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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254-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3254-1991

中文名称:工业己内酰胺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Industrial caprolactam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1-11-09

实施日期:1992-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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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工业 己内酰胺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71.080有机化学

中标分类号:化工>>有机化工原料>>G17一般有机化工原料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HG 2-342-1981

采标情况:≈ГОСТ 7850-86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开, 页数:5, 字数:6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1-11-09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南京化工公司磷肥厂

归口单位: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己内酰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环己酮为原料制得的工业己内酰胺。该产品主动脉用于合成纤维、工程塑料等工业。 GB 13254-1991 工业己内酰胺 GB13254-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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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aprolactam for industrial us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13254—91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已内酰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环已酮为原料制得的工业已内酰胺。该产品主要用于合成纤维、工程塑料等工业。分子式C.HNO
结构式
CH,—CH,—CH,—CH,—CH,
相对分子质量113.16(按198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2引用标准
GB1250
GB8170
GB8947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数值修约规则
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13255.1工业已内酰胺
GB/T13255.2工业己内酰胺
50%水溶液色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结晶点的测定
高锰酸钾吸收值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13255.3工业已内酰胺
GB/T13255.4工业已内酰胺
挥发性碱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290nm波长处吸光度的测定
GB/T13255.5工业已内酰胺
GB/T13255.6
GB/T13255.7
GB/T13255.8
3技术要求
工业已内酰胺
工业已内酰胺
工业已内酰胺
酸度或碱度的测定
铁含量的测定
环己酮含量的测定
3.1外观:白色片状固体,无可见杂质。3.2工业已内酰胺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表1
50%水溶液色度,Hazen单位—
铂-钻色号
结晶点,℃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11-09批准优等品
1992-10-01实施
高锰酸钾吸收值
挥发性碱含量,mmol/kg
290nm波长处吸光度
酸度,mmol/kg
碱度,mmol/kg
铁(Fe)含量,10-5
环己酮含量,10-6
试验方法
4.150%水溶液色度的测定
按GB/T13255.1规定执行。
4.2结晶点的测定
按GB/T13255.2规定执行。
4.3高锰酸钾吸收值的测定
按GB/T13255.3规定执行。
4.4挥发性碱含量的测定
按GB/T13255.4规定执行。
4.5290nm波长处吸光度的测定
按GB/T13255.5规定执行。
4.6酸度或碱度的测定
按GB/T13255.6规定执行。
4.7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13255.7规定执行。
4.8环已酮含量的测定
按GB/T13255.8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GB13254—91
续表1
优等品
合格品
5.1工业已内酰胺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按批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已内酰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已内酰胺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的编号。5.2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已内酰胺质量进行验收。自出厂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
5.3同一等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不超过60t,或以班产量为一批。5.4取样方法:
袋装产品按表2规定确定取样袋数,随机取样。总袋数大于500,取样袋数按3×/N计算确定,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若遇有小数时,则进为整数。将取样器插入袋的3/4处采取样品,总取样量不得少于2kg。总袋数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GB13254—91
取样袋数
总袋数
182~216
217~254bzxZ.net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取样袋数
5.5将所采取的样品仔细混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聚乙烯塑料瓶(袋)中,严密封口,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一瓶(袋)供检验用,另一瓶(袋)加封保存3个月,备查。5.6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修约按GB8170进行。5.7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袋数中采取样品进行复验,所得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5.8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工业已内酰胺包装袋上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净重、商标、生产日期和本标准编号。
6.2已内酰胺采用双层袋包装。内袋为聚乙烯薄膜袋,热合封合;外袋为聚乙烯三合一袋,按GB8947之规定选取,用机械缝纫封口。每袋净重25士0.25kg,平均每袋净重不低于25kg。或根据用户要求的重量包装,其包装要求类同于25kg包装。
6.3已内酰胺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库房内。已内酰胺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包装袋破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化学工业部北京化工研究院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磷肥厂和北京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祖钨、欧阳熹、贾文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部标准HG2—342—81《已内酰胺》作废。本标准参照采用苏联国家标准rOCT7850一86《工业已内酰胺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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