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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952-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8952-2018

中文名称: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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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森林 认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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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952-2018 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 GB∕T28952-2018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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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5.02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952—2018
代替GB/T28952—2012
产销监管链
中国森林认证
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Chain of custody2018-07-13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2-01实施
GB/T28952—2018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原料类别的判定
尽职调查体系(DDS)最低要求
6产销监管链方法
产品的销售和信息传递
8管理体系的最低要求
9产销监管链的劳动者权益以及社会、健康和安全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
CFCC声明规范
附录B(规范性附录)中国森林认证标识附录C(规范性附录)多场所企业实施产销监管链参考文献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28952—2018
本标准代替GB/T28952—2012《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与GB/T28952—201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及排列顺序(见第3章,2012年版的第3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见第2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见第2章);增加了“可控来源”标志”“冲突木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体系”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删除了“消费者”和贴标”的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第3章);修改了有关“每次进货时对企业的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2.1.3);修改了有关供应商提供证书的途径(见4.2.1,2012年版的4.2.2.1);增加了有关“尽职调查体系”的总体要求(见5.1.1、5.1.2);删除了有关“尽职调查系统适用对象”的说明(见2012年版的B.1.1~B.1.4);修改了有关“企业执行尽职调查系统的步骤\[见5.1.4的a)、c),2012年版的B.1.6的a)、c);增加了尽职调查系统对企业的要求(见5.1.6,5.1.8);删除了尽职调查系统中“供应商的自我声明\内容(见2012年版的B.2);增加了尽职调查系统中有关“信息收集\的说明内容(见5.2);修改了风险评估的适用情况(见5.3.1,2012年版的B.3.1);将原料供应由“高风险”和\低风险”改为\极低风险”和“重大风险”(见5.3.2,2012年版的B.3.2);修改了企业风险评估分析内容(见5.3.3,2012年版的B.3.3);修改了风险分类的图表(见5.3.4、图1,2012年版的B.3.4、图B.1);修改了有关“确定供应商风险的指标内容”(见5.3.5.2012年版的B.3.5、B.3.6);增加了风险评估方面对企业的要求(见5.3.6~5.3.8);增加了有关“意见或投诉”内容(见5.4);修改了有关“重大风险供应管理”的总体要求(见5.5.1.1~5.5.1.2,2012年版的B.4.1);修改了有关“供应链的确定”的解释内容(见5.5.2.1~5.5.2.3,2012年版的B.4.2);删除了有关“改进措施\中的解释内容(2012年版的B.4.4.3);增加了有关“禁止投入市场”的内容(见5.6.1~5.6.2);增加了对标识的使用说明(见7.2.3);增加了有关“产销监管链的劳动者权益内容(见第9章);修改了产销监管链的劳动者权益以及社会、健康和安全要求内容(见9.2.2.2012年版的D.2.2):增加了有关“CFCC可控来源原料声明规范\的说明(见A.2);增加了有关中国森林认证标识的内容(见附录B)。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文明、于玲、赵劫、胡延杰、李屹峰、李秋娟、梁小琼、黄文彬、王红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289522012
GB/T28952—2018
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旨在追踪林产品的原料来源,减少使用争议来源原料的风险,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产品原料来源证明。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是我国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工作的基础为了适应我国森林认证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森林认证体系PEFC2013版的产销监管链标准(ChainofCustodyofForestBasedProducts-Requirements)相协调,促进源自可持续经营森林的原料和产品的需求和供给,有必要对GB/T28952一2012进行修订1范围
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
本标准规定了实施林产品产销监管链的要求。GB/T28952—2018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中国森林认证委员会(ChinaForestCertificationCouncil,CFCC)要求的第三方可持续产品认证的符合性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GB/T2402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药3术语和定义
自我环境声明(Ⅱ型环境标志)GB/T19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Jmaterial category
原料类别
对原料按其来源地的特征进行的分类注:原料类别包括:认证原料、中性原料和其他原料3.2
林产品产销监管链
chain of custody of forest based products对林产品原料类别的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3.3
organization
按照本标准开展认证并在“产品上”进行声明的任何实体。注:该实体有能力清晰地辨别原料供应商及产品消费者。3.4
供应商supplier
可被清晰识别的,直接为相关产品组提供原料的单一实体。注1:当原料不是由其所有者、而是由另一个实体交付时,企业可依据本条定义指定其中的任意一家作为其供应商例如,一家印刷厂从经销商处采购原料,但是该原料由一家造纸商直接交付给印刷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这两家机构中的任意一家作为供应商。注2:当企业内部有多个系列产品组时,此定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供应商。3.5
林产品
forest based products
包含森林原料的产品。
GB/T28952—2018
认证原料certifiedmaterial
产销监管链声明涵盖的原料。关于认证原料及其供应商的要求,见附录A。3.7
产品组productgroup
企业产销监管链范围所涵盖的特定加工过程中生产或交易的系列产品。注1:企业可在平行生产线或下游生产线上建立一个或多个产品组。注2:产销监管链产品组也可以仅包含单一产品,3.8
controlled sources
可控来源
通过实施CFCC尽职调查体系,将源自争议来源的风险降到最低的原料。3.9
标志logo
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本标准特指中国森林认证标识,见附录B的图B.1。3.10
f neutral material
中性原料
森林原料之外的原料。
fothermaterial
其他原料
除认证原料之外的其他森林原料。3.12
再生原料
recycledmaterial
可循环、回收利用的原料。包括下列森林原料:a)生产过程中的废弃材料,但不包括:重复利用的原料,如在同一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的废旧料,废物料:副产品,如锯材副产品(锯屑、木片、树皮等)或采伐剩余物(树皮、树枝削片、树根等);b)由作为产品终端用户的家庭,商业和工业部门或公共机构所产生的,不能再用于原来用途的材料,也包括从产品流通链中回收的原料。注1:“重复利用”是指在同一场所的同一个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材料,可以被回收到该过程中继续使用。例如,在人造板平压生产线上产生的剩余物,由于这些剩余物连续进入同一条生产线,因此不能视为是再生原料。注2:本定义基于GB/T24021的定义。3.13
争议来源
controversial sources
原料来自于有争议的地区,或原料来源涉及有争议的情况。如果原料来源涉及以下森林经营活动,则被视为争议来源:
a)未能遵守森林经营活动适用的地方的、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法规或公约,尤其在下列方面:营林作业和采伐作业,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向其他用途的转化划为高环境价值和高文化价值区域的经营活动:受保护及危物种,包括列人《灏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的物种;一与林业工人相关的健康和劳工问题原著居民的财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仅适用于进口原料);第三方的财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税费的缴纳;
b)未能遵守采伐地所在国家的与林业有关的贸易和海关法律法规;使用了转基因森林生物(该条款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c)
d)将森林转化为其他植被类型,包括将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3.14
fconflict timber
冲突木材
GB/T28952—2018
木材来自于有武装冲突的地区,或者木材来源涉及有武装冲突的情况。包括在产销监管链的某个环节,由武装组织(叛军或普通士兵)或卷人武装冲突的民事管理部门(或其代表)进行交易的木材。注:采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http+//unep.org/dewa/Africa/publications/AEO-2/content/205.htm.)。3.15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
木材及其产品运营商采取的风险管理活动,以降低其向市场投放非法木材以及含有非法木材的木制品的风险
尽职调查体系duediligencesystem;DDS实施尽职调查的程序和措施的框架,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减缓等内容。3.17
certified product
认证产品
经过产销监管链验证并且声明含有认证原料的产品3.18
声明claim
表明产品某些特征的信息。在本标准中特指CFCC产销监管链的正式声明,见附录A。3.19免费标准bzxz.net
声明期claimperiod
产销监管链声明的使用周期。
CFCC认可的证书CFCC recognized certificateCFCC认可的森林经营认证证书或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3.21
物理分离physical separation
分离各种不同类别的原料或产品的过程,以确保消费者了解原料/产品的类别。注:物理分离包括企业厂房中的分离。例如,设立单独的隔离区或特定存放区,或使用标记,以清晰地区分不同原料来源的类别
简单百分比的计算simplepercentagecalculation根据投人产品中的原料来计算认证原料的百分比。注:以印刷厂为例,简单百分比可以通过计算印刷厂所采购和使用的原料而得出。3.23
rolling percentage calculation滚动百分比的计算
根据产品生产或交易前特定时期内投人生产的原料来计算认证原料的百分比。3.24
认可的认证证书
accredited certificate
认证机构在认可机构认可的范围内颁发的,带有认可机构标识的证书。3
GB/T28952—2018
4原料类别的判定
4.1进货阶段的判定
4.1.1在每次为产销监管链产品组的原料进货时,企业应从供应商处获得必要的信息,以判定并验证所采购原料的类别。
4.1.2随附于进货原料的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收货方的企业名称;
供应商识别信息;
产品识别信息;
每种产品的交付数量;
进货日期,或进货周期,或核算周期;e
对于带有CFCC声明(或与CFCC互认的森林认证体系的声明)的产品,随附文件还应包括下列信息:
针对进货文件所列的每种带有声明的产品,需提供原料类别(认证原料的百分比)的正式声明:g)
供应商的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识别码或森林经营认证证书识别码,或其他可以确认其认证状态的文件。措辞准确的正式声明和确认认证状态的文件在附录A中有详细规定,在森林认证体系或标识使用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相应规定注1:证书的识别码可以是数字或字母和数字的组合,通常是指\证书编号”注2:进货文件可以是符合4.1.2要求的发票或其他进货凭证4.1.3每次进货时,企业应按所采用的产销监管链声明将所购原料分为认证原料、中性原料或其他原料。对于认证原料、中性原料和其他原料的声明的要求见附录A。4.2供应商阶段的判定
4.2.1企业应要求所有供应认证原料的供应商,提供其森林经营认证证书或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的副本,或能够获取这些证书的途径,或提供其他可以确认其认证状态的文件。附录A对认证原料供应商的要求和证明其认证状态文件的要求均进行了详细说明4.2.2企业应基于4.2.1所收集文件的有效性和范围,依据对认证原料供应商的要求,来评估供应商的认证状态。
注:除了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的文件,企业可充分利用由CFCC和其承认的机构(或与CFCC互认的森林认证体系和其承认的机构)公开发布的有关认证原料供应商(证书持有者)的登记信息。5尽职调查体系(DDS)最低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企业应根据本标准下述要求实施基于风险管理的尽职调查体系,以降低所购原料源自于争议来源的风险。
5.1.2企业应对其产销监管链涵盖的所有的森林原料实施尽职调查体系,下列原料除外:a)再生原料:
b)源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列物种的原料,并遵守适用的与《濒危野生动植物4
种国际贸易公药》相关的国际,国家法律法规5.1.3企业的管理体系应符合第8章的要求,并能够支持其尽职调查体系。5.1.4企业应按照下列三个步骤执行尽职调查体系:a)信息收集;
b)风险评估:
重大风险供应管理
GB/T28952—2018
5.1.5如所采购的原料源自《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列的物种,企业应遵守适用的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的国际、国家法律法规。5.1.6企业购实的国产术材应满足国家对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5.1.7在联合国对某些国家的森林原料有进出口制裁措施的情况下,企业不应购买来自于这些国家的森林原料。
5.1.8企业不应使用冲突木材。
5.1.9企业在其实施尽职调查体系的产品中不应使用转基因森林生物来源。5.1.10企业在其实施尽职调查体系的产品中使用的任何木质原料不应涉及森林向其他植被类型的转换,包括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
5.2信息收集
尽职调查体系是基于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进行的,企业应获得下列信息:a)原料或产品的识别信息,包括其商品名和类型;b)原料或产品中含有的树木种类的识别信息,包括树种的通用名和(或)学名(适用时);c)原料采伐地所在的国家。必要时,还应具体到国家的特定地区和(或)采伐特许区域注1:当使用物种的通用名可能造成物种判定错误时,可使用物种的拉丁名。注2:当同一商品名下包含的所有物种具有来自争议来源的同等风险时,可使用物种的商品名也可使用物种的通用名。
注3:当一个国家内的各地区对争议来源具有不同的风险时,则提供原料来源的具体地区的信息,注4:术语“采伐特许”是指一个长期的、排他性的、针对特定地理区域内公有林采伐的合同。注5:本章用“国家或地区”这一术语来区分原料或产品来源的国家、特定地区或原料采伐特许区域5.3风险评估
5.3.1企业应对尽职调查体系涵盖的所有采购的森林原料实施风险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来自争议来源。下列原料或产品除外:
带有声明的认证原料或产品,这些原料或产品由持有CFCC认证证书或与CFCC互认的认证a)
证书的供应商提供;
b)带有声明的其他原料或产品,这些原料和产品由持有CFCC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或与CFCC互认的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提供5.3.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将原料供应分为“极低风险”和“重大风险”两类。5.3.3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基于下列分析:a)原料供应国/地区或原料中的树种存在争议来源的可能性(简称为来源地层面的可能性);b)原料供应链上无法判定潜在争议来源的可能性(简称为供应链层面的可能性)。5.3.4企业应综合考虑上述两个层面的可能性来确定风险,并在上述两个层面中任一层面的可能性被评定为“高”的情况下,将供应商判定为“重大风险”类(见图1)。5
GB/T28952—2018
重大风险
极低风险
重大风陶
来源地层面的可能性
风险分类
5.3.5表1、表2和表3列出了用来判定供应商风险的指标。高
注:来源地层面和供应链层面“极低风险”可能性的确定指标(表1)说明了开展5.5中重大风险减缓程序之前的做法(例如提供额外信息)。因此,如果供应商在供应链层面或来源地层面符合“极低风险”可能性的确定指标,这在同一轴线上就否决了“重大风险可能性的确定指标。表1来源地层面和供应链层面极低风险”可能性的确定指标(极低风险)指标
原料或产品的供应:
a)带有声明的认证原料或产品,这些原料或产品由持有CFCC认可的证书的供应商提供:b)带有声明的其他原料或产品,这些原料和产品由持有CFCC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或与CFCC互认的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提供
供应的原料或产品通过了某一森林认证体系(未与CFCC互认的体系)认证,并且拥有由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森林经营认证证书或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供应的原料或产品通过了森林认证体系以外的、针对争议来源而开展的政府(或非政府)的验证或许可机制的认定
供应的原料或产品的证明文件可以清楚地判定:木材采伐地所在国家和(或)特定地区(包括是否属于武装冲突高发的地区);商品名,产品种类和树种的通用名(适用时,包括树种的完整拉丁名):供应链上的所有供应商;
供应链源头的森林经营单位:
证明涉及争议来源的木材和木材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或其他可靠信息注1:监督机构根据欧盟术材法案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体系对木材进行的验证,可被用作原料或产品合法性的证据。
注2:5.3.8描述了判定来自特定地理区域的原料或产品是否具有“极低风险”的具体方法。注3:CFCC认可的证书包括下列4种:a)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CFCC森林经营认证标准所颁发的有效的、经过认可机构认可的森林经营认证证书:或
b)由认证机构按照与CFCC互认的森林认证体系的森林经营认证标准所颁发的有效的、经过认可机构认可的森林经营认证证书;或
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本标准所颁发的有效的,经过认可机构认可的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或c
d)由认证机构按照与CFCC互认的森林认证体系的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所颁发的有效的、经过认可机构认可的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
表2来源地层面“重大风险”可能性的确定指标中国政府认可的国际组织提供的对原料来源国政府的廉政评价较低武装冲突高发的国家或地区
被公认为森林施政和执法水平低的国家或地区原料或产品中包含的树种被认为是争议来源中普遍使用的物种表3供应链层面“重大风险”可能性的确定指标指标
在依据“极低风险”指标进行核查前,供应链上的供应商及供货环节信息不详在依据“极低风险”指标进行核查前,木材和木材产品的交易国或地区信息不详产品中所含的树木种类信息不详供应链上的企业存在非法活动的证据GB/T28952—2018
5.3.6企业应从每个供应商第一次进货时就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至少每年进行复查,必要时进行修订。
5.3.7当5.2中所列的内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对供应商的每次供货都进行风险评估,5.3.8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并判定来自特定地理区域的供货是极低风险后,还应满足下列要求:a)企业应即时更新下列信息:
特定区域的清晰界定;
特定区域供应的树木种类清单;适当的证据,该证据能够证明供货源自于界定的地理区域和树种。b)未出现表2和表3所列的情况。c)
企业应在第一次进货前对该特定区域进行风险评估,且至少每年对该风险评估进行一次修正。如前述a)所列内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对该区域的风险评估进行复查,且必要时进行修正。5.4
意见或投诉
当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在法律要求和原料争议来源方面提出质疑时,企业应确保展开调查。旦确认,应对相关供货风险进行(再)评估。5.4.2如果质疑属实,5.3.1中所列免除风险评估的原料,应根据5.3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5.5
重大风险供应管理
总体要求
5.5.1.1企业应要求被判定为“重大风险”的供应商提供额外信息和证据,以将其供货判定为“极低风险”。供应商应确保:
a)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定原材料来源的森林经营单位和整个供应链;b)能够对其运营情况和上游供应商的运营情况进行第二方或第三方核查。注: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或供应商的书面自我声明等形式来确保上述程序的执行5.5.1.2企业应对被划为“重大风险”的供应商,建立一套第二方或第三方核查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下7
GB/T28952—2018
列内容:
a)识别整个供应链和供应源头的森林经营单位;b)必要时的现场核查;
c)风险减缓、改进和必要的预防措施。5.5.2供应链的确定
5.5.2.1企业应要求重大风险”供应商提供整个供应链和供应源头的森林经营单位的详细信息。5.5.2.2当供应链上某一环节的供货根据表1中的指标被判定为“极低风险”时,企业无需追踪整个供应链到森林经营单位。
5.5.2.3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应满足购货企业制定计划并实施现场核查的需要。5.5.3现场核查
5.5.3.1企业的核查程序应包括对“重大风险”供应商的现场核查。可以由企业自已进行现场核查(第二方核查),也可以由代表企业的第三方进行核查。如供应商提供的文件能够充分证明原料来自非争议来源,则可以用文件评审替代现场核查。5.5.3.2企业应证明其在涉及“重大风险”原料供应以及与争议来源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具备充分的知识和能力。
5.5.3.3当现场核查由第三方机构代表企业进行时,企业应证明此第三方机构充分了解和掌握5.5.3.2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
5.5.3.4企业应确定对某一供应商的“重大风险”供应开展核查程序时的抽样数,年度样本应至少是每年“重大风险”供应数量的平方根(y三/),计算后取整数。如果之前进行的现场核查能够有效地实现本标准的目标,则抽样数量可用3=0.8Vz确定,计算后取整数。5.5.3.5现场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核查直接供应商和供应链上的所有上游供应商,以评估其是否符合供应商有关原料来源地的a)
声明;
核查供应源头的森林经营单位,或者负责森林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各方,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5.4改进措施
企业应制定书面程序,以采取改进措施纠正通过核查程序所发现的供应商的不符合项。5.5.4.1
应根据木材或木材产品源自争议来源风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来确定改进措施的范围,应至少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
针对所确定的风险与相关供应商进行明确的沟通,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处理该风险,以确保a
源自争议来源的木材或木材产品不被供应给该企业;要求供应商制定风险减缓措施,以确保森林经营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高供应链内信息b)
交流的效率;
c)取消木材或木材产品的所有合同或订单,直到供应商能证明其实施了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5.6禁止投入市场
5.6.1企业不得将不明来源或源自争议来源的木材或木材产品纳人到其CFCC产销监管链涵盖的产品组中。
5.6.2企业不得加工,交易或在市场上投放被认为或有理由怀疑源自非法来源【争议来源3.13a)或b)的木材,除非能够提供适当的文件证据并通过核查,将此木材原料判定为“极低风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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