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67-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067-2014
中文名称: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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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汽车库
车库
停车场
设计
防火
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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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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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repairshop andparking area2014—12—2发布
2015—8—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garagemotorrepairshopandparkingareaGB50067-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9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7--2012,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4.1.3、4.1.4、4.1.5、4.2.1、4.2.2、4.2.3、4.2.4、4.2.5、4.2.6、4.3.1、5.1.1、5.1.2、5.1.4、5.1.5、5.1.6、5.2.1、5.3.1、5.3.2、6.0.1、6.0.3、6.0.6、6.0.9、6.0.10、7.1.5、7.1.8、7.2.1、8.2.1、9.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及汽车库运行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和排烟,电气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沈友弟
王丹晖
杨永夷
主要审查人:高建明
陈应南
倪照鹏
龚建平张永胜
黄德祥
刘梅梅
黄晓家
王金元
郭晋生
李文涛
李正吾
许世文
李建广彭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防火分隔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6
安全疏蔬散和救援设施·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消防给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8采暖通风和排烟·
采暖和通风··
9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3)wwW.bzxz.Ne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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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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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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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ovisions
Contents
3 Classific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4Generalplanlayoutandplanearrangement4.1Generalrequirement
4.2Fireseparation
4.3Firelane
5Fire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5.1Firecompartmentation
5.2Firewall,firepartitionwallandfirerollshutt(1)
(3)
:(10)
(11)
5.3Elevator shaft, piping shaft and other fire protection cons*.(12)6 Safe evacuation and resue facilities7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7.1Fire water supply
7.2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7.3 Other fixe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 8Heat,ventilate andsmokeexhaust8.1 Heat and ventilate
8.2 Smoke exhaust
9Electricsystem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Explanation of the articles2
(13)
(18)
(18)
(20)
(25)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车库防火设计。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3
2.0.1汽车库garage
2术语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2.0.2修车库motorrepair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停车场
parkingarea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2.0.5半地下汽车库semi-underground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2.0.6高层汽车库high-rise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2.0.7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lgarage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2.0.8散开式汽车库open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敬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散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4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车库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1
表3.0.1车库的防火分类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
停车数量(辆)
或总建筑面积(m2)
车位数(个)
或总建筑面积(m2)
停车数量(辆)
>10000
151~300
5001~10000
10013000
251~400
51~150
2001~5000
501~1000
101~250
≤2000
≤500
≤100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3.0.2
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3.0.2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建筑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隔墙、框架填充墙
疏散楼梯、坡道
屋顶承重构件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25
耐火等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1.00
燃烧体
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3.0.3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级。
II、I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IV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车库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车库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3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当车库与其它建筑物贴邻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分隔
4.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1.5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h的乙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超过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4面积不超过200m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4.1.7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8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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