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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618-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6618-2018

中文名称:信息安全技术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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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信息安全 技术 服务 安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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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618-2018 信息安全技术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GB∕T36618-2018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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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35.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618—2018
信息安全技术
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Specification for financial informationservicesecurity
2018-09-1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4-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
准确性
完整性
可用性
时效性
可信性
合规性
抗抵赖性
保密性
可控性
服务过程要求
金融信息采集
金融信息来源
金融信息采集基本要求
金融信息采集方式
5.3金融信息加工与处理
加工与处理基本要求
加工与处理方法
5.4金融信息提供
金融信息提供基本要求
提供方式
技术要求
基础设施安全
软件安全
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
提供商数据安全要求
用户数据安全要求
运行安全
容灾和恢复
GB/T36618—2018
GB/T36618—2018
管理要求
制度保障
管理职责
人员管理
培训教育
风险管理
外包管理
参考文献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36618—2018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0)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经济信息社,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健、荆继武、洪彬、陈峰、王铁牛、秦文怡、钱明辉、王克平、朱祥文、王胜先马立、雷雨、刘子航、陈楠、李尚昊、贺裴菲、周立、王正位、李秀明、覃继胜、巨峰、范小莉、程鸿岩、徐可、冯卫强、吴征、张瑾、王雯雯
GB/T36618—2018
金融信息对于国家金融政策制定者、金融机构以及投资决策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金融信息安全是国家信息安全的组成部分,信息资源,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等存在的安全问题不仅影响金融信息服务活动,而且可能影响国家金融安全,为了提高金融信息质量,提升金融信息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用户权益,因此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内部管理及安全技术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规范金融信息服务过程,防范金融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不断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
1范围
信息安全技术
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GB/T36618—2018
本标准规定了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时的基本原则、服务过程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国内外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
GB/T20988—2007
GB/T21028—2007
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
GB/T28827.1—2012
GB/T28827.3—2012
信息技术服务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
运行维护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安全技术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GB/T31500—2015
GB/T329242016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预警指南GB/T33132—2016
5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处理实施指南GB/T33530—2017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规范
GB/T33770.1一2017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第1部分:服务提供方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金融信息financialinformation反映金融活动状态及其变化的实质内容的信息注:包括与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相关的各种信号、指令、数据、消息和报告等。3.2
金融信息服务financial information service向从事分析、决策、交易、清算等金融行业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可能影响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的信息、数据、软件以及相关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活动3.3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financial informationservicesprovider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组织。
GB/T36618—2018
4基本原则
4.1准确性
准确性是信息和数据与真实情况的接近程度。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保证提供金融信息真实,准确,信息的表述不会引起歧义,能够反映信息的真实状态,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4.2完整性
完整性是信息在存储和传输的过程中,不被非法授权修改、破坏、插人、延迟、乱序和丢失的特性。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对金融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处理和提供时应保证信息完整,没有重大遗漏或信息歪曲失真的情况发生。
4.3可用性
可用性是授权实体在需要时可有效访问和可利用的属性。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保证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随时可用,使合法授权的用户可以及时获取所需的金融信息。4.4时效性
时效性是信息仅在一定时间段内对决策具有价值的属性。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保证金融信息及时提供和更新。针对不同级别用户可以划分优先等级。4.5可信性
可信性是提供确实可信任服务的属性。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保证所提供的金融信息来源明确金融信息加工处理经过审核确认。4.6合规性
合规性是符合并遵守法律、政策、规章、程序及合同的能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在采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信息时不应违反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法律法规要求。4.7抗抵赖性
抗抵赖性是一个活动或事件已经发生,且不可否认的能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通过技术措施保证所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具备抗抵赖性,并可以追溯金融信息的相关信息。4.8保密性
保密性是信息对未授权的个人、实体或过程不可用或不可泄漏的特性。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通过完备的信息安全体系,保证未授权者无法使用信息,在信息使用和传输过程中不会被非法泄漏而扩散。
4.9可控性
可控性是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的特性。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掌握,控制信息的流向和使用范围等,以便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可控性,授权机关可以随时控制信息的机密性;访问可控性,每一个用户只能访问自已被授权可以访问的信息;等级可控性,系统中可利用的信息及资源应当划分保密等级。
5服务过程要求
5.1概述
GB/T36618—2018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时,基本服务过程包括信息采集,加工与处理及提供信息3个过程。
5.2金融信息采集
5.2.1金融信息来源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对信息来源进行必要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个方面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第三方数据库、交叉授权获取、网络采集和信息服务过程产a
生等;
b)信息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本、文件、图片、音频和视频等;c)信息的传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有线通讯传输,无线通讯传输和数字通讯传输等方式,5.2.2金融信息采集基本要求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在进行金融信息采集时,采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项:a)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资质审核;b)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明确金融信息来源、采集方式、采集范围等内容,并记录存档:c
制定标准的采集模板,数据采集方法,策略和规范:采集策略参数配置应包含采集周期,有效性检测时间、人口地址和采集深度等;d)对初次采集的金融信息,应采用人工与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其来源、类型或重要程度进行分类。
5.2.3金融信息采集方式
5.2.3.1公开方式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通过多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披露的金融信息。5.2.3.2
约定方式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采集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引用采购等。
其他方式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除5.2.3.1和5.2.3.2以外的其他方式采集金融信息时,应采用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方式。
5.3金融信息加工与处理
5.3.1加工与处理基本要求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在金融信息加工与处理过程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要求:a)加工和处理的金融信息应通过审查复核:b)加工与处理过程中应符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3
GB/T36618—2018
5.3.2加工与处理方法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详细说明金融信息从收集,加工以及到录入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设备工具软件以及所采用的数据质量控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个方面:a)使用有合法授权的软件、设备,工具进行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和发布;保证所采用的软件系统、硬件系统持续稳定运行,保证金融信息存储、金融信息传输,金融信息b)
使用等过程安全可靠;
在金融信息加工处理过程中,保证数据信息不被非法授权查看,复制和套改。5.4金融信息提供
5.4.1金融信息提供基本要求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对外提供金融信息的基本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项:a)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号;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渠道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同时记录金融信息的内容、发布时间、互b)
联网地址或域名等信息,转载的金融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及转载时间:c)明确客户使用金融信息的范围并提供免责声明条款;d)在金融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受到影响时,及时通知客户受影响数据范围和时间区间。5.4.2提供方式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对外提供金融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网络媒介等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金融信息6技术要求
6.1基础设施安全
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包括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包含主机、服务器、存储设备和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等软件设备。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方面,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个方面:a)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采购经过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合格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b)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保障主机、服务器和存储等硬件设备的安全,其中,对服务器的安全要求至少应符合GB/T21028一2007中5.2的规定:c)
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的通用安全要求至少应符合GB/T20271一2006中6.2的规定其中对操作系统的安全要求至少应符合GB/T20272一2006中4.2的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及时更新的防病毒系d)
统,保护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e)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采用不同方法检测网络、主机和存储设备等不同层面的基础设施,最后进行总体安全检测工作,并对涉及个人信息、保密信息等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f)
检测金融信息和数据在采集,加工、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完整性是否受到破坏,并在检测到完整性错误时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g)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机房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4
6.2软件安全
GB/T36618—2018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软件安全解决方案,软件安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个方面:
在服务器端对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其配置进行定期备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b)
及时掌握系统及应用软件公布的软件漏洞,并进行更新修正,对所有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操作执行审计日志,并定期对日志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c)
软件发布或更新版本前,应进行安全检测。6.3网络安全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具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个方面:a)端口扫描、木马后门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缓冲区溢出攻击、IP碎片攻击和网络蠕虫攻击等网络攻击的防护:
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指定专人对上网的金融信息进行保密检查;c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信息设备,应严格控制互联网接人口数量和接人终端数量;d)
按GB/T32924一2016中第4章的规定,确定金融信息服务系统的网络安全重要程度,具备预e)
警响应及处置的能力。
6.4数据安全
6.4.1提供商数据安全要求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对金融信息服务相关的数据安全基本要求至少应符合GB/T20271一2006中6.2.3的规定,同时应制定完整的数据安全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个方面:a)应提供数据资料的分类存储、恢复、调用、加密和销毁等技术措施;检测金融信息和数据在采集、加工、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完整性,并在检测到完整性b)
错误时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
提供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采用实时备份与异步备份或增量备份与完全备份的方式,确定c)
数据备份的范围、时间间隔等内容;数据在存储介质上的数据恢复服务应符合GB/T31500一2015中第6章的规定;d
e)具备数据安全传输解决方案,以安全的网络、会话管理和恢复特性等来确保数据安全和数据传输安全。
6.4.2用户数据安全要求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严格保管用户数据,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户数据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项:
a)制定用户数据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在用户数据保护管理方面的工作内容,对用户数据的访问、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b)严格管理、控制对用户数据的访问权限,监控所有用户数据的访问活动;c)
使用用户数据时,包括身份信息,认证信息和衍生信息等,不得用于商业自的,保证其不被非法泄漏;向境外提供用户数据时,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完成安全评估后使用;应告知用户用途及范围,用户许可后才允许使用数据;d)
及时处理涉及用户数据的突发安全事件;5
GB/T36618—2018
f)检查、监督用户数据管理制度的落实。6.5运行安全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制定并依据运维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内容包括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机房管理制度,系统维护制度,安全需求分析和详细设计方案等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按GB/T28827.1一2012中第4章的规定,从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4个方面确保运行安全的工作。同时,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采用技术措施对系统和应用软件的行为及内容进行监测和记录,监测到非法操作或非法信息时,应及时作出响应处理工作;提供对客体身份、用户身份,主体身份,主机身份和安全事件的审计,审计记录应包括事件日期,事件,类型和描述等信息,保护审计记录,避免受到未预期的删除、修改或覆盖等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处理系统应急响应工作时应符合GB/T28827.3一2012中第7章,第8章的规定。
6.6容灾和恢复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制定符合GB/T20988一2007中第7章规定的容灾恢复方案,对容灾备份的工具、方式、频度、存储介质、保存期等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个方面: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制定数据的容灾备份策略和恢复策略,备份策略应指明容灾备份数据的放a
置场所,文件命名规则、介质替换频率等内容:定期对容灾备份数据有效性进行检查,备份数据应异地保存;b)
建立控制容灾数据备份和恢复过程的程序,定期进行数据灾备,恢复切换演练;c
对支撑灾难恢复系统运行的服务器、存储、安全、数据库进行实时监控。7管理要求
制度保障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个方面:
信息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信息安全管理的定义,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组织制度的规定b)
信息安全管理的一般责任和具体责任;c)
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惩罚原则和具体措施。d)
7.2管理职责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独立的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个方面:
主负责人应作为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信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分管负责人;a
对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的安全背景进行审核;设立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团队,确定团队人员职责,负责具体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其c
职责主要包括:研究和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信息安全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和推广信息安全管理总体策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审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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