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670.10-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5670.10-2017
中文名称: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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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农药
登记
试验
方法
短期
重复
毒性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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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15670.10-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GB∕T15670.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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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70.10—2017
部分代替GB/T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Part 10: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oral toxicity study2017-07-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标准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GB/T15670.10—2017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spc.net.cn
总编室:(010)68533533
发行中心:(010)51780238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素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X12301/16
印张0.5宇数12千宁
2017年7月第一版2017年7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54216定价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GB/T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序贯法;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概率单位法;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人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GB/T15670.10—2017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本部分为GB/T15670的第10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部分代替GB/T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本部分与GB/T156701995的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和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增加了一些章节内容(见第1章、第2章、第3章、第5章、6.1、第7章和第8章);修改了实验动物的要求(见6.2,1995年版的8.3);修改了剂量与分组要求(见6.3,1995年版的8.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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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临床观察和检查指标(见6.5,1995年版的8.7)。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金秀、李宁、张丽英、陶传江。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567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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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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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手本文件GB14925
3术语和定义
实验动物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坏境及设施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手本
短期重复经染毒毒性
shorl ierm repeateddoseoraltoxicity在短于实验动物寿命的
受试物所引起的健康摄害效应
10%期限内重复经日络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N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炭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高剂量或浓度
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west ohservedadverseeffectlevel.L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量或浓度。
靶器官target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4试验目的
通过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确定在较短时间内经口重复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毒性效应,初步了解受试物的毒作用特征,剂量-反应关系和靶器官等,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为业慢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剂量和观察指标的选择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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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验概述
实验动物在短期内反复经口染毒28d,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定期称量体重和计算摄食量,并进行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等的测定,以评价受试物的短期重复摄人毒性,初步确定受试物引起动物有害效应的剂量和靶器官。6试验方法
6.1受试物配制
受试物掺入料或饮水给予,为保证受试物配制的均一性、稳定性,应进行稳定性、含量和均一性的测定;伺料或饮水中的浓度波动应在理论浓度的土15%以内,不影响饲料营养质量和水的平衡:饲料中的掺人量不超过伺料浓度的5%。受试物加人饲料或水中影响动物的适口性时,应灌胃给予受试物。灌胃染毒时,应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在合适的介质中,通常首选溶剂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食用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6.2实验动物
首选健康初成年大鼠,雌、雄两种性别,大鼠周龄一般应为6周8周。每个动物起始体重的差异应不超过同性别平均体重的士20%。每组至少选用10只大鼠,雌雄各半,雌性动物应为未妊娠和未经产的,必要时增加动物数。如试验需要,可设附加组以便试验结束时保留一些动物做恢复期的观察。动物购买后于试验前适应环境3d~5d,适应期应进行检疫观察。实验动物房应符合GB14925的有关规定。试验期间自由饮水和摄食,大鼠按性别分笼饲养,可单饲或群饲,群饲时每笼的动物数应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或观察动物的反应为宜。6.3剂量设计与分组
6.3.1剂量分组
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原则上高剂量组的动物在染毒期间应当出现明显中毒表现但不引起动物死亡,低剂量组应不引起毒性作用并应高于人的实际接触水平,中剂量可产生轻微的毒性以求出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与剂量组相同。当掺人饲料染毒时,食物摄人量和利用率降低时,需考虑设配对饲养对照组。
6.3.2附加组
按需要可增设附加试验组和附加对照组,每组10只动物(雌雄各半),附加试验组给予高剂量染毒,附加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照组。在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至少14d,进行相关指标测定,以观察受试物毒性的可逆性、持续性和返发效应。6.3.3限量试验
如果预期在1000mg/kg体重剂量不可能产生任何毒性影响,或根据结构可预测到其不会产生毒性时,可不必设定三个剂量。
6.4染毒途径
可将受试物混入饲料或饮水,或采用灌胃法染毒。动物应每周染毒7d;如采用灌胃法,每日灌胃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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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时间地点应相同,并定期按体重调整灌胃量(应每周称两次体重进行调整),以维持染毒剂量不变。灌胃量一般不超过10mL/kg体重,水溶液最大灌胃量可达2CmL/kg体重,各组灌胃体积一致。染毒时间为28d,附加组动物恢复期观察至少14d。6.5试验观察和检查
6.5.1临床观察
试验期间至少每天观察一次动物的一般临床表现,并记录动物出现中毒的体征、程度和持续时间及死亡情况。观察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皮肤、被毛、眼、黏膜、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肢体活动、行为方式等改变。对死亡动物应及时解,对濒死动物应及时处理。6.5.2体重和摄食及饮水量记录
每周记录体重、摄食量,如果受试物经饮水给予,应记录每周饮水量,6.5.3血液学检查
在试验未期动物处死前(或处死时)空腹采血样进行血液学指标测定。测定指标包括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数、血球压积、白细胞总数及分类、血小板数、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和激活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如果对血液系统有影响,应增加网织红细胞、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6.5.4血液生化检查
在试验末期动物处死前空腹采血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测定。测定指标至少应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尿素氮(BUN)、肌酐(Cr)、血糖(GLU)、白蛋白(ALB)、总蛋白(TP)、总胆固醇(TCH)、钾、钠,必要时测定谷氨酰转肽酶(GGT)、鸟氨酸脱羧酶(ODC)、甘油三脂、胆酸、胆碱酯酶、激素、钙和磷等指标。6.5.5尿液检查
一般不需要进行,当怀疑存在或观察到相关毒性作用时,需要采集尿液进行尿液指标测定,包括外观、比重、酸碱度、尿蛋白、葡萄糖和血细胞等。6.5.6病理检查
6.5.6.1大体解部检查
试验结束时应对所有动物进行大体检查,包括体表、颅腔、胸腔、腹腔及其脏器。剖取脑、脑垂体、心脏/主动脉、甲状腺和甲状旁腺、食道、肺/气管、胸腺、胃、十二指肠、小肠、大肠、肝、肾、脾、胰、肾上腺、卵巢、睾丸、附睾、有代表性的淋巴结、脊髓(颈、胸和腰段)、子宫、前列腺、膀胱、坐骨神经、胸骨进行固定必要时(如果大体观察有病变)剖取乳腺、肌肉、股骨、泪腺、睡液腺、皮肤和眼球进行固定。并称取脑、心脏、胸腺、肾上腺、肝、肾、脾、睾丸、卵巢的重量,计算脏器系数。6.5.6.2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原则为:
a)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大体解剖检查所有固定保留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b)发现高剂量组病变后再对中、低剂量组相应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c)
应对大体解部检查肉眼可见的其他病变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染毒处理组有异常改变的,应对附加组动物相应的器官及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d)
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动物,应对全部保留的组织和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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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其他检查
必要时,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增加免疫系统、神经系统和神经行为等敏感指标的检查。
7试验结果和评价
应将所有的结果以表格形式列出,包括试验开始前动物数、动物体重、摄食量、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脏器重量和脏器系数、病理检查结果等。对每项指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进行统计学检验。应将临床表现、生长发育情况、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脏器重量和脏器系数、病理检查结果结合统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受试物是否引起毒性反应、程度、作用的靶器官以及是否存在剂量-反应关系等。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受试物对动物引起有害效应的剂量和靶器官,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8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试验名称、试验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报告编号;a)
试验委托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样品受理日期和封样情况;b)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期;d
试验摘要;
受试物名称、有效成分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号)(如已知)、代码(如有)、纯度(或含量)、e
剂型、生产日期(批号)、理化性质、配制所用溶剂和方法;f
实验动物种属、品系、级别、数量、体重、性别、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检疫、适应情况,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饲料、单笼饲养或群饲、实验动物设施使用许可证号;剂量和组别:包括选择剂量的原则或依据、剂量和组别、动物分组方式和每组每种性别动物数;g)
试验条件和方法:包括主要仪器设备、染毒途径、染毒方案、试验周期、观察指标等;h)s
试验结果:以文字描述和表格逐项进行汇总,包括临床中毒表现,体重,摄食量,各项指标的变i)
化,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改变等,并写明结果的统计处理方法;)试验结论:根据试验结果,对受试物的毒性效应和毒作用靶器官作出结论,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k)原始记录保存情况的说明。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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