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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176-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8176-2016

中文名称: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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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轻便 摩托车 污染物 排放 限值 测量方法 第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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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176-2016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18176-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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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176-2016
代替GB18176—2007和GB20998—2007,部分代替GB14621—2011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发布稿)
Limits and measurementmethodsforemissions ofpollutantsfrommopeds(CHINA V)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6-08-22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07-01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5般要求..
6型式检验要求..
7生产一致性检查...
8车型扩展.
9在用符合性.
10标准的实施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附录G
附录H
附录I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相关信息.
型式检验结果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I型试验)双急速试验(I型试验)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I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型试验)车载诊断(OBD)系统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致性保证要求.
型式扩展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I型试验、II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GTRNo.2)、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5(A)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No.134/2014)。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一II型试验中增加了双急速限值要求;一修改了Ⅲ型试验的技术要求;一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ⅡI阶段)》(GB18176-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998一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加严了轻便摩托车「型试验的排放限值;—增加了ⅡI型试验要求;
一V型试验中对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一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一增加了炭罐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一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4621一2011中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部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附录A、B、C、D、E、F、G、H、I、J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18年7月1日起,凡进行型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176—2007、GB20998—2007,部分代替GB14621-2011。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范围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HJ/T289汽油车双急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QC/T1003摩托车金属载体催化器贵金属涂覆量测量方法IS02575:2010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Roadvehicles一Symbolsforcontrols, indicators and tell-tales)ISO9141-2道路车辆诊断系统第2部分:加州空气资源局对数字信息交换的要求(Roadvehicles-Diagnostic systems-Part 2: CARB requirements for interchange of digitalinformation)
ISO14229-3道路车辆统一诊断服务(UDS)第3部分:控制器局域网(CAN)实现的统一诊断服务(UDSonCAN)(Road vehicles-Unified diagnostic services (UDS)-Part 3:Unified diagnosticservicesonCANimplementation(UDSonCAN))ISO14229-4道路车辆统一诊断服务(UDS)第4部分:FlexRay实现的统一诊断服务(UDSonFR)(Road vehicles-Unified diagnostic services (UDS)—Part 4:Unified diagnosticservices onFlexRay implementation(UDSonFR))IS014230-4道路车辆诊断系统关键词协议2000第4部分: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Roadvehicles-Diagnosticsystems-KeywordProtocol20o0-Part4:Requirementsforemission-related systems)
IS015031-3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3部分:诊断连结器和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Roadvehicles一Communicationbetweenvehicleandexternalequipmentfor 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Part 3:Diagnostic connector andrelated electricalcircuits,specificationand use)IS015031-4:2014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4部分:外部试验装置(Roadvehicles-Communicationbetweenvehicleandexternalequipmentforemissions-relateddiagnosticsPart 4:External test equipment)IS015031-5:2011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5部分:排放有关的诊断服务(Roadvehicles一Communicationbetweenvehicleandexternalequipmentfor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Part5: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 servicesIS015031-6:2010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6部分:诊断故障代码的定义(Road vehicles一Communication between vehicle and external equipment for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s-Part 6:Diagnostictrouble code definitions1
iiKAoNiKAca
ISO15765-4道路车辆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第4部分:与排放相关系统的要求(Roadvehicles-Diagnostics on Controller Area Network (CAN)—Part4:Requirements foremissions-related systems)
IS01968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和外部诊断装置之间的通讯诊断连接器和相关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MotorcyclesandMopeds一Communicationbetweenvehicleandexternalequipmentfordiagnostics-Diagnosticconnectorandrelatedelectricalcircuits,specificationanduse)IS022901-2道路车辆开放式诊断数据交换(ODX)第2部分:与排放有关的诊断数据(Roadvehicles-Open diagnostic data exchange (oDx).-Part2:Emissions-related diagnosticdata)
SAEJ1850B级数据通讯网接(ClassBdatacommunicationsnetworkinterface)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Emoped
轻便摩托车
按照GB/T15089—2001规定:
两轮轻便摩托车(L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三轮轻便摩托车(L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3.2
型式检验typetest
指轻便摩托车的一种车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3.3
气体燃料gasfuel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4
两用燃料车bi-fuelmoped
指既能用汽油又能用一种气体作为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轻便摩托车。3.5
单一气体燃料车monofuelgasmoped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轻便摩托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的轻便摩托车。3.6
当量惯量equivalentinertia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轻便摩托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3.7
基准质量referencemass
基准质量指轻便摩托车的整车整备质量加上75kg驾驶员质量。3.8
稀释排气dilutedgases
指轻便摩托车排气用周围空气稀释后的均匀混合气。3.9
气态污染物gaseouspollutants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用二氧化氮当量表示的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iHi.85;
iiKAoNiKAca
一液化石油气(LPG):CH2.525;天然气(NG):CH。
排气污染物tailpipeemissions
指轻便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3.11
急速与高急速工况operatingmodeatnormalidlingspeedorathighidlingspeed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最低稳定运转状态,即发动机正常运转,变速器处于空挡,油门控制器处于最小位置,阻风门全开,发动机转速符合制造企业技术文件的规定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条件(油门控制器位置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车辆,驱动轮应处于自由状态),通过调整油门控制器,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制造企业技术文件规定的高急速转速,但高急速转速不能低于2000r/min。若技术文件没有规定,发动机转速控制在2500r/min土250r/min。3.12
曲轴箱污染物
crankcaseemissions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通气孔或润滑系的开口处排放到大气中的气态污染物。3.13
蒸发污染物
evaporativeemissions
指轻便摩托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轻便摩托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叠间换气损失(diurnalloss):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iH2.33当量表示)热浸损失(hot-soakloss):轻便摩托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时从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iH2.20当量表示)。
炭罐有效容积volumeofthecarbonincanister指炭罐装活性炭的体积。
炭罐活性炭质量weightofcarboninthecanister指炭罐中存储的活性炭的填充质量。3.16
炭罐有效吸附量efficientloadingqualityofcanister指吸附蒸气后炭罐总质量与脱附后炭罐总质量之差。3.17
炭罐床容积bedvolumeofcanister在炭罐中所能容纳的活性炭的设计容积3.18
炭罐丁烷初始工作能力initialbutaneworkingcapacityofcanister指经过13次试验后,单位炭罐有效容积的有效吸附量。3.19
临界点breakthroughpoint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量累计等于2g的时刻。3.20
非外露式油箱non-exposedtypeoffuelstoragetank指在车辆上,除油箱盖外,不直接暴露于阳光照射的燃油箱。3.21
车载诊断(OBD)系统on-boarddiagnosticsystem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3
iKAoNiKAca
失效装置defeatdevice
-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轻便摩托车的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温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能,使得轻便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轻便摩托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装置:(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装置:(3)在I型或IV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的装置。3.23
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irrationalemissioncontrolstrategy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指在轻便摩托车正常工作和使用的条件下,使其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至不符合型式检验规程要求的排放水平的措施或方法。3.24
emission-controldevices
污染控制装置
指轻便摩托车上用于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3.25
燃料fuel
指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包括:-汽油:
-LPG;
-汽油和LPG:
汽油和NG。
冷起动装置cold-startdevice
指临时加浓油气混合气以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4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4.1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并满足本标准要求。4.2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A和附录B进行信息公开,如涉及企业机密的内容,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信息。
4.3为进行第6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代表性样车。进行IV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进行V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5一般要求
5.1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轻便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5.2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轻便摩托车满足第6章、第7章的规定。这样,则认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和燃油溢出。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4
iiKAoNiiKAca
(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3)其它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轻使摩托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5.4所有轻便摩托车都应装备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安装上,能确保轻便摩托车在整个寿命期内识别并记录故障的类型。未经型式检验,不能对制造企业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轻便摩托车装备的OBD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算改。OBD系统应带有一个能迅速让驾驶员察觉的故障指示器(MI)。5.5电控系统安全性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得到制造企业的授权外,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轻便摩托车,应能防止改动。任何可插拔的用于存储标定数据的芯片,应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存储的数据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仅对直接与排放标定相关或与车辆防盗相关的功能要求满足该保护要求。
(2)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3)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企业,应防止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企业应采取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例如要求远程电子登录由制造商维护的电脑系统。该方法应向主管部门公开。5.6轻便摩托车禁止使用失效装置和(或)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5.7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轻便摩托车可以安装和使用相关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1)仅用于发动机保护,冷起动或暖机。(2)仅用于运行安全或保险以及跛行回家。5.8如果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能够导致发动机采用与正常使用排放试验循环中采用的控制策略不同的或是经过调整的发动机控制策略,若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效率,则充许使用。在其它所有的情况下,均认为其是失效装置6型式检验要求
6.1试验项目
型式检验时,轻便摩托车试验项目见表1。表1试验项目
试验类型
【型试验
I型试验
Ⅲ型试验
IV型试验
V型试验b
OBD系统试验
注1:【型试验:指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轻便摩托车
两用燃料
进行(两种燃料)
进行(两种燃料)
进行(只汽油)
进行(只汽油)
进行(只汽油)
进行(两种燃料)
注2:II型试验:指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入值(过量空气系数)。注3:IⅢI型试验:指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注4:IV型试验:指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注5:V型试验:指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IV型试验前,还应按6.2.4.3的要求对炭罐进行检测V型试验前,还应按6.2.5.1的要求对催化转化器进行检测5
单一气体燃料
不进行
iiKAoNiiKAca
6.2排放限值要求及试验方法
「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6.2.1
所有轻便摩托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6.2.1.1
6.2.1.2对于两用燃料车,应分别使用两种燃料进行I型试验。6.2.1.3
I型试验应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各种排气污染物气体用规定的方法收集和分析。1型试验流程图见图1所示。
6.2.1.5轻便摩托车应放置于装有功率吸收装置和惯量模拟装置的底盘测功机上。6.2.1.6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采样袋中。将试验车辆的排气按照要求进行稀释、取样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6.2.1.7除6.2.1.8规定情况外,试验应进行三次。每次试验所得到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测量值应乘以6.2.5确定的劣化系数,所得计算值均应低于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6.2.1.8尽管有6.2.1.7的规定,对于上述每一种污染物,当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规定限值时,允许三次测量结果中有一次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但不得超过限值的1.1倍。对于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6.2.1.9在以下条件下,6.2.1.7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对6.2.1.7提到的每一种污染物,V,和Vz分别代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量结果,L为6.2.1表2中规定的每种污染物的限值。6.2.1.9.1对于所有污染物,当V,≤0.70L时,仅需进行一次试验。6.2.1.9.2如果每一种污染物不满足6.2.1.9.1要求,但每一种污染物符合V,≤0.85L,且V,+V,<1.70L和V,车辆分类
两轮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6.2.2I型试验(双急速试验)
6.2.2.1所有轻便摩托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排放限值/(mg/km)
6.2.2.2对于两用燃料车,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此项试验。6.2.2.3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用该气体燃料进行此项试验。Nox
测试循环
见附录C
6.2.2.4制造企业在型式检验时,双急速法试验结果应符合表3的要求,高怠速的入值应控制在企业申报值土0.05。
表3II型(双怠速法试验)排放限值(体积分数)急速工况
HC/ppmbzxZ.net
\HC体积分数值按正已烷当量计。Co/%
高怠速工况
HC/ppm
6.2.2.5试验在I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试验方法按附录D的规定。6
iiKAoNiKAca
第1次试验
V.≤0.70L
第2次试验
V.≤0.85L
且V且 V,+V,<1.70L
且V≥L
第3次试验
且V且Va或V>L
(V.+V+V.)/3不合格
图1|型试验流程图
川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7
iiKAoNiKAca
发动机的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必要时,企业应向主管部门公开详细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以证明发动机的构造不会将任何燃油、润滑油或曲轴箱气体从曲轴箱通风系统排放到大气中。
6.2.4IV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6.2.4.1除单一气体燃料车外,所有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便摩托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6.2.4.2试验按附录E进行,蒸发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g/试验。6.2.4.3试验前,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还应单独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一套装车进行IV型试验,另套按照附件EB的试验方法检测其初始工作能力,测量结果应不高于制造企业申报值的1.15倍。6.2.5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6.2.5.1试验前制造企业还应单独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一套进行耐久性试验:另一套按照QC/T1003的规定检测其贵金属含量,测量结果应不高于制造企业申报值的1.2倍。6.2.5.2所有进行型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应进行排放劣化耐久试验,试验方法按附录F的规定进行。轻便摩托车耐久试验总里程为11000km。6.2.5.3在制造企业要求下,检测机构可在完成V型试验之前,使用表4的劣化系数进行I型试验。完成V型试验后,检测机构应用按照附录F测得的劣化系数替代表4的劣化系数。表4劣化系数
6.2.5.4通过6.2.5.2规定的试验程序确定劣化系数。劣化系数用于确定轻便摩托车的排放污染物是否满足6.2.1和7.1规定的要求。6.2.6车载诊断(OBD)系统要求轻便摩托车OBD系统应按照附录G进行试验并满足其要求。6.3试验用燃料
除V型试验外的所有试验均应采用符合附录H要求的基准燃料,V型试验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7生产一致性检查
应按照附录I采取措施保证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以附录A和附录B为基础,必要时,可进行第6章所述的部分或全部试验。7.1「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1.1进行I型试验时,如果型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附录A所述的车型或相关的扩展车型上进行。7.1.2主管部门选定轻便摩托车后,制造企业不得对所选轻便摩托车进行任何调整。7.1.2.1任意选取某一车型的三辆车,I型试验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应采用型式检验时实测的劣化系数。限值由6.2.1中表2给出。7.1.2.2如果主管部门认可制造企业按照附录I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则按第IA.1判定试验结果。7.1.2.3如果主管部门不认可制造企业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或者制造企业没有相关记录时,则按第IA.2判定试验结果。
7.1.2.4根据第IA.1或第IA.2的判定准则,以抽取的试验样车数量为基础,一旦所有污染物均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则认为该系列产品I型试验合格;一且某种污染物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则认为该系列产品I型试验不合格
当某种污染物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此结论不再随其他污染物为了得出结论所追加的试验而改变8
iiKAoNiiKAca
如果不能判定所有污染物均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而又不能判定某种污染物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则抽取另一辆车进行试验,见图2。试验三辆车
计算试验统计量
末据附录14,是否至少有种污
染物的试验统计量衍合“不通
过”临界复?
根据附录T4,是否至少有一种污杏
染物的试验统计量符合“通过”临界值?
种或多种污染物判定“通过”
是季全部污染物均判定“通过”追加搬车送行试验
此批次产品生产一致
十检否I型试验不合路
此批产品生产一致七检育
型试验合格
图2生产一致性检查1型试验流程图如果某种污染物的统计量既不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又不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在加抽车辆试验时,制造企业要求终止抽车试验,则应判定为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7.1.2.5尽管有7.1.2.2至7.1.2.4的要求,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如下判定准则:若三辆车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不超过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不超过限值,则判定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超过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超过限值,则判定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7.1.3直接从生产线下线检验合格的车辆中抽取样车进行试验,试验车辆不需磨合。若制造企业要求,可按制造企业的磨合规范进行不足250km的磨合,但不得对这些轻便摩托车进行任何调整7.1.4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进行试验。在制造企业的要求下,可使用附录H规定的基准燃料
7.2Ⅱ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2.1进行轻便摩托车双急速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制造企业应对生产下线检验合格的轻便摩托车进行双速试验抽查。
7.2.2轻便摩托车的双急速CO、HC排放值和高急速入值均应符合6.2.2.4的要求7.3Ⅲ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应符合6.2.3的要求。
7.4V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应按照E.7的规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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