定毒性的是剂量/浓度和接触时间。在大部3
TTKAONi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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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实验动物研究中,试验准则使用上限剂量值。5.2.9.2为有助于确定是否应对于一种物质进行分类,以及应在多大范围上分类(类别1和类别2),提出了剂量/浓度“指导值”,以参考已表明产生显著健康影响的剂量/浓度。提出这样的“指导值”的主要理由是所有的化学品在高剂量时都有潜在毒性,因而应有一个合理的剂量/浓度作标准来确认其毒性效应程度。另外,反复剂量的实验动物研究旨在使用最高剂量产生毒性,以优化试验目标,所以,大部分研究将至少在这种最高剂量下显示一些毒性效应。因此,要确定的不仪是产生了什么效应,而且效应是在什么剂量/浓度产生的以及这些与人类的相关性如何。5.2.9.3在动物研究中,当观察到显示可以分类的显著毒性效应时,与建议指导值相比照,参考观察到这些效应时的试验接触时间和剂量/浓度,可以提供有用信息,帮助评估是否需要分类(因为毒性效应是危险性质的结果也是试验接触时间和剂量/浓度的结果)。5.2.9.4是否分类的最后决定可能受小于或等于剂量/浓度指导值时观察到显著毒性效应的影响。5.2.9.5所建议的指导值基本上是指标准大鼠90d毒性研究中观察到的效应。可以它们为基础,外推时间更长或更短的毒性研究的等价指导值,使用类似于Haher吸入规则的剂量/接触时间外推法,该规则的基本点是,有效剂量与接触浓度和接触时间成正比。评估应以个案为基础进行;例如,对于28d的研究:下面的指导值可乘3。
5.2.9.6对类别1分类来说,在90d反复剂量实验动物研究中观察到显著毒性效应,并且在等于或小于表2所示的(建议)指导值观察到发生该效应,将证明分类的正确性。表2用于帮助类别1分类的指导值接触途径
经口(大鼠)
经皮肤(大鼠或免)
吸人气体(大鼠)
吸入蒸气(大鼠)
吸人粉尘/烟/雾(大鼠)
mg/(kgd)
mg/(kg.d)
(mL/L)/(6h/d)
(mg/L)/(6h/d)
(mg/L)/(6h/d)
指导值(C)范围
5.2.9.7对类别2分类而言,在90d反复剂量实验动物研究中观察到显著毒性效应,并且在表3所示的(建议)指导值范围内观察到发生该效应时,将证明分类的正确性:表3用于帮助类别2分类的指导值接触途径
经口(大鼠)
经皮肤(大鼠或兔)
吸人气体(大鼠)
吸入蒸气(大鼠)
吸人粉尘/烟/雾(大鼠)
mg/(kg*d)
mg/(kg-d)
(mL/L)/(6h/d)
(mg/L)/(6h/d)
(mg/L)/(6h/d)
指导值(C)范围
10≤C≤100
20C200
0.05C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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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8在5.2.9.6和5.2.9.7提及的指导值和范围仅用于指导日的,即用作证据权重方法的一部分,帮助做出分类决定,它们不用作严格的限界值。5.2.9.9在反复接触动物研究中,在低于指导值的剂量/浓度[例如,小于100mg/(kg·d),经口观察到特定毒性特征是可能的·但是效应的性质(例如只在已知易受肾毒性效应影响的特定品系雄性大鼠中观察到野毒性)可能导致做出不分类的决定。反过来说,在动物研究中,可能在高于指导值例如,不小于100mg/(kg:d),经口途径」观察到特定毒性特征,此外,也有来自其他来源(例如其他长期服用研究,或者人群病例经验)的补充信息支持这样的结论,即鉴于证据权重,进行分类是慎重做法5.2.10其他事项
5.2.10.1当只使用动物数据确定物质的性质时(对新物质来说是典型做法,对许多现有物质来说也是如此),分类过程应参考剂量/浓度指导值,将它们视为有助于证据权重方法的要素之一。5.2.10.2如果已有经过充分证实的人类数据表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效应可以可靠的归因于反复接触或长期接触物质,那么可对该物质进行分类。无论可能的剂量如何,阳性人类数据要优先于动物数据。因此,当一种物质因为在等于或低于动物试验的建议剂量/浓度指导值时没有观察到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而没有分类时,如果随后的人类偶发事件数据显示出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效应,那么应对该物质进行分类。
5.2.10.3未进行过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试验的物质可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分类,分类要的情以经证明有效的结构活性关系得到的数据和基于专家判断从先前已经分类的结构类似物外推得到的数据为基础,同时作为实质性支持,也要参考其他重要因素,如普通重要代谢产物的形成5.2.10.4可将饱和蒸气浓度作为附加要素,规定特定的健康和安全保护。5.3混合物分类标准
5.3.1一般原则
混合物可使用与物质标准相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或也可按本条以下条款进行分类。与物质一样,混合物可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一次接触、靶器官毒物反复接触,或者两者都是。5.3.2有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如果如物质标准所述,混合物有来白人类经验或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的可靠和质量良好的证据,那么就可通过这些数据的证据权重评估对混合物进行分类。评估混合物数据时,应谨慎小心,剂量、期限、观察或分析不应使结果变得不具有结论性。5.3.3无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架桥原则5.3.3.1数据使用
如果混合物本身并没有进行过确定其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试验,但对混合物的单个组分和已做过试验的类似混合物均已掌握充分数据,足以适当的确定该混合物的危险特性,那么将根据以下议定的架桥原则使用这些数据。这可确保分类过程最大程度地使用现有数据来确定混合物的危险特性,而无需对动物进行附加试验。
5.3.3.2稀释
如果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用稀释剂加以稀释,稀释剂的毒性与原始成分中毒性最低的分类相同或比它更低,且估计不会影响其他组分毒性,那么经稀释的新混合物可划为与原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相同的irKAoNT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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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5.3.3.3产品批次
混合物已做过试验的一个生产批次的毒性,可以认为实际上与同一制造商生产的或在其控制下生产的同一商业产品的另一个末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毒性相同,除非有理由认为,未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毒性有显著改变。如果后一种情况发生,那么需要进行新的分类。5.3.3.4高毒性混合物的浓度
如果在经过试验的类别1混合物中,一种毒性组分的浓度增加,那么产生的浓度更高的混合物应划为类别1,无需另做试验
一种毒性类别范围内的内推法
全相同的混合物(A、B和C).混合物A和混合物B经过测试,属同三种成分完
物C未经测试
毒性类别,而混合
与混合物A和混合物B相同的毒素活性组分,但其毒素活性组分的浓度介于混日含有
合物A与混
是合物P之间,则可假定混合物C与A和B属同毒性类别5.3.3.6
实质上类似的混合物
假定下列情况:
两种浪合物:工
的浓度在两种得
混合物
物中基本箱间,
中组分A的浓度等混合物儿中维分C的浓度已有A和C
的毒性数据,并日这典数据实质一相回即宅们属于相向的危售类别,面且预计不会影响B的毒性,如果混合物1或2已经根试验结果分类,那么房一混合物以划为相同的毒性类别。
5.3.3.7气溶胶
如果加人的气雾发生剂并不影响混合物喷射时的毒性,那么气务形式的混合物可划为与经过试验的非雾化形式的混合物的经量和皮肤毒性相同的危生类别。务化混合物的吸入毒性分类应单独分析。5.3.4拥有混合物的所有组分数据或只有一组分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5.3.4.1当特定混合物本身没有可靠的证据或试验数据,而且架桥原则不能用来进行分类,那么该混合物的分类将以组分物质的分类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当至少种组分已经划为类别1或类别2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而且其含量等于或高于表4中分别提及的类别1和类别2的适当临界值/浓度极限值时,该混合物将划为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说明具体器官)、反复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说明具体器官),或者二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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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混合物分类的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的混合物组分临界值/浓度限值表4
组分分类
靶器官毒物
类别1
靶器官毒物
类别2
混合物分类时组分的临界值/浓度限值类别1
类别2
1,0%~10%之问(包含1.0%)
注:这种折中的分类方案包括分析现有系统中危险公示实成中的差异,预是受影响的混合物数量会很小,差异将限制在标签警告范围内,而目这种情况将日益发展成为更统一的方式。如果混合物的
种组分被划分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类别1.南且其浓度在1.0之间,那么每一个主管
部门都会要求产品额安全技术说明书上提供信息(GB16483)。但是,标签警告居于选择项。当该组分在混合物中的依度在0%~10%之间时,一些主管部门会选择贴标签,南其他一些主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要求贴
。如果混合物的种组分被妞分为异性肥器音毒物美班面直其浓质书(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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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2这些临界值和随后的分类应同样和适当地适用于一次剂量和反复剂量靶器官毒物。5.3.4.3混合物应独立地划为一次剂量毒性或反复剂量毒性,或者二者部是。5.3.4.4当影响到
个以上器官系统的毒物混合时,应当谨慎分析增强作用或协同作用,因为某些物质在浓度小于1%时,如混合物中其他组外已知可增加宝的毒性效应,那么可能产生特兄性靶器官毒性,
6判定逻辑
判定逻辑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辑之前和使用判定逻辑的过程中研究第5章。
7标签
7.1概述
7.1.1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联合国《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项别的指定相应图形符号。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TKAONTKAca-
GB30000.26-2013
7.1.2有关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7.1.3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7.2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7.3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不同危险类别分类采用信号词“危险”和“警告”。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反复接触类别1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反复接触类别2使用信号词“警告”。7.4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还包括其危险程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危险说明见表C.1并参见附录D。7.5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般、预防、应急、贮存和处置。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不同危险类别的防范说明参见附录D。7.6产品标识符
7.6.1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列人规章范本》,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7.6.2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伤、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皮肤或呼吸敏化作用或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组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组分。主管部门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性的所有组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7.7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7.8标签示例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标签示例参见附录E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的判定逻辑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的判定逻辑见图A.1。物质:物质有评估反复接触后靶器官毒性的数据和/或信息吗?混合物:混合物整体或其成分有评估反复接触后靶器官毒性的数据/信息吗?
混合物:整体有评估反复接触后靶器言寿性的数据/信息吗?
反复接触后
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在人类身上产生显著毒性,或者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证据,可假定物质或混合物有可能在人类身上产生显著毒性吗?见(5.2)该分类使用时需要专家判断证据力度和权衡证据。反复接触后
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证据,可假定物质或混合物有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吗?(见5.2)使用该标准需要专业使用证据权重方法作出判断。图A.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的判定逻辑TKAONTKAca-
GB30000.26—2013
不能分类
不能分类
见图A.2
类别1
类别2
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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