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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762-2017

中文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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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017-03-17发布
2017-09-1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本标准代替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与GB2762一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稀土限量要求;
修改了应用原则;
一增加了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一调整了黄花菜中锅限量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2017
-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
一增加了无机砷限量检验要求的说明;修改了附录A。
1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2017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芪、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内二醇的限量指标。2术语和定义
2.1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鲁医用药)、加工、包装、烂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人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2.2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2.3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3应用原则
3.1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3.2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5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
GB2762—2017
指标要求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墓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芸墓类蔬菜、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薯类
蔬菜制品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
水果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螺旋藻及其制品
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
咖啡豆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
畜禽内脏
肉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鱼类、甲壳类
双壳类
水产制品(海蛰制品除外)
海童制品
限量(以Pb计)
1.0(千重计)
2.0(千重计)
1.0(去除内脏)
表1(续)
食品类别(名称)
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粉、非脱盐乳清粉除外)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皮蛋、皮蛋肠
油脂及其制品
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食用盐
香辛料类
食糖及淀粉糖
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
淀粉制品
焙烤食品
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包装饮用水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含乳饮料浓缩果蔬汁(浆)
固体饮料
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
蒸馏酒、黄酒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冷冻饮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液态产品除外)液态产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除外)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
GB2762—2017
限量(以Pb计)
0.15(以粉状产品计)
0.02(以即食状态计)
0.5(以固态产品计)
GB 2762—2017
1岁~10岁人群的产品
辅食营养补充品
运动营养食品
固态、半固态或粉状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其他类
膨化食品
干菊花
苦丁茶
蜂产品
稽谷以糙米计。
表1(续)
食品类别(名称)
检验方法: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镉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食品中镐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稽谷除外)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稻谷、糙米、大米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芹菜、黄花菜
限量(以Pb计)
0.15(以固态产品计)
限量(以Cd计)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
食用菌及其制品
新鲜食用菌(香菇和姬松茸除外)香菇
食用菌制品(姬松茸制品除外)豆类及其制品
坚果及籽类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
畜禽肝脏
畜禽肾脏
表2(续)
食品类别(名称)
肉制品(肝脏制品、肾脏制品除外)肝脏制品
肾脏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
甲壳类
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水产制品
鱼类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凤尾鱼、旗鱼罐头
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凤尾鱼、旗鱼制品
蛋及蛋制品
调味品
食用盐
鱼类调味品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bZxz.net
矿泉水
稻谷以糙米计。
检验方法: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GB2762—2017
限量(以Cd计)
2.0(去除内脏)
0.005mg/L
0.003mg/L
GB 2762—2017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食品类别(名称)
表3食品中汞限量指标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糙米、大米、玉米、玉米面(渣、片)、小麦、小麦粉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食用菌及其制品
肉及肉制品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蛋及蛋制品
调味品
食用盐
饮料类
矿泉水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限量(以Hg计)
甲基汞
0.001mg/L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
稽谷以糙米计。
4.3.2检验方法: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4砷
4.4.1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4。6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稽谷”除外)
食品类别(名称)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稻谷、糙米、大米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鱼类及其制品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食用菌及其制品
肉及肉制品
乳及乳制品
表4食品中砷限量指标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
油脂及其制品
调味品(水产调味品、藻类调味品和香辛料类除外)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鱼类调味品
食糖及淀粉糖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添加藻类的产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运动营养食品
固态、半固态或粉状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稻谷以糙米计。
GB 2762—2017
限量(以As计)
无机碑
6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碑。
GB 2762—2017
检验方法: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5锡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表5。
表5食品中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饮料类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检验方法: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4.5.2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表6食品中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油脂及其制品
氢化植物油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检验方法:按GB5009.138规定的方法测定4.6.2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表7食品中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
谷物碾磨加工品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豆类及其制品
肉及肉制品
限量(以Sn计)
限量(以Ni计)
限量(以Cr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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